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見義勇為者一份莊重的承諾
保護見義勇為國家意見出臺始末
中國首例見義勇為賠償案發(fā)生在十年前。2002年5月28日,安徽省蕪湖市,青年教師謝小云因見義勇為獻出了年輕的生命,妻子林金華及女兒生活無著,將被幫助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蕪湖市新蕪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辯雙方的焦點集中在救火是不是謝小云死亡的直接原因,以及被幫助者有沒有義務賠償?shù)葐栴}上。新蕪區(qū)法院的一審判決原告林金華勝訴,并責令被告支付3萬元賠償。
這是中國首例見義勇為賠償案。但這起賠償案所引起的對“見義勇為”這一古老命題的討論似乎要遠遠大于對這一案件本身的討論。
怎樣的行為被界定為見義勇為?如何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
彼時,還沒有一個國家層面的衡量標準。
7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了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基本生活、醫(yī)療、入學、就業(yè)、住房等方面作了具體規(guī)定,尤其是明確了見義勇為死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
《意見》指出,國家對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依法予以保護,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障,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難給予必要幫扶。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如何讓“英雄”在得到精神褒獎的同時,也得到應有的保護和優(yōu)待?民政部副部長孫紹騁解讀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新政時指出,統(tǒng)一明確見義勇為死亡人員撫恤及補助標準是《意見》的重大突破和創(chuàng)新。
四方面權益保護
孫紹騁介紹,民政部會同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深入研究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存在的實際困難,提出了比較完善的保護措施。
在醫(yī)療方面,醫(yī)療機構要建立綠色通道,堅持“先救治、后收費”的原則,優(yōu)先救治。在就業(yè)方面,對就業(yè)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只要其有就業(yè)能力和就業(yè)愿望,優(yōu)先納入就業(yè)援助,予以重點支持。在入學教育方面,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入公辦幼兒園,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接收;義務教育階段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對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中考、高考給予一定優(yōu)待。在住房方面,對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jīng)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yōu)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yōu)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發(fā)放住房租賃補貼等。
評論普遍認為,要給見義勇為者一份莊重的承諾,讓英雄們在得到精神褒獎之外,在物質(zhì)上也得到應有的保護和優(yōu)待。
今年5月29日,杭州長運客運二公司司機吳斌駕駛大客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途中,一塊鐵塊從空中飛落擊碎車輛前擋風玻璃后砸中吳斌腹部和手臂,導致其三根肋骨被撞斷,肝臟被擊碎。正值危急關頭,吳斌強忍劇痛,鎮(zhèn)定地完成換擋、剎車等一系列安全操作,將車緩緩靠邊停好,開啟雙跳燈、打開車門,安全疏散旅客,確保了大客車上24名旅客安然無恙,而他自己卻因傷勢過重英勇獻身。吳斌因其見義勇為的行為得到了大眾的認可,被贊為“最美司機”.
