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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為名開展傳銷活動,以發(fā)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騙取財物,在全國共計吸納會員598萬余人,層級達75層,非法獲利25億余元。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依法懲治網絡傳銷犯罪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選。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將會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等單位,依法從嚴懲處網絡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在鏟除違法犯罪根基上持續(xù)發(fā)力,推動落實網絡平臺監(jiān)管責任。 案情顯示,2013年5月,被告人張某注冊成立深圳市善某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善某匯”)。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張某伙同查某、宋某等人,開發(fā)了“善某匯眾扶互生會員系統(tǒng)”并上線運行,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為名開展傳銷活動,采取培訓、宣傳等多種方式在全國各地大肆發(fā)展會員,要求參加者以繳納300元購買“善種子”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會員之間根據“善某匯”確定的收益規(guī)則進行資金往來,以發(fā)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騙取財物。經統(tǒng)計,“善某匯”在全國共計吸納會員598萬余人,層級達75層,張某非法獲利25億余元。 湖南省雙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通過組建傳銷組織,利用“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的幌子,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以高額收益為誘餌,積極發(fā)展下線會員,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億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張某提出上訴。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表示,對組織、領導網絡傳銷犯罪活動次數多、主觀惡性深、情節(jié)嚴重的骨干成員,堅持“刑”“罰”并舉予以嚴懲。在被告人張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中,張某作為傳銷組織的首要分子被頂格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一億元,依法嚴懲的同時做實“打財斷血”,剝奪犯罪分子再犯能力。同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網絡傳銷犯罪人員的主客觀情節(jié),用足用好法律和政策,對層級較低、主觀惡性較小、獲利較少的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在被告單位浙江某公司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中,被告單位同時存在正常經營和傳銷活動,一些入職不久、涉世不深的青年人參與其中,鑒于情節(jié)較輕,案發(fā)后積極認罪悔罪、主動退贓,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緩刑,充分實現教育、感化、挽救目的。“本案是一起假借公益名義實施網絡傳銷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法在闡述該案典型意義時稱,近年來,一些犯罪分子打著“愛心慈善”“共同富?!钡然献?,利用互聯(lián)網的跨地域性大肆組織網絡傳銷,以籌集“善款”等名義非法斂財。本案中,被告人張某等人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為名,通過策劃、操縱并發(fā)展人員參加傳銷活動,騙取巨額財物,非法獲利25億余元,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人民法院依法準確認定被告人張某系主犯,判處最高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加大罰金刑的處罰力度,釋放從重懲治的強烈信號,堅決維護風清氣正的網絡慈善活動環(huán)境。同時,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增強防范意識,面對以“慈善互助”方式開展營銷的,務必保持警惕,不要輕信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語,自覺抵制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據澎湃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