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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益遇上“抄襲”該怎么辦

2014-09-30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張明敏


 在禾鄰社的眼中,全民植物地圖項目是具有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

9月22日,上海浦東新區(qū)禾鄰社區(qū)藝術促進社(簡稱“禾鄰社”)狀告萬科公益基金會(簡稱“萬科”)侵權《全民植物地圖》知識產權一案二審在深圳開庭(本報4月14日曾以《公益知識產權的維權與侵權反思》為題做過報道)。

在今年6月的一審中,法庭支持了禾鄰社大部分訴訟請求。

萬科隨后提起上訴。9月2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當天并未當庭宣判。

禾鄰社與萬科的爭議尚未塵埃落定,公益行業(yè)又出現(xiàn)草根組織質疑基金會抄襲其項目的聲音。

9月28日,北京愛稀客肺動脈高壓罕見病關愛中心創(chuàng)始人黃歡質疑靈山基金會侵權。

NGO有項目,基金會有資金,雙方本應以良性互動共同推動公益生態(tài)鏈有序發(fā)展,但時下卻有越來越多的草根NGO認為自身項目遭遇侵權。是維權意識的覺醒,還是行業(yè)發(fā)展的亂象?知識產權問題已經成為草根NGO與基金會必須面對的問題。

怎樣算作侵權?

2014年上海復恩社會組織法律服務中心發(fā)布了《上海市公益組織法律需求現(xiàn)狀調研報告》(簡稱“報告”),報告中有37%的被調查機構明確表示,在工作或與工作有關的活動中發(fā)生過侵權事件,侵權糾紛的類型朝著多元化發(fā)展。

根據(jù)該中心理事長陸璇的分類,“公益知識產權至少應當包括著作權、商標、專利、商業(yè)秘密等方面”。

“著作權當作品完成即產生專利,如果還沒有正式發(fā)表,可以免費申請版權登記;商標權、專利權只能是在注冊的情況下才能得到保護;而商業(yè)秘密如果沒有建立相應的保密制度,即不能構成商業(yè)秘密。”陸璇在接受《公益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公益機構的項目策劃案、活動攝影作品、圖形作品、建筑模型、軟件、音樂等均可受到著作權保護。但如果僅僅只是單純的“‘創(chuàng)意相似’不屬侵權,著作權保護的是承載思想的載體,而非思想本身”。

根據(jù)百度百科解釋,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chuàng)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chuàng)造比如發(fā)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yè)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和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而當記者查閱《知識產權保護法》規(guī)定,根據(j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第二章第一節(jié)第九條規(guī)定,關于著作權人權利就有17條之多。

恩派公益組織發(fā)展中心項目主管王超也曾對媒體表示,公益侵權的表現(xiàn)形式及原因多種多樣。恩派設計的一些社會組織評估標準體系,有的基金會通過各種方式直接拿來就用,這明顯就是侵權。

但王超也覺得有些侵權的認定并不那么明顯,“一些項目書,別人只要大致翻看一遍,就可能根據(jù)印象寫出類似的項目書,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刪減和變化。這種情況究竟算借鑒還是抄襲,還真不好界定。”王超說。

認為被侵權該怎么辦?

當公益組織遭遇到知識產權侵權或者自身機構侵犯到別機構的知識產權,應該如何維權或停止侵權呢?

“其實,在公益領域組織被侵權或者是侵權于其他機構知識產權也是很多的,只是有些時候,侵權或被侵權機構并沒有去追責罷了,但實際上侵權的行為是產生了。”田曉耕說,“如果是機構已經出版的報告、文章等,對方去復制,這在法律上來說很容易認定為侵權,但像提案、報告、編輯版本這種性質就需要機構在合作之前做出一個約定保護的合同,雙方通過書面授權的方式來避免侵權或被侵權”。

但公益機構被侵權不用急著走法律渠道,可以綜合性考量成本等因素在做決定。

“一旦走上訴訟程序,耗時長不說,還容易傷感情。”陸璇說。

在陸璇看來,公益社會組織維權應當首選協(xié)商,通過與侵權方進行充分的溝通,來解決問題,這也是成本最低的方式。其次,尋求雙方都認可、在業(yè)內具有相當?shù)匚坏牡谌缴鐣M織或公益人士進行斡旋,提出雙方都接受的調解方案。只有當這些途徑都無法解決問題的時候,才需要走法律程序。

有法律專家指出,在法律程序上,公益知識產權訴訟和商業(yè)知識產權訴訟并無不同。相應的案件,視情況不同訴訟費可達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一旦起訴將對公益組織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國內知識產權相關的案件,一些合理支出如律師費、公證費、合理維權成本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但只有勝訴才能實現(xiàn),但這需要大量時間和精力。”陸璇指出。

田曉耕也告訴記者,通過專業(yè)律師咨詢認定萬科侵權事實成立后,禾鄰社并沒有急于走法律途徑,而是前期選擇與對方溝通,在溝通并不太理想的情況下,才最終選擇了訴訟。

