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6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7月31日,民政部網(wǎng)站公布了民政部、財政部近期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guī)范會費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锻ㄖ访鞔_表示,為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激發(fā)社會團體活力,自《通知》發(fā)布之日(7月25日)起,社會團體通過的會費標準不再報送業(yè)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從審定到備案再到取消備案
對于社會團體的會費標準的管理,從上世紀90年代至今,經歷了從審定到備案再到取消備案的逐步放權的歷程。
1992年,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社會團體收取會費的通知》中,對會費標準規(guī)定的最為詳細。“社會團體收取會費的標準,應由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經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定。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標準變更時,應按上述程序核定。”
除了需要審定之外,該通知還對會費收取的上限予以了規(guī)定。全國性社會團體收取個人會員的會費標準:普通會員年度會費不得超過10元(永久性會員除外)。全國性社會團體收取團體會員的會費標準:企業(yè)會員單位自有資金500萬元以上的,年度會費不得超過300元;自有資金1000萬元以上的,年度會費不得超過500元;自有資金2000萬元以上的,年度會費不得超過1000元;自有資金5000萬元以上的,年度會費不得超過2000元。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年度會費不得超過300元??缡?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社會團體收取會費的標準,可參照全國性同類社會團體的會費標準執(zhí)行。地方性社會團體如何收取會費,可參照本通知規(guī)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部門會商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2003年,《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布,審定制變更為備案制,會費標準制定、修改的權力下放給社會團體。“社會團體通過的會費標準決議,應在30日內分別報送業(yè)務主管單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同時“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財政部門不再核定統(tǒng)一的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社會團體可依據(jù)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
11年后的今天,社會團體在會費標準的制定上終于迎來了最大的自主權。
制定會費標準需合理并符合程序
《通知》指出,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向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收取會費。社會團體可以依據(jù)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會費標準的額度應當明確,不得具有浮動性。社會團體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出席,并經出席會員或者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
會員、登記管理機關共同監(jiān)督
取消備案制,并不意味著對社會團體收取會費的情況無人監(jiān)管。
《通知》強調,第一,社會團體應當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將決議向全體會員公開。社會團體會費應當主要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該社會團體宗旨開展的各項業(yè)務活動等支出。社會團體應當每年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定期接受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并在社會團體年檢時填報會費收支情況。
第二,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應當按照規(guī)定使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印(監(jiān))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jù)。除會費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會團體會費收據(jù)。
第三,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修改,以及會費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通知》規(guī)定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據(j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應當對社會團體會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公益時報記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