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劉彥威 林木資源狀況關系到國家建設及百姓生活,也影響到農業(yè)生產環(huán)境和居住環(huán)境,因此為我國古代的一些有識之士所重視。他們極力倡導植樹和保護林木資源,所謂‘一年之計,莫如樹谷,十年之計,莫如樹木’;‘一樹一獲者,谷也,一樹十獲者,木也’。為保證林木資源的持續(xù)利用,一些封建朝廷著力于護林和造林,甚至以法規(guī)政令的形式加以推行。 對保護林木的認識 中國古代對保護林木的意義有著深刻的認識?!豆茏印ち⒄分赋觯骸吧綕刹痪扔诨穑菽静恢吵?,國之貧也”;“山澤救于火,草木殖成,國之富也”;《荀子·王制》記載:“斬伐養(yǎng)長不失其時,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這是從發(fā)展經濟的角度強調了保護林木資源的意義。從保護環(huán)境、減少水旱災害的角度來講,《管子·度地》指出,應廣植林木,以固護水土,防止水害,“大者為之(堤),小者為之防,夾水四道,禾稼不傷,歲埤增之,樹以荊棘,以固其地,雜之以柏楊,以備決水”。《漢書·貢禹傳》更明確指出“斬伐林木無有時禁,水旱之災未必不由此也”,因此應保護林木。唐代人們認識到大片山林的存在,有利于提高空氣濕度,減輕旱情,因此明文規(guī)定五岳及其他名山禁止樵采。《唐六典·卷七·虞部》云:“凡五岳及名山能蘊靈產異,興云至雨,有利于人者,皆禁樵采。” 以法保護林木 基于上述認識,先秦時期即作出保護林木的規(guī)定,主要有三方面:首先,對砍伐林木在時間上加以限制,即所謂“時禁”?!兑葜軙の膫鳌吩疲骸吧搅址菚r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長”;《荀子·王制》云:“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管子·八觀》云:“山林雖廣,草木雖美……禁發(fā)必有時?!薄皶r禁”的目的,如《孟子·粱惠王上》所云:“斧斤以時入山林,林木不可勝用也?!?/p> 其次,制定禁止在山林焚燒的防火法令,即所謂“火憲”?!豆茏印ち⒄吩疲骸靶藁饝?,敬(警)山澤,林藪積草”;《禮記·月令》云:“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周禮·夏官司馬》云:“司掌行火之政令……凡國失火,野焚萊,則有刑罰焉?!?/p> 最后,規(guī)定對幼小林木不許濫伐。《逸周書·文傳》強調:“無殺夭胎,無伐不成材?!保弧秶Z·魯語上》云:“山不槎蘗,澤不伐夭?!蹦康氖潜WC幼樹生長,保護林木的天然更新。 以后各代也屢有護林法規(guī)政令出臺。云夢睡虎地秦簡《田律》明確規(guī)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本友訚h簡中有“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詔書曰:吏民毋得伐樹木,有無,四時言”,可見政府保護林木的詔令,已達邊塞軍事組織基層。宋代進一步申明野外禁火令,高宗紹興元年(1131年)又對軍隊砍柴做出限定,寧宗慶元三年(1197年),朝廷又禁止內地人入林區(qū)購買木材,等等。清朝廷對山林亦嚴加保護,尤其是對其發(fā)祥地東北地區(qū),禁伐禁獵極為嚴厲,外興安嶺林木因此得到保護。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朝廷又規(guī)定:“對毀壞樹木者,損一株,窮者罰種兩株,富者罰錢千文,以充公用?!?/p> 各代還對違規(guī)者做出懲治規(guī)定,懲處極為嚴厲。漢宣帝護林律令云:“賊伐樹木禾稼……準盜論”,“人有盜柏,棄市”。東晉成帝咸康二年(336年)頒詔:“擅占山澤,強盜律論。”宋代規(guī)定:“民伐桑棗為薪者罪之,剝桑三工以上,為首者死,從者流三千里,不滿三工者減死配役,從者徒三年?!鼻宕洞笄迓芍啤吩疲骸盎柿晟角吧胶蟾饔薪?,若有盜砍樹株者,比照盜大祀神御物斬罪定奪,放火燒山者俱照前擬斷?!?/p> 除朝廷頒布法令外,明清時期一些地方官府也以刻石立碑的形式曉諭百姓保護林木。如明神宗萬歷三十六年(1608年),在陜西甘泉縣兩岔鄉(xiāng)靈掌寺由延安府所立護林碑。清仁宗嘉慶二十三年(1818年),山西洪洞縣廣勝寺有縣府所立護林碑,碑文曰:“此誠古剎名勝之區(qū),自應加意培護,未便任意樵采……倘敢不遵示禁,私伐樹株者,許爾等指名稟縣,以憑究處?!辈粌H官府立碑,民間也立約,這表明保護林木的意識已深入民間,并成為鄉(xiāng)規(guī)民約。 為加強管理,貫徹法令,各代王朝均設管理機構。周代管理山林的官員叫“山虞”“林衡”。周以后各代,也都設有管林機構,只是稱謂或有變動。這些機構的設立,為貫徹護林法令,有效地管理和保護林木資源提供了保證。 提倡植樹造林 古代一些王朝不僅以嚴法保護林木,還大力提倡植樹造林。由于這些林木關系民生與環(huán)境,所以得到了百姓擁護,成效顯著。 第一,種植經濟林木可以改善百姓生計,增加國家稅收,故歷代王朝鼓勵種植經濟林,并以法規(guī)政令強制推行?!稘h書·景帝本紀》記載:“黃金珠玉,饑不可食,寒不可衣……其令郡國務勸農桑益種樹,可得衣食物?!