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0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高文興
(四)捐給誰:政府逐漸退出捐贈市場
慈善捐贈一向被視作民間行為,但我國政府長期以來卻是主要的善款接收方,這樣的現象以2013年的蘆山地震為標志得到顯著的扭轉。
蘆山地震發(fā)生后,公益界迅即開展救災和勸募活動,民政部予以積極回應,發(fā)《公告》要求:“個人、單位有向災區(qū)捐贈意愿的,提倡通過依法登記、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慈善組織和災區(qū)民政部門進行。”這是救災勸募從行政干預機制轉變?yōu)樯鐣x擇機制、政府主動退出募捐市場的轉折點。這意味著全國3000多家公募和私募基金會的救災募捐都不再受限制。
行政干預退,社會熱情漲,公眾救災捐款第一次可以完全自主選擇受捐機構。
政府部門能否徹底退出公益募捐市場,一方面取決于政府的決心和行動,另一方面也取決于公益慈善組織的行動和努力,更取決于以企業(yè)、公眾為代表的捐贈人的選擇和行動,三者之間互相影響,互相促進。
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發(fā)布的《2013中國捐贈百杰榜》也發(fā)現,2013年各級人民政府接受的個人大額捐贈不超過7億元,占比低于6%。而在147億元的個人大額捐贈總額中,各類基金會接收的捐贈總額超過110億元,占到了總數的75%。
最近兩年來,包括基金會在內的社會組織已經成為募集和吸納慈善捐款的主力軍。
(五)捐贈保障:完善捐贈激勵的制度化
2013年,中國慈善政策迎來了實質性的突破,除慈善稅收激勵外,慈善組織注冊、慈善組織定位以及慈善立法等關鍵性問題也都有了明確的方向。尤其是《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更是勾勒了現代慈善發(fā)展所需要的政策法律環(huán)境。
首先,企業(yè)慈善捐贈的稅前扣除額度獲得了實質性的提升。2013年2月,發(fā)改委、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發(fā)布《國務院批轉發(fā)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其中第21條規(guī)定:“落實并完善慈善捐贈稅收優(yōu)惠政策,對企業(yè)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這也是我國首次在政府部門發(fā)布的文件之中,對慈善稅收減免的結轉問題予以明確。
除了稅前資格額度的提升以外,黨的第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完善慈善捐助減免稅制度”,結合其撰稿原則,決議提到的內容必須是可操作和可落實的,這將直接解決目前慈善組織的稅收優(yōu)惠某種程度上還不如商業(yè)企業(yè)的窘境。具體來說,意味著稅收減免體系的完善,股權捐贈將獲得免稅,慈善組織的免稅資格獲取也將更加便利。
(六)捐后問責:捐贈市場公信力緩慢建立
在2013年的慈展會上,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連續(xù)第五年發(fā)布了《中國慈善透明報告》。報告顯示,2013年我國慈善組織的平均透明指數達到了43.11,盡管仍然徘徊在及格范圍之外,但與2012年度平均33分的情況相比,還是取得了33.1%的增幅。
可以看到,目前公益行業(yè)內可用于參考執(zhí)行的信息公開標準已經日益科學化和全面化,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類別、內容、程度得到了不斷細化,讓不同類型的組織在進行信息公開工作時都已實現了有據可依。
但在《中國慈善透明報告》所作的公眾滿意度調查中,僅有20%的公眾對公益組織在2013年的信息披露工作感到滿意。可見,公益組織的公信力建設仍然任重道遠。
這一問題的產生,首先緣于慈善事業(yè)基本法的缺失。盡管從現存的《基金會管理條例》與《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均對基金會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專門要求,并要求登記管理機關對違規(guī)行為“責令改正”。但在現實中,未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的基金會很少因此而受到處罰。
這種情況的發(fā)生,歸根結底源于現行單項管理條例的位階較低,且內容也不完善,無法對基金會的行為形成約束。
2013年10月,《慈善事業(yè)法》已被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第一類項目。這一信號被視作中國慈善立法駛上快車道的信號。一旦該法立法完成,慈善管理體制與募捐規(guī)范得到明確,對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管理將立即得到加強。
而另一方面,引導公眾正確理解慈善組織的信息披露工作,認識到慈善機構的透明應以法律為界,保持在合理邊界內而不至影響正常工作,是整個公益界都應重視的問題。
(高文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