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5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張明敏
本報記者 張明敏
事件回顧
2014年2月25日,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決定終止旗下一支名為“星光專項基金”的協(xié)議,主要理由是該基金資金告罄。據今年9月6日《新京報》的報道,該基金救助了13名貧困疾病兒童,花費59萬,另有8萬余元用于宣傳倡導,而有86萬元被用于基金管理、行政以及人員費用。同時,據基金發(fā)起方之一——北京武警總醫(yī)院的統(tǒng)計,向該基金遞交過申請材料而未得到救助款項的腦癱患兒,至少還有73名。該基金款項使用情況的曝光立即引起了各方的關注。
專項基金行政經費接近60%的確有些高
■多只基金發(fā)起人 鄧飛
作為一個專項基金,募集了142萬現金,其中86萬為行政經費,行政經費占用的比例的確很高。
我與4家基金會合作,發(fā)起了9支專項基金,每個基金的成立之初都會與基金會簽訂協(xié)議:專項基金的管理參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行政支出不超過10%,每只專項基金向基金會支付3%~5%不等的行政經費,用于基金會對于基金管理過程中產生的人員開支等成本,剩下的5%~7%用于專項基金員工的工資及辦公開支。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行政經費不能超過10%,是用來約束基金會本身。而基金會下設的專項基金的管理經費之初,均是由基金與基金會簽訂協(xié)議時協(xié)商規(guī)定。專項基金行政經費超過10%很正常,但接近60%,就有些高了。
做公益不能一味求快
■資深公益人士 姚遙
愛心人士為了快速幫助到腦癱兒童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快到了沒有厘清權利和責任,沒有建立起嚴謹的工作流程與財務制度,沒有制定可持續(xù)發(fā)展的籌款發(fā)展計劃就盲目發(fā)起,最終不到三年時間就變成了一攤爛泥:籌款不足、項目停滯、財務不清。發(fā)起人和工作人員又開始互相推諉,導致發(fā)起人、捐贈人和潛在的受助人一腔熱情都被潑了一瓢冷水。
同樣基于熱情,兒慈會設立了該專項基金,但在管理和監(jiān)督上明顯缺乏足夠的人力和精力投入,導致沒有受到制衡的專項基金問題越積越多。雖然兒慈會及時停止了專項基金的運作,但是目前看來,本該停止運作時同步展開的收尾工作并未大力推進,導致一年以后問題被媒體曝光。
如今,“星光專項基金”的收尾工作還需重新推進,給所有人一個清楚地交代。而這個案例,也警示著愛心人士,如果缺乏對治理能力的重視,光憑一腔熱情和拍腦袋決策,好心很容易辦成壞事。(據《新京報》)
行政經費多少還應關乎機構性質
■南都公益基金會理事長 徐永光
《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的規(guī)定適用于基金會,對于民非、社團、專項基金并沒有這樣的約束力,所以如果非要用一個數據比例來衡量行政支出,這并不科學。
不管是草根NGO還是基金會旗下的專項基金,行政管理經費都不應該受到限制,至于機構運作經費多少關鍵還是要看機構的性質,如果這個機構就是靠提供服務來運作的,那行政經費支出100%都合理。
比如,一個基金會旗下的社工機構,本身就是以做服務為主,它所收到的行政經費全部都用作員工工資開支,這是沒有問題的。機構成立之前,不管掛靠與否都有一個協(xié)議,這其中就包括“機構宗旨”“運作方式”和“行政成本”,這部分在募款前應該向捐贈方表明。作為基金會或是公眾覺得這項機構宗旨和運作方式能夠被接受,就會向該機構進行資助或捐贈;如果覺得不合適,該機構就拿不到相應資助和捐贈,至于10%的行政運作經費限額只適用于基金會,跟掛靠機構和草根NGO沒有關系。
南都公益基金會每年募款額約為3000萬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行政支出成本不能超過10%的規(guī)定,也就說300萬是可以作為南都基金會本級的行政成本使用。另外2700萬元南都公益基金會均用于資助草根NGO伙伴和其他基金開展相應公益項目,對于這部分款項,受資助的公益機構不受10%行政成本約束,南都公益基金會也不會要求10%行政支出成本,而更多關注項目執(zhí)行的實際情況。
哪些費用應被界定為行政支出?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副理事長 劉選國
目前,行業(yè)內沒有一個公允的條例來管理基金會旗下基金的行政管理費用,《基金會管理條例》也僅適用于基金會;其次,行政管理成本更多是由基金或機構設立之初與基金會協(xié)議商定,不同基金有不同約定,每一個基金都不一樣。
但不管有沒有行政管理費用,基金資金提取都必須遵守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制度,一般會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協(xié)商后向基金會財務部門提出用款申請,大額款項還必須由基金會理事會批準,這樣方可放款,也就是說每一分錢流出都會由基金會審批。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旗下有數十個專項基金。每一個專項基金在設立之初都會有公益宗旨,完成這個公益目標在執(zhí)行過程中就會產生一定費用,行政成本自然將其包括。同時,作為一個公益機構也可以接受某一筆全部用于行政運行管理的資助經費。但對于成本支出,就得根據機構性質來確立了,不同行政支出經費也可能不一樣,不一定非要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搞一刀切。
這里就應該搞清楚行政管理成本應該被怎樣界定、何為行政管理成本。一般來說,公益機構行政管理成本可以分為工作人員福利支出與行政辦公支出兩大部分。
前者很好理解,基本為項目執(zhí)行中員工薪水、福利、交通費用等。另外,辦公室租賃、印刷材料、寬帶等一些必要辦公設備添置,這也是必須支出的。如果機構行政成本費用還是應該詳盡公開,看看其中具體開支了哪些行政經費,一目了然后,質疑自然就會少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