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6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近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對中小學生競賽活動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
《辦法》對申請舉辦競賽的組織主體、申報依據(jù)以及需提交的相關材料作出了非常詳細具體的規(guī)定,這是從源頭上嚴格規(guī)范競賽活動?!掇k法》提出:競賽組織主體應為在中央編辦、民政部登記注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主辦方必須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競賽依據(jù)文件的效力等級不得低于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或部級規(guī)范性文件。競賽申報材料必須包括申報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競賽具體實施辦法以及有關承諾書等材料。
嚴格準入條件是規(guī)范管理競賽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辦法》明確指出,教育部負責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并委托專業(yè)機構負責具體受理、初核工作。具體流程是:每年3月,受托專業(yè)機構集中受理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關于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的申請。每年4月,受托專業(yè)機構集中對申請舉辦的競賽活動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嚴謹性進行充分論證,或開展實地調查,提出初核意見。每年5月初,受托專業(yè)機構將初核意見報教育部,教育部按規(guī)定程序研究,對同意舉辦的,將活動主辦方、時間、內容、范圍、組織方式、監(jiān)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官網(wǎng)公布。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有效期限原則上為1年,期間一般舉辦1次。
《辦法》首先明確了責任主體,強調指出,申請舉辦競賽的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對競賽活動的全過程承擔主體責任。
同時,《辦法》明確規(guī)范了具體辦賽行為,切實整治一些競賽亂象。
一是在競賽屬性方面,強調競賽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主辦方、承辦方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競賽活動成本。
二是在辦賽原則方面,強調組織競賽應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競賽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學生平等開放,不得設置任何歧視性條件;舉辦競賽過程中,不得面向參賽者開展培訓,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商品等。
三是在結果使用方面,強調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jù),在競賽產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要標注教育部批準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jù)”等字樣。
過去競賽活動的亂象,與監(jiān)管機制不健全有很大關系。《辦法》建立、完善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全過程監(jiān)督管理機制。
一是實行清單管理制度。經(jīng)研究認定同意舉辦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將列入清單,每年動態(tài)調整一次,在教育部門戶網(wǎng)站公布并正式印發(fā)給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清單之外的面向中小學生的所謂全國性競賽活動均不合規(guī)。
二是壓實地方教育部門和學校責任。《辦法》明確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冠以“全國”“國家”“大中華”等字樣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不得為違規(guī)競賽提供場地、經(jīng)費等條件,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將予以嚴肅處理。
三是廣泛接受社會監(jiān)督。教育部設立了專門的舉報投訴電話(010-66092315),同時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廣泛接受社會監(jiān)督。教育部將通過調研、巡查等方式,強化對競賽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規(guī)舉辦的,將嚴肅處理,有關處理情況及時通過教育部官方渠道向社會公告。
今年是貫徹實施《辦法》的第1年,教育部決定于2018年9月,委托中國教育學會接受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首次申報,10月進行集中論證調研,11月教育部集中進行研究決定,各有關申請單位可登錄中國教育學會官網(wǎng)www.cse.edu.cn,按通知要求進行申報。從2019年起,將按《辦法》規(guī)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報。
近年來,面向基礎教育領域的全國性表彰、掛牌、命名、論壇等活動也存在一些違規(guī)舉辦的問題,影響了基礎教育生態(tài),人民群眾反應強烈。《辦法》明確要求,對這些活動要參照《辦法》進行管理,各地要加大查處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機制,進一步規(guī)范管理基礎教育領域的各類活動,為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fā)展營造良好環(huán)境。
■ 本報記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