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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堂善會:構建近代市民社會

2014-03-27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會賢


澳門同善堂于清光緒十八年(1892年)創(chuàng)辦,開展救死扶傷、濟世助人等多種慈善服務,服務對象不分國籍,至今仍是澳門第二大慈善社團

奉天同善堂是近代東北地區(qū)規(guī)模最大的慈善機構,新中國建國后,其主要部分被改為沈陽市紅十字會醫(yī)院

由民間自發(fā)結成的善會組織始于明末清初,一直延續(xù)到了建國后停止運作,并在改革開放后重獲新生。與現在公益組織的行動目標相似的是,研究者對長達300多年的善會善堂的關注,出發(fā)點大致來自兩方面,一是“社會福利”,另一個是“市民社會”。

這種獨立于宗族、政府之外的民間自發(fā)機構,除了承載慈善行為外,它在“公民自治”方面的影響也成為學者關注的方向,甚至被認為“開辟了公共領域”,是城市中的“共同體”。

東林黨的廣告效應

在研究善堂善會的學者中,比較權威的一位實際來自日本,他是1948年出生的日本京都大學文學研究科教授夫馬進。從1979年開始,夫馬進多次來訪中國、多方收集資料,經歷16年時間完成《中國善堂善會史研究》,這項研究成為該領域的重要著作。據《中國善堂善會史研究》記述,在明清時期的善會善堂中,“同善會”創(chuàng)立最早,并且這個體系對后世產生了極大影響。

明代以前的中國已經存在有各種各樣的救濟設施,對于鰥寡孤獨,國家負有救濟的義務,并早在漢代就被寫入了律法中,由國家管理的養(yǎng)濟院就幾乎是明代各州縣的標記。然而,處于封建官僚體制之下的養(yǎng)濟院,其管理存在著很多腐敗行為和弊端。而善會則是與獨立于國家救濟體系的另一套救濟方案。

早在萬歷十八年(1590年),明朝官員楊東明在河南老家創(chuàng)立同善會,其基礎為虞城縣名士間的親睦會,最初起名“同樂會”,后以“同善乃稱最樂也”為由,改稱“同善會”。會費由會員共同繳納,用于修路架橋、救濟貧病,會員間也定期聯誼聚餐。夫馬進將這個組織比喻為今天“獅子會”和“同心會”這樣的團體,并認為其是同善會系統的源頭。后來的同善會逐漸削弱了聯誼活動,將重點放在教化和善舉上。

萬歷四十二年(1614年),東林書院的著名學者高攀龍、陳幼學、錢一本等人在江蘇無錫也組織了同善會,并借東林黨的影響而聞名全國。該地同善會一直存續(xù)到了康熙年間,在朝代更替的動蕩社會中,始終保持著旺盛的生命力,并促進了其他地區(qū)類似組織的產生。

推薦制度與征信錄

同善會的組織管理千差萬別,但均有相似之處。比如,每年舉行4次會講,會講的組織者被稱為“主會”,輪流擔任。主會由舉薦產生,擔任者不須為官,但要品行端正,且具有管理能力。

根據相關記載,嘉善縣同善會崇禎五年(1632年)第一次春季集會,募捐到會費70封,銀19兩;崇禎十三年(1640年)則是459封,銀93兩4錢1分。從中可見會員的增加,而平均下來每人2錢銀子多一點,對一般的家庭來說不是什么負擔。

但同善會救濟的對象卻是分別對待的。同善會救濟對象首先是貧窮又無依無靠的孝子節(jié)婦,其次是沒有被收容進養(yǎng)濟院,也沒有行乞能力的貧老困難戶。至于普通平民,就只能由“主會”根據自己的判斷做一些微薄施舍。至于那些無視倫理、不孝不悌、游手好閑的貧困人員,是不被列入救濟范圍的。

救濟對象是由會員們進行調查后推薦的。同善會對被認可的貧困人員發(fā)放證件——“照驗單”,上面登錄著救濟對象的姓名、住所、年齡、容貌、推薦者姓名、登錄年季等,還有每年每季領取救濟時的記錄。貧民依證領取救濟,發(fā)放處留有底冊備查。

每一期救濟結束,主會有義務編輯出版捐贈者姓名和救濟情況,作為對會員們的會計報告,也叫“征信錄”。征信錄非常重要,楓涇鎮(zhèn)同善會在咸豐八年和九年的征信錄曾發(fā)行延遲,引來了會員們的議論紛紛,被懷疑幕后是否隱藏著骯臟勾當。有的同善會則在換屆交接時請知縣來做“第三方審查”,以示公正。

進入清代,由于每年幾次的捐贈過于繁瑣,所以用同善會的名義設立不動產成為一種流行的方式,于是許多善會和善堂都擁有了自己的土地、房產。不僅籌資方式發(fā)生變化,明代經常在集會時進行的教化演講也由官員、鄉(xiāng)約去做,同善會只專注做救濟工作。

