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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研討會召開 “隨機”二字引發(fā)激烈討論

2017-01-10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皮磊

日前,民政部辦公廳公布了《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該意見稿,今后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將按照法定職責,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社會組織,對其依法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其中,抽查又分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兩種方式,定期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已登記社會組織總數的3%。


研討會現場
 

1月9日,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fā)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綠發(fā)會)組織召開了專題討論會,邀請公益領域專家、學者及法律界人士,就上述征求意見稿進行了探討,并提出了相應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綠發(fā)會秘書長周晉峰表示,清楚的制度是好的管理的基礎,“只有制度清楚明晰,大家才知道怎么去做。我們建議能夠更加細致、嚴格,能夠從社會組織普遍面臨的問題入手,把這個辦法修訂得完善一些,使其能夠真正地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管理,促進公益事業(yè)發(fā)展。”

記者通讀了該征求意見稿發(fā)現,其中共有三處提到“隨機抽取”,分別是第二條和第五條,而這也是專家討論最為激烈的地方。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周珂認為,民政部出臺《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大背景是國務院正在推廣“雙隨機一公開”,目的是規(guī)范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目前一些地方已經在開展這項工作,收到的效果也是比較好的,當然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針對辦法的第二條,周珂主張應全面體現雙隨機機制,即“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明確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zhí)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同時他也指出,在抽查對象的選擇方面,應采取一般與特殊相結合的原則,既對所有的社會組織進行抽查,也要對問題較多的、群眾不滿意的以及某些特定領域的社會組織進行重點抽查。

民政部早前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二季度末,中國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已達67萬個。辦法中第五條提到,定期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已登記社會組織總數的3%。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曹明德指出,對于抽查的比例應當設置一個上限,比例太高容易給抽查對象造成過重負擔,同時也有可能帶來其他負面問題。“暫行辦法的目的是簡政放權,一方面是規(guī)范政府的行為,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給被規(guī)制的對象創(chuàng)造更寬松的環(huán)境。通過抽查的方式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但是對隨機的概念要加以適當的界定,隨機不能理解為任意。”

北京環(huán)鳴律師事務所胡玉來律師提到,該征求意見稿中的一大亮點是提出了利害關系人回避問題。征求意見稿第十條提出,檢查人員與被檢查社會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這是一個亮點,但也沒有說明白。一方面,如果存在利益沖突該如何解決,這一點必須明確;另外,參與檢查人員也應該做出承諾,并主動告知是否屬于回避范圍。”

除了上述問題,專家對該辦法的意見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首先,制定《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必須明確上位法依據,除國務院的相關通知外,應找到更有力的法律支撐;其次,條文當中要對管理者的權利進行規(guī)范,在檢查的同時要設置答辯機制,實現雙向互動,維護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另外,專家指出在信息披露方面應設置限定條件,避免對社會組織造成額外負擔,影響其正常開展業(yè)務。

據了解,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1月13日。綠發(fā)會副秘書長馬勇表示,根據專家的意見和建議,綠發(fā)會將整理成正式的文件,依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手續(xù)提交給相關部門。“規(guī)范管理社會組織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也是提升社會組織工作能力一個非常好的機遇。我們希望社會組織抽查辦法能夠真正成為鼓勵社會組織積極開展工作、發(fā)展壯大的工具,能夠使得社會組織更放心、更有序地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