睗h時經濟林的經營很廣泛,《史記·貨殖列傳》對此描述道:“安邑千樹棗;燕、秦千樹栗;蜀、漢、江陵千樹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濟之間千樹;陳、夏千畝漆;齊、魯千畝桑麻;渭川千畝竹?!睋碛羞@些經濟林木的農家,都獲得了可觀的經濟利益,所謂“富給之資”足可“坐而待收”。 北魏時,推行均田制,對所植樹木的品種、數量均做出規(guī)定。 隋朝規(guī)定,永業(yè)田中植樹“皆遵后齊之制”,每畝“課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文帝時,按職官等級各分給永業(yè)田若干,“多者至一百頃,少者三十頃,并課樹以桑、榆及棗”。 唐時規(guī)定:“每畝課種桑五十根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三年種畢。鄉(xiāng)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樹充?!?/p> 宋時,河北平原地帶天然林木稀少,為此朝廷“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所宜木……官計其活茂多寡,得差減在戶租數?;畈患皵嫡吡P,責之補種”,這一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宋朝廷不但下令民間種樹,并以植樹的多少考課地方官員的政績,上司據情予以賞罰。 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朝廷下詔規(guī)定:“種植之制,每丁歲種桑棗二十株,土性不宜者,聽種榆柳等……所在官司申報不實者罪之?!贝藭r的政令不僅強令植樹,而且強調對弄虛作假者治罪。 明太祖朱元璋即位后,即詔告天下,要求“凡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 第二,行道林可護路,又可改善環(huán)境,因此也極受重視。種植行道林在我國很早就已成為一種制度。《周禮·秋官司寇》記載:“野廬氏掌達國道路至于四畿,比國郊及野之道路,宿息(驛站)、井、樹”,這里的“樹”即行道樹,“野廬氏”是掌管這項工作的職官。秦統一六國后,即在全國廣修馳道,大植行道樹。隋唐兩代都很重視行道樹的綠化、美化作用,在通衢要道及城市街道廣植樹木。韋述《兩京記》記載,長安“自端門至定鼎門,七里一百卅七步,隋時種櫻桃、石榴、榆、柳,中為街道,通泉流渠?!彼鍩鄞髽I(yè)元年(公元605年)開鑿通濟渠,自板渚(今河南滎陽北)引黃河水,東南至江蘇盱眙入淮河,“河畔筑御道,樹以柳”,使沿岸得到美化。唐時亦規(guī)定在驛道上廣植樹木,唐玄宗“開元二十八年(公元740年)春正月,令兩京路及城中苑內種果樹”。唐代宗永泰元年(765年),京兆尹黎干“大發(fā)夫役種城內六街樹”。又據《舊唐書·吳湊傳》記載,唐德宗貞元十四年(798年),“京兆尹吳湊率眾于京城街巷補植行道樹,以槐樹代替稀殘之榆樹,并于溝堤植柳”。對行道樹官府嚴加保護,唐代宗大歷八年(773年)令稱:“諸道路不得有耕種及斫伐樹木?!?/p> 第三,護堤林可“捍風濤,固河堤”,作用十分明顯,我國很早就已種植。據《周禮·夏官司馬》記載,周代已設職官名曰“掌固”“司險”,來掌管護堤林的種植?!罢乒獭保罢菩蕹枪鶞铣貥淝獭?,即負責護城河堤的植樹?!八倦U”,“掌九州之圖,以周知其山林川澤之阻,而達其道路。設國之五溝五涂,而樹之林以為阻固”,即負責田間溝洫和道路的植樹。 隋時開鑿大運河,朝廷鼓勵百姓沿堤植柳,規(guī)定:種柳一株,賞白絹一匹,百姓爭相種植。唐時在江河堤岸也多植柳,對此唐詩中多有反映,如“盡栽楊柳江南岸,一別江南兩度春”“何處未春先有思,柳條無力魏王堤”“襄陽堤路長,草碧柳枝黃”“種柳柳江邊”“巫峽巫山楊柳多”等,描述了江南、洛陽及漢江、柳江、長江堤岸的植柳護堤景況。如此大規(guī)模的堤岸植樹活動,顯然是在官府的推動下完成的。 在長江沿岸易受水災之處,也植樹造林,如荊湖北路江陵府“瀕大江(長江),歲壞為巨浸,民無所托”,知府袁樞調兵民“種木數萬以為捍蔽,民德之”。護堤林得到嚴格的保護,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規(guī)定:對滑州河清軍士盜伐沿堤林木者決配廣南遠惡州牢城。除江河堤岸外,南方的圩田也植樹固堤,尤其是皖江(長江流經安徽段)地區(qū)的護圩林很出名。 除營造以上三種功能的林木外,我國古代也實行山地育林,特別在明清時期,山地造林之風很盛。 綜上所述可以看到,中國古代各王朝在保護林木資源上的一致性和延續(xù)性。我們還可以從古人的一些做法中總結出如下三點:①以法治林,即以嚴法規(guī)范人們的護林行為以及依法嚴厲打擊毀林現象,體現了國家、社會的強制性;②將護林造林與百姓利益相結合,即體現利益原則,百姓毀林往往與生計窘迫及用材無著有關,古代多植經濟林、用材林,使百姓從中獲益,這有利于根本解決盜伐問題,也使百姓具有了護林造林的內在動力;③林木的承包管理,如黃可潤的做法。這是防止疏于管理以至種樹不見樹的有效管理方法。這三點,在今天仍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據《北京林業(yè)大學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