6月4日,浙江省委書記趙洪祝來到吳斌父母面前,將“授予吳斌浙江省勞動模范稱號”的證書、獎章和慰問金交到了吳斌父親的手上。吳斌同時被授予“烈士”、“杭州見義勇為勇士”等多項稱號。杭州見義勇為基金會向其家屬頒發(fā)了證書和20萬元獎金,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也專程為吳斌的親屬送去五萬元慰問金。
有評論指出,給予見義勇為者物質(zhì)獎勵,不是“義”與“利”的糾葛,而是對道德的服從和對制度的尊重。只有制度完善,才能讓更多人放下?lián)鷳n見義勇為,情義文化才能在社會上蔚然成風。
從地方條例到國家意見
早在1989年11月6日,黑龍江省就出臺了《黑龍江省維護社會治安有功人員獎勵撫恤規(guī)定》,這是我國最早以法規(guī)形式明確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行為。
但由于該規(guī)定對見義勇為界定過窄、獎勵不足等原因,2007年9月19日黑龍江省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新規(guī)《黑龍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規(guī)定》,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各地為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護和表彰見義勇為人員做了許多工作。31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陸續(xù)出臺相應法規(guī),利用優(yōu)待撫恤政策和社會救助體系對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給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28個?。ㄗ灾螀^(qū)、直轄市)和一些地市相繼成立見義勇為基金會,開展了一些表彰、優(yōu)待見義勇為人員的社會活動。
但在實踐中,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統(tǒng)一、補償標準不明晰、保護措施操作性不強等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
之前,在國家層面并沒有針對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專門法規(guī)政策,涉及到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主要有《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等,公民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情節(jié)符合上述政策中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享受相應的撫恤、補助。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政策,則無法享受相應待遇。
這一次從國家層面出臺《意見》,意義可見一斑。
事實上,從2011年5月16日開始民政部就已經(jīng)開展了相關調(diào)研論證工作。
在調(diào)研過程中發(fā)現(xiàn),目前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仍存在的一些問題和困難主要體現(xiàn)在:國家層面對見義勇為權益保護沒有統(tǒng)一政策,地方政策大多規(guī)定籠統(tǒng)、職責不明確、標準不清晰、可操作性不強。同時,見義勇為情況十分復雜,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社會關注度高,有些問題解決非一時之功。
為此,民政部先后3次組織召開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衛(wèi)生、法制辦等多部門協(xié)調(diào)會,反復聽取各部門及地方見義勇為工作機構的意見,2次書面征求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等14個部門的意見,最終達成共識,形成了《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代擬稿)》。
《意見》充分依托現(xiàn)有優(yōu)待撫恤和社會救助等保障體系,按照現(xiàn)行政策有的要落實好、沒有的力爭有突破的原則,立足于保障合法權益、解決實際困難,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從明晰見義勇為基本定位著手,注重基本生活、醫(yī)療、就業(yè)、教育、住房等方面保障,形成了較為完善的保護措施。
明確四項主要內(nèi)容
據(jù)民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次出臺的《意見》在主要內(nèi)容上作了四方面明確。
明確了見義勇為的基本定位。目前,見義勇為在法律層面沒有明確的概念,而界定見義勇為范圍是制定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政策的前提。經(jīng)與國務院法制辦及見義勇為工作機構反復研究論證,結合各地工作實踐,《意見》采用間接描述的方法,闡明見義勇為的基本定位,即:國家對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依法予以保護,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障。
明確了多方面的權益保護措施。為實現(xiàn)對見義勇為人員基本合法權益的全面保護,根據(jù)各部門意見,《意見》從見義勇為人員的基本生活、醫(yī)療、入學、就業(yè)、住房等方面作了具體規(guī)定,充分體現(xiàn)政府和社會對見義勇為人員的鼓勵和關愛。
明確了見義勇為死亡人員撫恤補助的解決辦法。見義勇為死亡人員是權益保護的主體,這些人員家庭的實際困難較為突出,但現(xiàn)行政策不能完全涵蓋。為解決這一問題,《意見》對現(xiàn)行的《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等政策進行了梳理,統(tǒng)一明確了撫恤及補助標準。
明確了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兑庖姟访鞔_了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在政策、資金、待遇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要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切實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要求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聯(lián)合工作機制,確保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落實到位等。
政府與民間力量結合
這次出臺的《意見》明確了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
作為民間力量的代表,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是于1993年6月成立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為推進全國見義勇為立法工作,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分別在江西和北京召開了兩次條例(草案)研討會,征求各地意見,對條例(草案)反復進行修改、補充、完善。開展了4次立法調(diào)研活動,赴江西、重慶、寧夏、貴州、海南等地調(diào)研。
該基金會秘書長郭玉英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基金會已將《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上報公安部,公安部也把條例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計劃,明年會報到國務院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序,估計最快后年可以出臺。
成立15年來,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共表彰、獎勵、撫恤、慰問、資助見義勇為人員6800余名,發(fā)放獎勵、慰問、資助金等費用共計8000多萬元。
時間不會止于2012,一切也不會止于《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
這是開始,關于見義勇為立法的呼聲只會更高,腳步也許更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