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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的動物保護

2019-08-13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今年8月12日是第八個“世界大象日”。據(jù)央視報道,我國的野生亞洲象總體呈現(xiàn)增加勢頭,已從上世紀80年代的100多頭,增加到如今的大約300頭。我國實行全面禁止象牙貿(mào)易已經(jīng)一年有余,相信在政府的大力監(jiān)管下,亞洲象的增長趨勢將會繼續(xù)保持。

其實世界上首個禁止象牙制品的禁令也誕生在我國。

《清實錄》記載,雍正皇帝因看到各地進貢象牙制品日盛,對于濫殺大象而取得的象牙頗有感慨,于是在雍正十二年(1734年)四月諭旨大學士等:“夫以象牙編織為器,或如團扇之類,其體尚小,今制為座蓆,則取材甚多,倍費人工,開奢侈之端矣。著傳諭廣東督撫,若廣東工匠為此,則禁其勿得再制。若從海洋而來,從此屏棄勿買,則再造之風自然止息矣。”

而從上古開始,各個朝代對于動物保護有著自己的理解和具體措施。

最早的動物保護機構(gòu)

早在幾千年前的五帝時代,就非常重視野生動物保護。當時管理山澤鳥獸的官員被稱為“虞”。大禹治水時,舜帝同時派益為“虞”。現(xiàn)在看來,“虞”應該是世界上最早的生態(tài)保護機構(gòu)和官職,而益是有記載以來世界上第一位生態(tài)保護官員。

儒家經(jīng)典著作《周禮》詳細地記述了周代管理山林川澤官員的建制、名稱、編制及職責等。周代設(shè)地官,地官大司徒是政府官員中的六卿之一,地位非常重要,分管農(nóng)、林、牧、漁等生產(chǎn)部門。而下屬山、林、川、澤的官吏分別稱為山虞、澤虞、林衡、川衡,并按山林川澤的大小制定了大、中、小三類機構(gòu)及員工的數(shù)目編制??梢姰敃r有關(guān)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的機構(gòu)是相當健全的,其職責也很明確。周以后的朝代多數(shù)也設(shè)置了虞、衡等機構(gòu)來管理山林川澤等,以保護環(huán)境和野生動物。其中專管禁獵政令的職務叫“跡人”,由“跡人”設(shè)立界限、禁令,派人守護。凡田獵者都必須聽從“跡人”的命令,規(guī)定禁止捕殺幼獸、摘取鳥卵及使用有毒的箭射殺禽獸。

公元前11世紀,西周頒布的《伐崇令》說:“毋壞屋,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勿赦。”違者受到的懲罰很嚴厲。春秋時,齊國規(guī)定山林水澤按時封禁和開放。《管子·地數(shù)》載:“茍山之見榮者謹封而為禁。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可見其對于違反保護規(guī)定處罰更是殘酷?!秴问洗呵?middot;士容論·上農(nóng)》中也記載,當時制定了春夏秋冬的禁令。禁令規(guī)定在生物繁育時期,不準砍伐山中樹木,不準在澤中割草燒灰,不準用網(wǎng)具捕捉鳥獸,不準用網(wǎng)下水捕魚等。這些機構(gòu)的設(shè)置和法令的逐步完善,為后來各個時期的野生動物保護奠定了基礎(chǔ)。

春秋時期的野保行動

春秋時期,人們對于生物多樣性和野生動物的保護有了較深的認識,人們參與保護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日益高漲。

《國語·魯語上》記載了一個“里革斷罟匡君”的故事。說的是魯國宣公很愛玩,不顧時令,在夏天的時候,他帶人去泗水泛舟撒網(wǎng)捕魚。這事讓大夫里革知道了,里革不顧君主情面,將宣公的漁網(wǎng)割斷,扔到岸上,不僅如此,里革還對宣公講了古代保護野生動物的制度。他說:“古時候,大寒以后,冬眠的動物便開始活動,水虞這時才計劃用漁網(wǎng)、漁笱,捕大魚,捉龜鱉等,拿這些到寢廟里祭祀祖宗,同時這種辦法也在百姓中間施行,這是為了幫助散發(fā)地下的陽氣。當鳥獸開始孕育,魚鱉已經(jīng)長大的時候,獸虞這時便禁止用網(wǎng)捕捉鳥獸,只準刺取魚鱉,并把它們制成夏天吃的魚干,這是為了幫助鳥獸生長。當鳥獸已經(jīng)長大,魚鱉開始孕育的時候,水虞便禁止用小漁網(wǎng)捕捉魚鱉,只準設(shè)下陷阱捕獸,用來供應宗廟和庖廚的需要,這是為了儲存物產(chǎn),以備享用。而且,到山上不能砍伐新生的樹枝,在水邊也不能割取幼嫩的草木,捕魚時禁止捕小魚,捕獸時要留下小獸,捕鳥時要保護雛鳥和鳥卵,捕蟲時要避免傷害螞蟻和蝗蟲的幼蟲,這是為了使萬物繁殖生長。這是古人的教導?,F(xiàn)在正當魚類孕育的時候,你卻不讓它長大,還下網(wǎng)捕捉,真是貪心不足啊!”

