2018-05-30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為做好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深化地名公共服務和地名文化建設,引導、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地名普查宣傳、地名公共服務和地名文化保護等工作,5月22日,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發(fā)布2018年度“公益性地名活動”項目申報指南,招標委托相關社會組織開展2018年度“公益性地名活動”項目。
國務院地名普查辦將從申報項目中擇優(yōu)選取共不超過30個項目。每個項目資助資金不超過10萬元。
資助三類活動
《申報指南》明確,主要資助相關社會組織開展三類公益性地名活動:
(一)地名宣傳類活動。主要是宣傳地名普查的目的意義、主要內容、先進事跡經驗、成果開發(fā)利用等,宣傳地名管理法治化、規(guī)范化、標準化,提高社會對地名普查、地名管理重要性的認識。
(二)地名服務類活動。主要是研發(fā)地名公共服務產品,開展地名公共服務活動,創(chuàng)新地名公共服務方式等,為社會提供形式多樣、方便快捷的地名服務。
(三)地名文化類活動。主要是挖掘整理地名文化資源,加強地名文化遺產保護,舉辦地名文化展覽展示,開展地名文化進校園(社區(qū))等群眾性活動,研發(fā)地名文化創(chuàng)意產品,推進地名文化對外傳播等,促進中華優(yōu)秀地名文化保護、傳承和弘揚。
《申報指南》強調,項目優(yōu)先資助創(chuàng)新性強、典型示范作用突出、群眾參與度高的項目,不資助基建、理論研究、圖書編纂類活動,不資助營利性項目。
擇優(yōu)選取 不超過30個項目
《申報指南》明確,從申報項目中擇優(yōu)選取,不超過30個項目。每個項目資助資金不超過10萬元。
申報項目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且最近一年年度檢查合格;有正在實施或擬實施的符合資助范圍的公益性地名活動項目;有相應的配套資金;有完善的組織機構;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獨立的銀行賬號;有健全的工作隊伍和較好的執(zhí)行能力;有已實施相關公益性活動項目經驗,具有良好信譽。
各申報單位需填寫項目申報書,于2018年6月15日前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每個社會組織只能申報1個項目。
國務院地名普查辦將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開展申報項目評審。
評審工作主要審查:申報項目的主要內容、預期效益、進度安排、預算編列、資金配套情況以及項目可行性、必要性和創(chuàng)新性等;申報單位的年檢結果、評估等級、社會聲譽、財務制度、工作隊伍、執(zhí)行能力和相關經驗等。
國務院地名普查辦根據評審專家評審結論,將立項建議名單和資金額度按程序報批,批準后向社會公告。
公告后,國務院地名普查辦與中標單位簽訂項目合同。
項目資金分兩次撥付
《申報指南》明確,項目資金分兩次撥付,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國務院地名普查辦按程序第一次撥付70%的資金;項目中期報告獲得通過后,撥付剩余30%的資金。
《申報指南》要求,項目執(zhí)行單位應當按照“??顚S?、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及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專項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將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便于追蹤問效和監(jiān)督檢查。
嚴格按照申報用途使用資金,保證項目資金的安全和正確使用,不得用于購買或修建樓堂館所、繳納罰款罰金、償還債務、對外投資、購買汽車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
一經立項不得分包、轉包
在項目執(zhí)行方面,《申報指南》提出了具體要求。
項目執(zhí)行單位要遵守相關承諾,履行約定義務,按期完成項目。項目一經立項,不得分包、轉包,無特殊情況不得調整。項目在執(zhí)行過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撤銷、變更的,須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批準。
項目執(zhí)行單位應當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項目資金和項目活動執(zhí)行的50%,并向國務院地名普查辦報送中期報告;應當于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項目全部資金和項目活動執(zhí)行并向國務院地名普查辦報送項目總結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執(zhí)行情況、實施效果、自我評估報告、宣傳情況、項目圖片、項目視頻等。
國務院地名普查辦將組織專家對項目中期執(zhí)行情況和項目總體執(zhí)行情況進行評審。中期執(zhí)行情況評審不合格的,將停止項目執(zhí)行并視情追回相應款項;總體執(zhí)行情況評估不合格的,將按合同約定視情追回相應款項,追究相應責任,并向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有關情況。
國務院地名普查辦將通過邀請地方民政部門參與、隨機抽取部分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重要違規(guī)問題將通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除此之外,《申報指南》還提出,國務院地名普查辦將通過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及時報道項目開展情況和社會效益,引導社會組織參與公益地名服務,為發(fā)揮社會組織積極作用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對社會效益明顯的典型項目進行重點推介。
■ 本報記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