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7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距離江蘇常州“毒地”事件已有大半年時間,當時備受爭議的那塊“毒地”,即常州市新北區(qū)的常隆地塊,曝光后已經鋪上了草坪,又種植了許多新樹。然而,不少常州外國語學校的學生家長在接送孩子時,仍不時能看到“毒地”內樹木枯死、不斷復植新樹的現象,與“毒地”只有一條馬路之隔的常州外國語學校也偶爾會出現花草枯死的情況。日前,常州“毒地”事件引發(fā)的環(huán)境公益訴訟案開庭審理。圍繞“毒地”污染環(huán)境帶來的危害,以及“毒地”修復責任該誰承擔等法律問題,記者再次進行了深入調查。
“沒有污染”的調查結果
2015年年底至2016年4月期間,剛剛搬到新校址的江蘇常州外國語學校部分學生不斷出現各種不良反應和疾病。學生家長調查發(fā)現,學校北面有一片工地(以下簡稱“常隆地塊”),原本有三家化工廠,即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原常州市華達化工廠)?;S生產的大量氯苯、環(huán)芳烴、汞、鎘等污染物超標嚴重,導致所在地塊成為“毒地”。
“現在‘毒地’上采用的覆土法處置措施相當于把炸彈埋在了廢土里。”常州外國語學校的一位學生家長王強(化名)依舊憂心忡忡,他的孩子在“毒地”事件中身體被檢測出異常,雖然現在好轉了,但是“誰又能保證孩子的健康一點都沒有受到影響,并在將來都不再受‘毒地’侵害呢”?
歷經幾個月,江蘇常州“毒地”事件輿論影響逐漸淡化,王強一家的生活也漸漸回到正軌,他幾乎每個工作日晚上8點30分都會準時出現在常州外國語學校校門外,接兒子下課。
王強的兒子讀初中三年級。其實,他們家離學校并不遠,學校大門口就有公交站,只需要坐十幾分鐘的車就能到家,但自從發(fā)生常州“毒地”事件后,王強就再也不放心孩子,一定要接送。一方面,每天接送孩子可以保證安全,另一方面,他要親自去那里聞一聞空氣中是否還有刺鼻的異味。
王強告訴記者,從2015年12月起,在常州外國語學校讀書的兒子出現食欲不振、嗜睡的癥狀,“好幾次都在回家的公交車上睡著了,直接坐過站,到了城市的另一頭”。后來,他帶孩子到醫(yī)院檢查,診斷發(fā)現存在淋巴結腫大、甲狀腺回聲不均等癥狀。他這才驚訝地得知相同或者類似癥狀的常州外國語學校學生已有500余人。
2016年1月11日,王強接到學校停課??纪ㄖ?。幾天后,作為家長代表之一,王強與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環(huán)保部門、常州外國語學校達成共識,待常隆地塊修復工程完成后,對學校內環(huán)境進行檢測。
讓王強等人沒想到的是,最后調查結果是“學校沒有受到污染”。
“學生家長是感性的,有時候寧愿相信自己的鼻子。孩子的健康問題,是一條不能觸及的底線。”王強說,雖然官方調查結果顯示常州外國語學校的環(huán)境是安全的,但有部分家長還是不能接受。
污染損害認定遇困難
“很難在病理學上證明孩子們的發(fā)病與毒地污染直接相關,雖然事實就擺在那里。”另一位常州外國語學校的學生家長說。
“損害怎么認定,由哪個機構來認定?目前法律并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上海交通大學環(huán)境資源保護法教授王曦表示,環(huán)境污染致人身損害的致害因素及其損害后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污染物通過環(huán)境作用于機體,其存在污染物累積致傷的過程。損害結果的發(fā)生、臨床癥狀的出現需要一定的潛伏期,兩者掩蓋了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關聯性,大大增加了認定的難度。
王曦指出,在國外,有些國家對環(huán)境污染引發(fā)的人身損害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有些則對受害者舉證因果關系放寬要求,即只要證明存在一定關系即可,而且法官在審理這些案件時也會在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內適當向受害者傾斜。但是,除少數環(huán)境污染案件中,政府主動承認污染與人身損害存在關系之外,其余許多案件都需要當事人花費巨大的代價去證明關聯性,而判決結果也都不盡圓滿。
記者從常州外國語學校學生家長處了解到,他們此前還發(fā)起了眾籌,擬聘請專業(yè)檢測機構對常州外國語學校當前的環(huán)境進行檢測,但一次檢測費用就高達50萬元。最后,檢測的事情只能不了了之。
許多家長因為“毒地”事件遲遲沒有結果,孩子的健康狀況又好轉了,就不在這件事上繼續(xù)“較勁”,畢竟讓孩子安心地投入學習才是更重要的事情。
“毒地”公益訴訟案開庭審理
2016年12月21日上午9時,常州“毒地”事件引發(fā)的環(huán)境公益訴訟案在江蘇省常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提起訴訟的為公益組織北京市朝陽區(qū)自然之友環(huán)境研究所(以下簡稱“自然之友”)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fā)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綠發(fā)會”)。兩機構認為,被告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應當為“毒地”事件的環(huán)境問題擔責,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原廠址污染物對周圍環(huán)境的影響,承擔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費用,并承擔原告律師費、差旅費等費用。
庭審長達七個半小時,雙方就案件的八個爭議焦點展開激烈辯論,主要包括污染場地修復責任主體的確定、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合理性等。“本以為半天就能開完的庭審,竟然用了一整天。”一名被告代理律師說。
在整個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爭議最大的焦點是:誰來為“毒地”事件“埋單”?
