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7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 本報記者 王勇
8月3日晚間,民政部發(fā)布通知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9月1日。
在登記管理方面,社會組織領域原來執(zhí)行的是《基金會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這三大條例?!豆鏁r報》記者對比這原有的三大條例,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社會組織條例》)進行梳理,其中15項內容值得社會組織重點關注。
1.
社會組織沒有統(tǒng)一定義
《社會組織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
說明:一般來說,制定法律法規(guī)會在開始的時候就界定其規(guī)范對象的概念(內涵與外延)。例如《慈善法》在開始的時候就直接說明了什么是慈善活動。
《社會組織條例》并沒有直接說明什么是社會組織,而是采用的列舉法,指出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然后分別說明了什么是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
2.
社會組織條例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關系待定
《社會組織條例》(第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說明:《社會組織條例》在第三條就明確提出“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洞壬品ā?、原有三大條例并沒有類似的規(guī)定,值得關注。
3.
社會組織整體有兩大共性要求
《社會組織條例》:
社會組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在社會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guī)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并開展活動。社會組織應當為中國共產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說明:在總則中,《社會組織登記條例》明確提出了對社會組織的共性要求,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有兩點,一是非營利性,這是社會組織長期以來的立身之本,可以說是再次得到了強調。二是黨建,原有的三大條例中并沒有這樣的要求,這是近幾年來對社會組織提出的新要求,《社會組織登記條例》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將其明確。
4.
社會組織直接登記有了法律依據
《社會組織條例》(第十條):
設立下列社會組織,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直接登記:
(一)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
(二)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內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的科技類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
(三)提供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yī)、助學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
(四)為滿足城鄉(xiāng)社區(qū)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區(qū)內活動的城鄉(xiāng)社區(qū)服務類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
設立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社會組織,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須有業(yè)務主管單位的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應當經其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登記。
說明: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從2012年開始試點,已經在很多地方實施,也已經在不少中央、部委文件中進行了明確,但由于原有的三大條例中并沒有直接登記的規(guī)定,所以各地在執(zhí)行中并不統(tǒng)一,而此次《社會組織條例》終于進行了明確,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有了法律依據。
當然,在四類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之外,業(yè)務主管單位依然存在,其登記設立依然要經其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5.
對社會組織的發(fā)起人、負責人的資格要求更嚴格
《社會組織條例》(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社會組織的發(fā)起人、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
(四)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說明:《社會組織條例》列出了5種不得作為社會組織發(fā)起人、負責人的情況,與原有三大條例相比嚴格了許多。
對于社會團體、民非,原來的條例主要規(guī)定的是“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條例》直接增加了3條(三、四、五)。
對于基金會,原來條例規(guī)定的本就比社團、民非嚴格,比較下來,《社會組織條例》又增加了一條“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今后要成為社會組織發(fā)起人或負責人,無疑要求更高了。這一點是否合適呢?
6.
社會組織名稱管理更加規(guī)范
《社會組織條例》(第十四條):
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準確反映其特征。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yè)務范圍、會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基金會的名稱應當與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qū)域相一致。社會服務機構的名稱應當與其業(yè)務范圍、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qū)域相一致。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批準,國務院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名稱,可以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經批準冠以上述字樣的基金會,自登記之日起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名稱不得冠以上述字樣。
說明:原有的三大條例僅社會團體的對名稱進行了規(guī)定,《社會組織條例》則用一整條內容分別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名稱進行了規(guī)范,強調要與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qū)域相一致。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社會組織條例》明確經批準冠以上述字樣的基金會,自登記之日起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7.
社會團體登記有五項變化
《社會組織條例》(第二節(jié)):
城鄉(xiāng)社區(qū)服務類社會團體,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設立業(yè)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發(fā)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建立中國共產黨組織的工作方案。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設立全國性或者活動地域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向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的社會團體,與該登記管理機關已登記的社會團體業(yè)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不予登記。
說明:在社會團體登記方面,與原有的《社會團體條例》相比,主要有以下一些變化:A、新增了城鄉(xiāng)社區(qū)服務類社會團體;B、新增了關于黨建的要求;C、不再需要先申請籌備再申請登記,可以直接去登記了;D、部分社會團體登記需要聽證;E、一業(yè)多會有了可能(國家級的仍較困難)。
8.
基金會設立的800萬元與6000萬元
《社會組織條例》(第三節(jié)):
基金會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設立基金會,注冊資金不得低于800萬元人民幣,且為到賬貨幣資金。
在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基金會,應當以資助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為主要業(yè)務范圍,且發(fā)起人在有關領域具有全國范圍的廣泛認知度和影響力,注冊資金不得低于6000萬元人民幣。
準予登記的基金會,由登記管理機關發(fā)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并在登記證書上依法標注慈善組織、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說明:根據《社會組織條例》的規(guī)定,基金會登記有以下一些重大變化:A.新登基金會不再分公募、非公募;B.登記權限僅限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地市級及以下沒有登記權限;C.強調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應當是資助型基金會;D.省級注冊資金800萬元,國家級注冊資金6000萬元,且為到賬貨幣資金;E.基金會是慈善組織。F、登記證書不僅登記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還增加了理事。
9.
