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1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會賢
香港社工對內地的輻射式影響,是近年來公益界有目共睹的歷程。事實上,香港公益組織從改革開放至今在內地活動超過30年,僅從資金上看,就在每年境外捐贈中占據相當高的比例,在行業(yè)能力建設、公益理念提升、人才培養(yǎng)等方面,對內地慈善事業(yè)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并與內地公益同仁一起,見證了中國慈善事業(yè)從微小到壯大的發(fā)展過程。
近日,中國內地—香港慈善交流平臺啟動,北師大中國公益研究院同時發(fā)布了《香港公益組織在內地開展資助和服務情況調研報告(2016)》,呈現(xiàn)了一份香港公益組織在內地開展活動的概覽式圖景。同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以下簡稱《境外NGO法》)出臺后的香港公益組織前景進行了分析展望。
在內地接收境外捐贈中占比最高
《報告》指出,多年來,在中國內地接收的境外捐贈尤其是現(xiàn)金捐贈中,來自香港的捐贈所占比例都是最高的。其中主要來源為個人(包括家族基金會和企業(yè)基金會)和向公眾籌款的慈善組織。
如李嘉誠基金會自1980年項目捐款超過200億港元,其中87%用于支持大中華地區(qū)項目;陳廷驊基金會自1993年起向中國青少年發(fā)展基金會“希望工程”項目進行捐助,連續(xù)4批捐建希望小學600所。2005年第一屆中華慈善獎的獲獎個人中,有12人來自香港,約占個人獲獎者總數的20%。
同時,民間公益慈善組織作為一個紐帶,聯(lián)結了香港和內地的民眾和社會。大量香港公益慈善組織的善款主要來自于數以百萬的普通港人的日常捐贈。在部分財政資金緊張的西部地區(qū),由于難以通過政府購買等形式獲得支持,香港公益組織提供的資金援助顯得尤為重要。
除資金支持外,更重要的還有資源鏈接、能力建設、理念提升。香港是中國公益與全球公益實現(xiàn)接軌的一個重要連接點。很多在國內活躍的香港公益組織,實際上是大型國際組織在亞太地區(qū)的分支機構,如宣明會、樂施會、救助兒童會、國際小母牛、無國界醫(yī)生等。這些組織把中國內地也納入到全球網絡之中。
專家團隊和知識網絡的建立方面,社工機構有著較為深刻的認識。如香港新家園協(xié)會從2011年進入內地開展活動,為廣州、深圳、泉州等地的分支機構引進香港顧問督導和社工。
香港公益組織還成為了中國公益人才的重要“培養(yǎng)基地”。大型的公益組織如樂施會和宣明會,是很多國內青年投身公益的第一站。這些青年中的一部分,后來成長為了業(yè)界知名的青年公益領袖。
由于開展活動的方式各異,很難統(tǒng)計當前在境內活動的香港公益組織數量。根據《報告》統(tǒng)計,目前在民政部作為境外組織登記的基金會有7家,另外據香港社會服務聯(lián)會(以下簡稱“社聯(lián)”)2013年的統(tǒng)計,有超過100家社聯(lián)會員機構在內地有不同程度的參與和工作。目前社聯(lián)成員組織中固定在內地工作的人員超過2000人。
內地發(fā)展5個階段
《報告》將香港公益組織向內地發(fā)展的歷程分為5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8—1983),這一時期正是改革開放方針確立的初始階段,大量香港華人以個人名義或以家族基金會、商會和同鄉(xiāng)會的名義開始了對內地各項事業(yè)的捐助。政府更出臺一系列政策,如1978年《關于接受海外華僑、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贈外匯或物資的有關規(guī)定》,1979年《關于在受理華僑捐獻中嚴禁違反政策和營私舞弊的若干規(guī)定》,1982年《關于嚴格制止向華僑、外籍華人和港澳同胞伸手要錢要物的緊急通知》和《關于加強華僑和港澳同胞捐贈進口物資管理的通知》等。
第二階段(1984—1994),1984年中英《聯(lián)合聲明》簽字,改革開放進程加快。香港公益組織紛紛進入中國,開展扶貧、助殘、社會服務、社區(qū)發(fā)展等主題的公益項目。如1987年樂施會開始在廣東做助殘項目,1991年大規(guī)模進入內地,和云貴當地的外經貿委、扶貧辦等政府部門合作,1992年在昆明正式設立項目辦公室,探索扶貧發(fā)展和災害管理經驗。
與此同時,香港的家族基金會對內地的捐助快速發(fā)展,出現(xiàn)了多筆超過1億元的大額捐贈。從1984年到1994年,李嘉誠陸續(xù)向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捐資1.07億港元?;粲|于1986年出資1億港元與教育部合作設立霍英東教育基金會。1987年,邵逸夫向內地捐出第一筆教育款項1億港元,幫助內地10所大學興建圖書館或科技館。這個階段香港組織的公益活動以捐款為主,仍處于接觸了解、建立信任的階段。
第三階段(1995—1997),20世紀90年代初正是國際非政府組織和全球結社興起之時。1995年在北京召開的世界婦女大會使中國內地學者、政府官員和社會團體了解了非政府組織的概念。同時隨著內地與香港在政治經濟上的聯(lián)結日益緊密、香港前景逐漸明朗,在1997年香港回歸之際,進入內地開展項目活動的香港公益組織數量迅速增加。而一些國際組織和中國內地組織也在香港注冊和籌款,在內地開展項目活動。這些公益組織所涉及的領域逐漸多元化,組織工作人員也深入中國內地基層,走上了項目執(zhí)行的第一線。
第四階段(1998—2007),1997年香港回歸后,眾多香港公益組織抓住機遇開拓和擴展內地工作,大批項目和資金進入內地。香港公益組織在內地的合作對象與人員結構也開始發(fā)生變化。香港公益組織不僅將資金帶入內地,也將先進的治理制度和專業(yè)工作方法帶入內地,并且,香港公益組織內地常設機構中的本土員工數量比例明顯增加,內地員工與海外員工的薪酬差距也不斷縮小。