魯宣公聽了之后,不但沒有生氣,反而認為里革是為了幫助自己改正錯誤,要把這個破網(wǎng)保存起來,作為教訓,時刻警醒自己。

  《田律》
 

最早的保護鳥類法令

到了秦漢時期,法令不斷完善,對于進一步保護野生動物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秦代雖然不像周代那樣設(shè)有專門的生態(tài)保護機構(gòu),但是也有了一些較為詳盡的涉及環(huán)境和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而秦代又以“嚴刑峻法”著稱,讓保護作用更具剛性。在《秦律十八種》中有一部《田律》,雖然主要講的是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方面的法律,但是其中一系列規(guī)定是與環(huán)境保護有關(guān)的,特別是與野生動物保護有關(guān)。其中規(guī)定:春天二月,不準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準堵塞河道。不到夏季,不準燒草做肥料,不準采取剛發(fā)芽的植物,或捉幼蟲、鳥卵和幼鳥,不準設(shè)置捕捉鳥獸的陷阱和網(wǎng)罟,到七月解除禁令。《田律》中保護的對象包括樹木、植被、水道、鳥獸、魚鱉等,并對捕殺、采集的時間和方法也做了具體規(guī)定;對違反規(guī)定者還明確了如何甄別情況進行處理的辦法,體現(xiàn)了法律易于執(zhí)行的特點。因此可以說,《田律》是我國最早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法。

在漢代,山林池澤等國家自然資源是受到政府保護的,平時嚴禁隨意采伐,只有遇到大的自然災害,才由皇帝下令開禁,以使百姓獲得救災活命的物資。所以漢代自然資源和野生動物保護得非常好。漢代還有專門的關(guān)于野生動物的保護法令。據(jù)《漢書·宣帝紀》載,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夏六月,詔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鳥以萬數(shù)飛過屬縣,翱翔而舞,欲集未下。其令三輔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彈射飛鳥。具為令。’”通過這條法令可以看出,當時對于大批遷徙的五色鳥,不準壞鳥巢、掏鳥蛋、飛石打鳥,規(guī)定得十分明確,便于執(zhí)行。因此也可以說,這條法令是我國最早的保護鳥類的法令。

一條執(zhí)行了200年的法令

唐宋時期,對于野生動物的認識和保護不斷深入,尤其是宋代曾有一條法令執(zhí)行了200多年,可見野生動物保護深入人心。

唐中宗在位時的安樂公主,愛穿百色鳥毛織成的裙子,而且在當時引領(lǐng)時尚,一時眾人紛紛效仿,各種珍禽飛鳥被捕捉殆盡。據(jù)《舊唐書·五行志》載:“(安樂公主)有尚方織成毛裙,合百色鳥毛,正看為一色,旁看為一色,日中為一色,影中為一色,百鳥之狀,并見裙中……自安樂公主作毛裙,百官之家多效之。江嶺奇禽異獸毛羽,采之殆盡。”唐玄宗即位后,接受了宰相姚崇、宋璟禁奢靡的意見,于開元二年(714年)七月下了《禁珠玉錦繡敕》,并對一些奇裝異服采取措施,能染色的,“聽染為皂”,無益于事的,“并即焚與殿前,用絕爭競”。而對于違者“決杖一百,受雇工匠,降一等科之。兩京及諸州舊有官織錦坊悉停”。從此采捕百色鳥獸之風漸息。

宋代十分重視生態(tài)保護,專門在工部下設(shè)虞部,掌管山澤苑圃之事。而且,宋太祖于建隆二年(961年)下達了《禁采捕詔》:“王者稽古臨民,順時布政,屬陽春在候,品匯咸亨,鳥獸蟲魚,俾各安于物性,罝罘羅網(wǎng),宜不出于國門,庶無胎卵之傷,用助陰陽之氣。其禁民無得采捕魚蟲,彈射飛鳥。仍永為定式,每歲有司申明之。”這個禁令是禁止在鳥獸魚蟲的繁殖、生長期采捕的,不僅要求明確,而且最大的特色是法令的延續(xù)性,強調(diào)此令固定下來,每年都要重申發(fā)布予以執(zhí)行。

到了宋太宗太平興國三年(978年)又頒布了《二月至九月禁捕詔》,其中規(guī)定“禁民二月至九月,無得捕獵及持竿挾彈,探巢摘卵”,并要求“州縣吏嚴飭里胥,伺察擒捕,重置其罪,仍令州縣于要害處粉壁,揭詔書示之”。這一詔書在前面的基礎(chǔ)上,更要求基層官吏主動抓捕違禁者,并寫在墻上擴大宣傳,影響民眾,自覺保護野生動物。徐松《宋會要輯稿》載,200年后的南宋高宗仍然記得這一詔令,他說:“比得太宗皇帝尹京日、禁斷春夏捕雛卵等榜文,訓飭丁寧,唯恐不至。”并說,“今付三省可申嚴法禁行。”可見一條法令,被延續(xù)了200多年,表明了大宋的野保決心和力度。后來大宋王朝還出臺了禁捕青蛙,禁食重點保護鳥獸,禁止以鳥羽、獸皮為服飾等法令。

明皇帝拒食野生動物

在封建社會,王朝統(tǒng)治者們的奢侈與愛好,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或者破壞起著重大的作用,即所謂上行下效。

除前面所講的雍正禁止生產(chǎn)象牙制品外,明朝也有部分統(tǒng)治者身體力行,高度重視野生動物保護,示范天下?!睹魇?middot;食貨志》載:“明初,上供簡省??たh供香米、人參、葡萄酒,太祖以為勞民,卻之。仁宗初,光祿卿井泉奏,歲例遣正官往南京采玉面貍,帝斥之曰:‘小人不達政體。朕方下詔,盡罷不急之務以息民,豈以口腹細故,失大信耶!’”由此可見,玉面貍是當時供皇宮饌食用的一種野生動物,在當時也屬珍稀野生動物。還有記載,明弘治年間(1488年-1505年),朝廷多次放生野生虎、貓、鷹、山猴、鴿等,并禁止各屬國進獻珍禽異獸。

(據(jù)《羊城晚報》,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