國家級社會服務機構設立資金1000萬元
《社會組織條例》(第四節(jié)):
在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服務機構,發(fā)起人應當在有關領域具有全國范圍的廣泛認知度和影響力,注冊資金不得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為到賬貨幣資金。省級以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服務機構注冊資金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結合本地區(qū)實際確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社會服務機構注冊資金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說明:《社會組織條例》明確了社會服務機構的注冊資金要求:國家級不低于1000萬元;其他由各級登記機關制定標準。
10.
國家級社會服務機構設立資金1000萬元
社會組織均可設立分支機構
《社會組織條例》(第五十條):
社會團體可以依據其會員組成特點、業(yè)務范圍的劃分、財產的劃分設立分支機構?;饡梢砸罁錁I(yè)務范圍的劃分、財產的劃分設立分支機構。社會服務機構可以依據其業(yè)務范圍的劃分、財產的劃分設立分支機構,依托場所提供服務的社會服務機構也可以依據其服務需要,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內按場所分布設立分支機構。
社會組織可以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qū)域內,設立代表該社會組織開展聯絡、交流、調研的代表機構。
說明:根據原有三大條例的規(guī)定,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是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的,《社會組織條例》則明確社會服務機構也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對于社工機構等的發(fā)展壯大無疑是一個利好消息。
需要強調的是,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組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
11.
工資福利開支規(guī)定不明確
《社會組織條例》(第五十一條):
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應當控制在規(guī)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說明:《社會組織條例》要求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應當控制在規(guī)定的比例內,問題是“規(guī)定的比例”究竟是多少。
原有的三大條例中,基金會的規(guī)定是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社會團體的規(guī)定是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則沒有具體規(guī)定。
《社會組織條例》實施后,原有的三大條例將廢止,所以上述規(guī)定也就沒有了。
目前能找到的還有《慈善法》、《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但這些只針對慈善組織,而慈善組織只是社會組織中很小的一部分。
12.
統(tǒng)一實行年報制度
《社會組織條例》(第六十一條):
社會組織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情況,按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xù)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組織機構變動的情況,財務管理的情況,以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
須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設立的社會組織,應當在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的同時,將年度工作報告報送業(yè)務主管單位。
說明:原有的三大條例規(guī)定基金會、社團、民非每年都要報送工作報告,并接受年度檢查,登記管理機關會出具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檢結論。
《慈善法》實施后,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不在進行年檢,而是實行年報制度。
《社會組織條例》新的規(guī)定則明確所有的社會組織均要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沒有了“并接受年度檢查”的條款,而是代之以“并向社會公開”的要求。
報送時間則統(tǒng)一為每年5月31日前,對于基金會來說報送截止時間推遲了2個月。
《社會組織條例》還規(guī)定了相應的罰則:社會組織連續(xù)2年或者5年內累計3次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法人登記證書。
13.
社會組織信息公開有了統(tǒng)一的渠道
《社會組織條例》(第六十二條):
社會組織應當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tǒng)一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組織機構信息、年度工作報告、接受使用社會捐贈情況和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接受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
說明:信息公開方面,原有的三大條例中僅基金會方面明確要求“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jiān)督”。
《慈善法》則以專章的顯示對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進行了明確,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統(tǒng)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并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fā)布服務”。
《社會組織條例》則明確了社會組織信息公開的一條確定渠道:登記管理機關統(tǒng)一的信息平臺。
通過這一平臺公開的信息包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組織機構信息、年度工作報告、接受使用社會捐贈情況和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如果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將取消其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等資格。
14.
登記管理機關執(zhí)法可查社會組織賬戶
《社會組織條例》(第六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約談社會組織負責人;
(二)進入社會組織的住所、活動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三)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
(五)查詢被調查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的銀行賬戶或者被調查基金會的金融賬戶。
擬采取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措施的,須經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其中,查詢被調查基金會的金融賬戶,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說明:原有的三大條例均規(guī)定登記管理機關有權對社會組織違反條例的問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但具體如何監(jiān)督檢查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
近幾年,民政部在這方面陸續(xù)出臺了包括約談在內的一些辦法。
《社會組織條例》的規(guī)定更加細致,直接明確了5項措施,包括:約談、現場檢查、詢問、查閱復印文件資料、查詢賬戶。
其中“查詢被調查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的銀行賬戶或者被調查基金會的金融賬戶”一條使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權限大大提高。
15.
黨建部門將對社會組織負責人進行資格審查
《社會組織條例》(第六十八條):
黨建工作機構統(tǒng)一領導和管理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指導和督促社會組織開展黨的建設工作,對社會組織負責人進行資格審查。
說明:黨建工作可以說是貫穿《社會組織條例》的一條主線。第六十八條直接規(guī)定了黨建工作機構將對社會組織負責人進行資格審查。
問題是,資格審查究竟如何做、有怎樣的效力等還有待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