第五階段(2008年至今),這是香港組織和內地組織共同成長的時期。香港公益組織在內地的工作重心正式從直接執(zhí)行項目轉向提供公益支持。針對內地民間組織數量激增但能力不足的情況,香港組織在內地開展了大量的民間組織能力建設活動。通過開展支持活動,香港公益組織也更容易找到理念相投的合作者。2008年以后,香港公益組織已經開始總結內地的項目經驗,為其他發(fā)展中國家的相關工作提供借鑒。接下來中國社會組織的“走出去”戰(zhàn)略進程中,香港公益組織也將扮演關鍵的引導者與合作者角色。
境內活動主要身份
《報告》指出,身份問題,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活動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香港公益組織在境內注冊身份的形式呈現(xiàn)多樣化。
首先是在民政部登記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或涉外基金會。涉外組織堪稱是目前國際背景的社會組織最正規(guī)的注冊渠道。截至2016年5月,在國務院民政部注冊為境外社會組織的機構一共有9家香港機構,其中2家為涉外基金會,7家為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從注冊時間上看,除2007年剛剛開放代表機構注冊時的機構注冊數量較多之外,剩余年份能成功注冊的香港公益組織數量均未超過一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該注冊形式的審批之艱難。
其次是在云南省民政廳備案的香港公益組織。2009年12月,云南省政府辦公廳正式頒布《云南省規(guī)范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暫行規(guī)定》,使得云南省成為全國唯一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備案制試點地區(qū)。根據云南民政網公布的信息,截至2016年6月16日,共有36家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在云南省民政廳備案,其中14家為來自香港的NGO組織。
再次是在民政系統(tǒng)登記成為內地社會組織。香港公益組織在內地民政系統(tǒng)注冊為社會組織的先驅之一,是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該基金會由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籌備委員會委員方黃吉雯于1996年發(fā)起,最初是香港回歸之際,香港同胞贈送給內地人民的禮物——中國第一列流動的、專門從事慈善醫(yī)療活動的眼科火車醫(yī)院,其運行的費用全部來自于香港民眾的捐款。在先后有三列火車醫(yī)院成功投入使用之后,2002年11月,經國務院特別批準成立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在民間層面,也不乏直接成立社會組織在內地開展活動的案例。如北京桂馨慈善基金會、新家園社會服務中心、北京成龍慈善基金會、北京億方公益基金會等。
還有部分機構由于自身的敏感性或是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問題,無法獲取合法的社會組織身份,只能通過相對簡易的工商注冊,以企業(yè)的身份在中國內地開展活動。
此外,由于專項基金的靈活性等優(yōu)點,許多香港慈善家、大型企業(yè)和公益組織在進入內地時,會選擇與內地社會組織合作,成立專項基金。
未注冊或備案開展活動的也有很多。絕大部分單純以捐贈形式支持中國內地公益事業(yè)發(fā)展的香港公益組織,并不尋求在中國內地的注冊登記或備案。這方面比較典型的例子是一些企業(yè)家個人成立的基金會或家族基金會。
最后還有比較復雜的一種,是曾經采用過多種登記注冊形式,包括工商注冊和民政注冊。
新政策下的角色調整
新的政治經濟形勢和相關法律的出臺,都給香港公益組織在內地的活動前景增添了變數?!秷蟾妗分赋?,從2008年起,就已經有國際援助資金撤出中國的苗頭。香港公益組織的轉移,其實也在悄然進行當中。
據云南的某家本土社會服務機構介紹,過去在云南很活躍的香港機構,從2012年起就減少了在本地的資源投放,將部分關注重心轉移到了東南亞等地。
《報告》認為,香港公益組織在內地開展活動依然有廣闊的空間。2013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創(chuàng)新機制扎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fā)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提出關于建立精準扶貧工作機制的要求。如樂施會昆明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所言:“我們在項目過程中,基本是貼著村子走。只要貼著走,就可以發(fā)現(xiàn)農村發(fā)展的脈絡。我們總說參與式扶貧,聽著老土,實際上只要做深就好了。”除此之外,對于相關群體人數較少,政府的觸手難以抵達的領域,如部分罕見病康復救治、外來人口融入、困境兒童心理關懷等,香港公益組織的參與也依然必不可少。
2016年,《慈善法》和《境外NGO法》的先后出臺,為香港公益組織帶來了機會與挑戰(zhàn)并存的局面。表面上來看,一方面,一些在內地注冊民非的香港背景機構將可能獲得慈善組織地位,繼而取得公募資格,為其下一步開展活動創(chuàng)造諸多便利;另一方面,一些尚未能在內地獲取合法身份,尤其是未能在民政部門進行登記或備案的組織,其既有項目的運行將受到直接影響,組織能否持續(xù)在內地開展活動也將成為未知數。從目前的實際進展來看,在這兩部法律的實施細則和配套法規(guī)出臺之前,其對香港公益組織內地活動的影響,或許并沒有表面看來如此直觀。
■ 本報記者 王會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