而在沒有名流富賈的鄉(xiāng)村,同善會則以每人每天攢一錢銀子、秋收后捐贈的方式進行,并推行了朱熹的社倉法,向人民借貸谷物,對無力償還的人則可無償提供。

多種形式的善堂善會

與同善會幾乎同時產生于明末清初的其他善堂、善會,最為普及的是各地幾乎都有的育嬰堂,它繼承自宋代的慈幼局。育嬰堂背后的基礎是叫做育嬰會的善會,比如康熙年間諸多官員以私人身份參與的育嬰會就設立在夕照寺。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皇帝下令在全國各府州縣設立育嬰堂,并將其納入國家機構之中。

育嬰堂的出現不僅是“救生普世”的理念推動,也有一定的社會背景。有學者認為,清代福建育嬰堂的創(chuàng)立,主要是為了應對社會上日益盛行的溺棄女嬰的現象,防止出現因溺棄女嬰而引發(fā)的人口性別比例失調、道德風俗敗壞等社會問題。

此外,還有各種形式的善堂善會,如專門收集掩埋無主遺骨的掩骼會、集體放生各種動物生靈的放生會、救助水難事故的救生會、進行災荒救濟的臨時組織一命浮圖會等。一命浮圖會的基本救濟規(guī)則是編纂《察舉饑戶冊》,該冊每頁三段,第一段記錄施救者的姓名,第二段寫“認救一命”(認救多人,或多人認救一人也可以),第三段寫接受救濟人的姓名和開始救濟日期,定期給予米、錢。這可以說是一對一救助的最初形態(tài)。

清代比較著名的善堂還有普濟堂,始于北京廣寧門外的“修路慈悲院”,救助來京修路的外來打工者中流落街頭乞討之人。位列清初“帖學四大家”的何焯寫過一篇《普濟堂記》,認為國家設立的養(yǎng)濟院是針對可憐不幸之人,有點骨氣的人都不愿意去,而且它只收容本地人,背井離鄉(xiāng)的窮困者就只能死在路旁。這也是純民間經營的北京普濟堂設立的原因。

當時還是皇子的雍正曾向普濟堂捐贈白銀1000兩,在他登基之后,頒布詔書,下令全國普修育嬰堂和普濟堂。此后,國家官僚在普濟堂的設立和經營中作用擴大,以至于出現了不少和原來的養(yǎng)濟院相似的普濟堂,以及不少地方官員為了邀功設立的“形象工程”。但當時普遍的認識仍然是,養(yǎng)濟院歸國有,普濟堂是民間經營。清末民初,政府無暇顧及社會救助,民間善會善堂則發(fā)揮了更大的作用。

傳統慈善的近代化

晚清的善會善堂已經具有了近代慈善組織的特征。在救濟理念上,這類組織不僅重視解決“受濟者”的溫飽,還強調對后者生存技藝的培養(yǎng),并開始降低甚至取消對受救濟者的道德要求;在組織運營上,晚清官方介入善會善堂事務的能力日益衰弱,民間善會善堂的自主性開始增強,管理更為科學規(guī)范,開始具有近代企業(yè)的特征。

清末民初的善堂善會也明顯受到了外來的歐美慈善影響。19世紀末,《申報》《東方雜志》等報刊,將中國的“善舉”和歐美的慈善事業(yè)對比,認為歐美慈善在動機和制度方法上有其優(yōu)勢,主張“善舉近代化”。而“善舉”也更多地被“慈善事業(yè)”一詞代替。

在中日甲午戰(zhàn)爭和日俄戰(zhàn)爭后,日本人大量前往中國。在這些人當中,一位名叫古家誠一的學者在1927年出版了《奉天同善堂調查報告》。讓他吃驚的是,相比日本的慈善機關多依靠某位慈善家出資經營,奉天同善堂明顯是綜合性的設施,擁有以不動產為中心的大量資產,可以永遠存在下去。事實上,奉天同善堂的起源是光緒七年(1881年)成立的牛痘局,后來已經發(fā)展為包括濟良所(妓女再教育設施)、貧兒院、貧民習藝所、實業(yè)女工廠、紅十字醫(yī)院等15個部門組成的綜合機構。這與中國善堂和官營慈善機構向歐美的學習不無關系。上海的同仁堂、寧波的行仁會、廣東的扶愛堂等都是這樣的綜合性慈善機構。

讓古家誠一吃驚的還有同善堂的“自治”,“不向政權阿諛奉承,獨立自主地、順利地達成了業(yè)績”。

他的同胞夫馬進認為,在善會善堂廣泛存在的明末清初,是中國歷史上少見的結會結社的時代。而善會最先出現在城市中、出現在財富和人群的聚集地,經濟增長和人員向城市流動都成為先決條件。

如果要給善會善堂下定義的話,善會是個人自愿參加的、以實行善舉為目的的自由結社,而善會辦事機構所在以及具體實施善舉的設施則是善堂。夫馬進認為,正是因為有了善會善堂的傳統,才能出現從未有過的、共同追求新目標的“新式社團”。

1912年,上海人朱友漁在美國出版的《中國慈善博愛精神》,多次提到“公共”等詞匯,認為這些人們的自發(fā)結社在城市中創(chuàng)造出了地方自治,而正是支持著這種地方自治的中國固有的慈善博愛精神,才可以成為必將到來的民主主義國家的基礎。

公益時報記者 王會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