原告認為,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三家被告企業(yè)應該承擔修復“毒地”的責任,而不應該由政府動用公共財政資金來進行修復。
“三被告的土地早在2010年前均已被政府收儲,失去了土地使用權和控制權,環(huán)境修復責任主體已經轉移至政府,因此原告不能要求三被告承擔污染環(huán)境的修復責任。”被告代理律師辯駁稱。
庭審中,被告承認涉案常隆地塊受到污染的事實,但他們認為,該土地已被政府收購,政府作為土地受讓者和使用者,明知土地受到污染而收購,并積極履行了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復義務。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擔土壤污染的修復治理責任,于法無據。被告還提出,作為受害人——不特定多數人的常州外國語學校學生和“常隆地塊”周邊的居民,未能提供證明存在環(huán)境損害或損害風險的客觀證據或證明材料,未證實學生和居民受到了常隆地塊污染的損害。
記者從相關人士處了解到,常隆地塊早在2010年前就已經被常州市新北區(qū)土地儲備部門收回,并一直處于土地修復進程中,案發(fā)時該土地修復程度已達95%。而常州“毒地”事件的爆發(fā),導致了土地修復暫時停頓。
追責化工廠存在“舉證困境”
家長們的妥協是無奈之舉,提起環(huán)境公益訴訟的環(huán)保組織也感到步履維艱。
“我們知道這件事情后,派人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了解情況,還組織了專題研討,在提起訴訟之前也做了評估。”自然之友工作人員葛楓說。
“無論是個人還是公益組織,在面臨環(huán)境污染試圖維護權益時,面臨的最大難題是取證問題。”原告代理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大量的調查監(jiān)測數據都在政府手中,環(huán)保組織為本次訴訟已經先后向常州市環(huán)保局及新北分局正式提交了15份信息公開申請。
“打官司意味著一筆巨大的開銷,個人和公益組織一般很難承受,況且,一份單方提供的檢測報告很容易讓對方提出質疑,能否被采納還取決于法官的裁量。”原告代理律師告訴記者,目前國內的污染檢測手段與國際先進檢測手段有差距,化工企業(yè)產生的特征污染物太多,很多都不在國家標準檢測范圍內,發(fā)現問題只能依靠現有標準來評價,沒有標準的問題或現象則無法給出評價。
同時,根據被告在法庭上的辯解,要追究被告的責任,從法律上來說并沒有太多的依據。“毒地”事件中三被告的污染行為發(fā)生在2010年前,無論是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實施)還是新修訂的環(huán)保法(2015年1月1日實施),按照“從舊從輕”的原則似乎都不能很好地適用。
王曦認為,個人承擔檢測費用、律師代理費等確實將會是一筆不小的開銷,但我國環(huán)境公益訴訟與一般“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guī)則不同,采取由加害人就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大大降低了原告的舉證難度。同時,按照環(huán)保法規(guī)定,因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據此,常州“毒地”案件中,如果按照2016年年初受到污染損害的時間起算時效期間,則處于訴訟時效之內,同時適用正在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和新修訂的環(huán)保法,也就不存在法律溯及力的問題。
“目前,環(huán)境公益訴訟在立案、舉證、鑒定等方面仍有不少技術上的阻礙。比如在舉證方面,鑒于原告被告雙方舉證責任分配不同,原告被告雙方都可能面臨難以舉證的困境,原告可能就環(huán)境損害行為和環(huán)境損害后果難以舉證,被告可能就環(huán)境損害行為與環(huán)境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難以舉證。”西南政法大學環(huán)境資源法教研室副主任喬剛說。
(據《方圓》,有刪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