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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蘇石偉 1.《規(guī)定》中提出的“按比例回報”模式是否適合在全社會大規(guī)模宣傳? A.適合,有了規(guī)定,就應該讓大家對此有準確認知;58.48% B.不適合,這種宣傳會誤導人們“刻意索取”;27.18% C.現(xiàn)在討論尚早,要看是否能推廣開再做定論。14.34% 2.你是否贊成通過社會募捐和公益捐贈的形式作為獎勵金的來源? A.贊成,政府財政負擔能減輕,獎勵金也將源源不斷,讓拾金不昧有獎勵成為社會常態(tài);62.34% B.不贊成,既然是政府性規(guī)定,資金就應該由相關財政部門來負責;16.96% C.秉承自愿態(tài)度,有自愿捐贈也可以接收。20.70% 3.《規(guī)定》將拾得物的公開招領時間從此前的6個月增至一年。在此之前,獎勵金是否可以通過公益機構先墊付? A.完全可以,這樣有利于弘揚民族美德,促進社會和諧;52.62% B.不合適,《規(guī)定》的行為主體就是公安機關;20.20% C.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需要時公益機構可以參與。27.18% 2021年,《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審議通過并實施?!兑?guī)定》提出,接收單位在接受拾得人送交的遺失物時,應同時向拾得人開具送交遺失物的相關憑證;對拾金不昧或處理拾遺物品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和表揚;公安機關要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 這一規(guī)定引起了社會熱議。一部分反對者認為明確規(guī)定獎勵比例的“拾金不昧”似乎有變味之嫌。甚至有人提出,當拾金不昧需要“有償”的時候,就標志著道德正在“淪陷”。這種觀點代表了社會對于拾金不昧最原初的道德想象,仿佛任何與獎勵掛鉤的做法,都在“玷污”拾金不昧的道德純度。 但也有支持者認為,拾金不昧固然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然而拾金不昧者付出的時間、精力或錢財?shù)瘸杀竞徒?jīng)濟損失,究竟由誰來承擔,一直有著很大爭議,很容易引發(fā)矛盾和糾紛。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不僅提高了拾者主動上繳拾物的積極性,讓更多失主能找回遺失物,也將有助弘揚傳統(tǒng)美德,是一個實實在在的惠民好辦法。 相關專家表示,現(xiàn)實來看,給予拾金不昧者“10%”的獎勵,很大程度上僅僅只是對拾金不昧成本的一種合理分擔。如《物權法》中的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的同時,也明確“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也就是說,拾金不昧是道德,索要合理費用則是法定權利。兩者不僅不矛盾,保障索要合理費用的權利,還能降低社會對于拾金不昧成本的顧慮,從而起到更好的鼓勵作用。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規(guī)定》中所指的拾金不昧可獲得財務價值10%的獎勵,適用的語境只是無人認領的物品,并且是由公安機關來給予獎勵。這一規(guī)定其實把握好了度。一方面,它巧妙化解了無人認領的物品該由誰來承擔拾金不昧成本的問題,從而有利于最大程度打消社會對于拾金不昧的后顧之憂;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出手獎勵帶有公共屬性,它更能直接體現(xiàn)政府鼓勵拾金不昧的公共立場。 那么,公益組織在新規(guī)之下應該如何調整對于拾金不昧行為的倡導?關于公眾所關注的獎勵金經(jīng)費來源問題,公益力量是否也該出一份力?為此《公益時報》聯(lián)合問卷網(wǎng)推出本期益調查——拾金不昧可獲財物價值10%金額獎勵,你怎么看? 調查結果顯示,58.48%的網(wǎng)友認為《規(guī)定》中提出的“按比例回報”模式是可以適合在全社會大規(guī)模宣傳的,有了規(guī)定,就應該讓公眾對此都有準確認知;但也有27.18%的網(wǎng)友持反對意見,他們認為這種宣傳會誤導人們“刻意索取”;還有14.34%的網(wǎng)友認為現(xiàn)在討論還尚早,因為目前該模式只在少數(shù)地區(qū)實行,要看是否能推廣再做定論。 對于獎勵金的經(jīng)費來源問題,62.34%的網(wǎng)友贊成通過社會募捐和公益捐贈的形式來支撐,認為這樣政府財政負擔能減輕,獎勵金也將源源不斷,可以讓拾金不昧有獎勵成為社會常態(tài);還有20.70%的網(wǎng)友認為此事應完全秉承自愿態(tài)度,政府不應該主動募捐,但有自愿捐贈也可以接收;另外還有16.96%的網(wǎng)友表示不贊成,認為資金應該由財政負責,不屬于社會公益范疇。 《規(guī)定》將拾得物的公開招領時間從此前的6個月增至一年,也就是說,10%的金額獎勵至少得一年后才能兌現(xiàn),鑒于時間跨度之長帶來的不確定性,“獎勵”政策在執(zhí)行中顯然考驗相關部門踐諾的誠意。52.62%的網(wǎng)友認為可以讓公益機構先墊付,因為公益機構是服務于社會的,這樣有利于弘揚民族美德,促進社會和諧;27.18%的網(wǎng)友認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需要時公益機構可以參與;20.20%的網(wǎng)友認為不合適,因為《規(guī)定》的行為主體就是公安機關,不應該摻入社會公益元素。 網(wǎng)友留言: 冰冰椰汁: 獎勵政策本身很好,具體執(zhí)行還要細化,避免有人投機,公益組織可協(xié)助政府一起來完善。 妖瞳1989: 建議設置最低10%的獎勵,然后上限不超過500元,當金額巨大時可給予其它形式的榮譽獎勵,滿足別人物質同時精神也得到鼓勵。 萌寶吖o1: 不是所有撿到的物品都便于定價,每個物品對不同人而言價值不同,該政策待完善空間還很大,需要逐步來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