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6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閆冰
前不久,孤兒楊六斤獲得百萬善款捐贈的事件引起了極大關注,一些問題也隨之而來:一個未成年人如何使用這筆巨額財產?誰有權幫助楊六斤規(guī)劃這筆捐贈的使用?楊六斤未來的生活會不會因為這筆錢而產生轉折?歷史學家吳鉤告訴《公益時報》記者,假如楊六斤生活在宋代,其實有一種制度可以很好地解決這些問題。
“‘檢校’是實行于宋代的一項孤兒財產保護制度,類似于現(xiàn)代社會的監(jiān)護人加財產信托的制度。”吳鉤說。
北宋前期:檢校用于遺孤
其實官府檢校遺孤財產的做法,漢、唐已有,“檢校”之意是指查核、清點,中國古代各個時期,官府派遣官員處理各類須經查驗、核實的事務時,就為“檢校”,到了兩宋時期,這種制度開始應用于兒童保護,各地官府檢校遺孤財產的記載大量出現(xiàn)。
不管是官員還是平民的遺孤,不管是在都城還是在地方,宋代官府都有對遺孤財產進行檢校的職責。此時的檢校這一職責已比漢唐時期的內容更為明確細致:凡涉及到清查遺孤財產的“檢校”,是指官府為亡故公民(包括官員和有財產的平民)的未成年子女即遺孤兒女,查核、籍記、保管財產,并逐時從保管的財產中定量向遺孤兒女發(fā)放生活費的行為。待遺孤兒女長大成人,官府將保管的財產給還,檢校行為即告終結。
例如,宋代最早的官府處理民間遺孤財產的記載是在宋太宗太平興國二年(977年)五月,對于民間一些母親去世、由父親和繼母來撫養(yǎng)孩子的案例,明確規(guī)定:如果父親死了,在繼母改嫁之前,家中的財產應該全部歸由父系子孫。如子孫年幼,官府要為這些孩子檢校財產、負責保管,待其成人后給還。違反法令者,要受到刑法制裁。也就是說,繼母不得動用和帶走父親留給孩子的財產。
開封府是北宋都城所在地,聚集著大批官員、士兵、行商、市井人戶,人煙稠密,遺孤喪親之事常有發(fā)生。因此,在這里建立專門的保管遺孤財產的檢校庫成為宋政府恤孤事業(yè)的重要任務。
宋神宗:檢校放貸的恤孤制度形成
宋仁宗時期在開封府專門設立了保管與發(fā)放遺孤財產的檢校庫,除了保管遺孤財產,也開始保管民間法律糾紛之財、盜賊贓物、戶絕財產、無主貨物、人戶存入等各類財產,這也標志著官府對遺孤群體的關愛與體恤開始進入制度化的發(fā)展時期。
“不過,這樣的檢校制度還存在另一個問題:檢校庫每個月都要定期給托管財產的孤兒發(fā)放生活費用,一個月一個月發(fā)下來,檢校庫代管的財產便會越來越少,如果孤兒的財產本來就不多,最后難免要坐吃山空。怎么辦?”吳鉤說。
于是,宋神宗年間,朝廷采納了開封檢校庫的建議,允許設于各地的檢校庫將他們托管的財產作為本金,投資于抵押貸款,從而將原來沉淀在倉庫里的資產盤活起來。先是規(guī)定1000緡(緡指古代穿銅錢用的繩子)以下的遺孤資產,允許民眾入抵當請借,貸者必須押入抵當物才可借錢,歲輸息二分。官府以貸者還本付息之息錢補貼遺孤兒童日常生活開支。長此以往,可有效解決遺孤財產不夠支贍的問題。
吳鉤說:“放貸所得的利息,則用來支付遺孤的生活費。這樣,孤兒成年后,還能夠從檢校庫領回屬于他們的本金。這時候的檢校庫,已經相當接近于今日的信托投資基金了。”
檢校庫開展放貸業(yè)務后,開封府所在的中央各部門看到此法獲利,于是陸續(xù)將本部門的經費存入檢校庫委托放貸生息。由于貸放本錢增加,用途又與遺孤財產有別,建立專門機構進行管理就成為當務之急,于是就衍生出“抵當所”這一機構??梢哉f,遺孤財產的放貸收息業(yè)務已在宋代資金融通的經濟活動中占據(jù)了一席之地。
宋神宗元豐年間,遺孤財產放貸條例被加以修改,形成元豐令。改動主要在于,按季度給孩子親戚或其他撫養(yǎng)人撫養(yǎng)費,將原來的不足1000緡的財產可放貸的規(guī)定提高為5000緡以下,并明確提出年收息額為本錢的20%。這樣不僅大大拓寬了對外放貸的遺孤財產額的限制,使擁有5000緡以下財產的遺孤都可獲得有保障的生活資金,而且促進了庫存資金的利用和流動。