“NGO機構需要有一個長期經歷的過程,才能在面對侵權事件時做出正確的判斷。”田曉耕說。

維權意識不強、專業(yè)性弱

有觀點認為,現(xiàn)階段公益組織的知識產權知識比較欠缺,公益組織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數(shù)量不多,導致公益組織沒有意識到應該保護其知識產權或其他無形資產,有些公益組織還認為,自身目前無法開發(fā)具有知識產權的服務產品。

對此,陸璇并不認同這種觀點,他覺得,這些公益組織更多是因為無相應的能力來面對這種問題。

“公益組織在實踐過程中涉及到的知識產權應該是多種多樣的。首先名稱、商號或商標權在創(chuàng)立之初就應該申請專利注冊,另外公益組織的文案、策劃書以及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廣告或宣傳都可以根據(jù)一定的法律條件構成知識產權或專有知識,應予以保護。”陸璇說。

在他看來,當前公益組織知識產權維權最為急迫的應該是及時加強向公益組織工作人員普及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知識,加強機構內部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技能。

“目前,大部分的公益組織沒有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或機構,也沒有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同時也未與社會上的知識產權保護的中介機構建立合作關系。這也就說明,大部分公益組織內部的知識產權保護處于一種真空狀態(tài)。”陸璇說,“公益組織應該加強與社會上知識產權保護的中介機構或其他專業(yè)的法律公益組織以及相關政府部門之間的聯(lián)系,以舉辦講座、培訓等方式提高其內部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專業(yè)性。”

而根據(jù)上海復恩發(fā)布的《上海市公益組織法律需求現(xiàn)狀調研報告》,僅有1%的公益組織有專門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18%的公益組織在機構內其他的管理制度中捎帶提到。

■ 本報記者 張明敏

關于“藍嘴唇”的抄襲質疑與回應


北京愛稀客肺動脈高壓罕見病關愛中心創(chuàng)始人黃歡

近日,我很驚訝地在某基金會網站上看到了一個“藍嘴唇關愛基金”,發(fā)起方是某基金會與某傳媒集團。同時還發(fā)起了一個名為“涂起藍唇,讓‘藍嘴唇’不再孤單的”活動,當我看完這個活動,發(fā)現(xiàn)與我們8月21日在騰訊公益樂捐項目上發(fā)起的“藍唇挑戰(zhàn)”幾乎雷同到全盤抄襲的地步。

“愛稀客”曾經很善意地將這個以基金會和傳媒集團發(fā)起的關愛基金理解為一種善舉,并在愛稀客醫(yī)生顧問的介紹下,無私地與基金會和傳媒集團分享了我們幾年來在公眾宣傳、政策倡導及專業(yè)顧問方面的成功經驗。

在我們多次要求合作方不斷完善工作目標、資金用途及合作協(xié)議的同時,該基金卻在未經我們允許的情況下,全盤抄襲“愛稀客”的“藍唇挑戰(zhàn)”項目,在沒有明確交代資金用途的情況下開展募款活動,以基金會和傳媒集團的名義發(fā)起了一個沒有肺動脈高壓患者自主參與、自主發(fā)聲的“藍嘴唇關愛基金”。這已經不僅僅是抄襲創(chuàng)意、盜用品牌的欺詐行為,更多的是對患者的不尊重和漠視,對捐贈人的不負責任。

靈山慈善基金會 張龍

關于項目抄襲方面,其實在冰桶挑戰(zhàn)以后,大家都想去復制這種效應,我知道愛稀客有做過“藍唇挑戰(zhàn)”的活動,但對這個項目的細節(jié)了解并不多,如果說廣電集團完全抄襲,我認為不符合事實,因為廣電集團圍繞“藍嘴唇”議題已經搞了一系列公益活動,靈感更多來自冰桶挑戰(zhàn)。

另外,關于與愛稀客的合作,其實當時愛稀客也在跟幾個公募基金會在聊,不僅僅是靈山基金會一家,因此他們也說過希望能權衡利弊再選定合作對象,在他們再三要求下,我把一些我們專項基金的資料發(fā)給他們了解,方便他們去了解和比較,但我只給愛稀客提供了一些信息,我們沒有就專項基金的目標、資金使用范圍進行過討論,還沒有到確定合作的階段。另外,當時我想促成三方合作,但最后努力不成功,是因為合作需要三方都同意,廣電那邊對愛稀客不了解,沒同意。而我們和廣電的合作意向是愛稀客之前就定的,因此不存在拋開他們的說法。

我還想回應一下,藍嘴唇關愛基金頁面上已經注明了資金使用用途等,包括質疑這個基金沒有患者群體參與,我已經咨詢過相關醫(yī)院的陳院長,廣電集團是經過深入采訪、深入了解這個群體后才決定發(fā)起這個基金,也有相關的患者參與,因此這點質疑也是不符合事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