宋哲宗元符年間(1098年-1100年)和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年),在元豐令的基礎上又陸續(xù)進行了兩次修訂,內容體現(xiàn)了以下幾方面的變化:第一,允許估賣不便保留的遺孤財產,估賣物品時必須有本職之外的其他無牽連的官員覆驗,以防主管官員疏忽瀆職;第二,為保障遺孤財產不被耗失,借貸遺孤財產者必須有物力戶為其作保,每年借貸的利息要于歲末以前交足;第三,管理檢校與放貸業(yè)務的公人可以適量獲取食錢,此舉須納入各路提舉常平司嚴切把關監(jiān)控之下。
南宋:由中央向地方轉移
南宋以后,臨安府是否仿照開封府設置檢校庫,目前沒有查到相關記載。但是,臨安府仍應保有檢校本府遺孤財產與放貸的業(yè)務。由于臨安府設有常平庫,官府檢校的遺孤財產也有可能保管在常平庫中,各地官府檢校遺孤財產并代為保管的現(xiàn)象仍然存在,《名公書判清明集》中有較多此類記載:
“李介翁死而無子,僅有一女,曰良子,乃其婢鄭三娘之所生也。官司昨與之立嗣,又與之檢校,指撥良子應分之物產,令阿鄭撫養(yǎng)之,以待其嫁,其錢、會、銀器等,則官為寄留之,所以為撫孤幼計者悉矣。”
南宋時期,地方州縣長期執(zhí)行了對遺孤財產的檢校業(yè)務。有的用遺孤錢財購買農田,以其收入充養(yǎng)育之費;有的將田產契約封寄縣庫,待其長大給還;有的見孺子可教,送入府學加以培養(yǎng),官府為之管理產業(yè)。這些事例,都是南宋官員斷案的記載。另外也有描述,當時宗親族人侵吞遺孤財產的現(xiàn)象較為常見,故官府檢校遺孤財產,不僅具有保護遺孤群體權益的作用,亦對凈化社會風氣,維護安定、和諧的社會局面具有積極的作用。
無法避免的貪腐欠債滋生
“宋朝政府之所以要設立檢校制度,自然是為了防范孤兒的財產被撫養(yǎng)他們的族人、親戚借故侵占。但政府機構也有可能會侵占孤兒的財產。”吳鉤說,為防止出現(xiàn)這種情況,宋政府曾試圖訂立一套比較完善的檢校制度:
首先,宋朝的檢校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凡符合檢校條件者(親人故去、只留下孤兒與財產),均須報官檢校;但如果不符合檢校條件而政府強加檢校的,許人控告。其次,檢校庫如果挪用托管的財物,官員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再次,如果檢校庫托管的財物出現(xiàn)損壞或遺失,政府必須給予賠償?shù)鹊取?/p>
可以說,宋神宗之后的宋代君主們,對于檢校信托制度所營造出的自我造血、撫恤遺孤過于理想化,遺孤財產借貸法雖屢經修訂,卻沒有對舞弊的主體加以懲戒,漸漸產生了貪腐、欠債的大窟窿,也最終斷送了這一制度的前景。
遺孤財產借貸中形成的惡意借貸的主體是形勢戶的借貸,其手段是虛指抵當或高估抵當物的價值,一旦請領到本錢,不僅虧欠利息,甚至虧欠本錢。官府催債時,常面臨借貸者或遠地做官,或遷移他處,或銷聲匿跡,或賴賬不還等各種問題。由于形勢戶是地方豪強,稱霸鄉(xiāng)里,官府對之無可奈何,致使遺孤長大,拿不到自己的財產而饑寒失所。政和元年四月特意修改法令,增加“須有物力戶為保”,及“限歲錢”數(shù)足等條款,但是沒有針對形勢戶制定懲戒條令。
另外,由于保管和貸放大量的錢物,負責檢校遺孤財產的官員官職操守是否廉潔,就成為官府恤孤事業(yè)能否健康發(fā)展的重要因素。北宋官至宰相的韓忠彥、曾布等人在其仕途早期都曾擔任過開封府檢校庫監(jiān)當官,這種經歷對他們從政經驗的積累和仕途的進取無疑是有裨益的。然而,宋代監(jiān)當官吏借職務之便貪污、挪用檢校財產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南宋以后,此類現(xiàn)象日益嚴重。這一點,在南宋各朝皇帝敕文和臣僚奏文中均有反映。
但總體上看,宋朝政府對遺孤財產的檢校和放貸業(yè)務是積累恤孤慈幼事業(yè)經費的有益探索,也是適應宋代商品貨幣經濟發(fā)展的有益探索。
(參考文獻《論宋政府對遺孤財產的檢校與放貸》)
公益時報記者 閆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