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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王勇 免費直播課、免費軟件、共享平臺、線上會議工具開放、數以十億百億流量支持、免費信息服務……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以來,互聯網公司推出了一系列基于自身產品與服務的抗疫措施。 這些措施動輒被宣稱價值數千萬乃至數億元,并被冠以捐贈之名,納入抗疫基金之中。實際上,按照《慈善法》的規(guī)定,其中很多都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捐贈,還會存在很多問題。 這樣‘似是而非’的捐贈并不是第一次出現,之前曾出現的‘每買一件商品捐贈一分錢’‘買一捐一’‘藥品買贈’等都因為種種問題的存在而引起爭議。 面對花樣百出的所謂‘捐贈’,我們究竟該如何判斷呢?怎樣才能擦亮眼睛呢? 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互聯網產品的免費使用、藥品的買贈還是買一捐一的方式,都是有積極意義的,但在《慈善法》已經實施近4年的情況下,捐贈作為具有法律意義的詞匯,還是要慎用! 以法律為準繩 判斷某一行為究竟是不是捐贈,需要以法律為準繩。 《慈善法》規(guī)定: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 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承諾將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應當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簽訂捐贈協(xié)議,活動結束后按照捐贈協(xié)議履行捐贈義務,并將捐贈情況向社會公開。 簡單來說,判斷是不是捐贈:第一,是不是自愿、無償的;第二,贈與的是不是財產;第三,與經營性活動有關的是不是已經簽署捐贈協(xié)議了。 此外,《志愿服務條例》規(guī)定: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也就是說,同樣是自愿、無償,但提供的是公益服務而不是財產的,屬于志愿服務,而不是捐贈。 用以上標準來衡量,我們就可以準確判斷以下行為的法律性質了。 免費提供=捐贈? 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以來,互聯網公司紛紛設立抗疫專項基金。除了現金與物資捐贈之外,很多都包含有自身產品的開放與免費使用,即以技術和產品為抗疫提供支持。 例如,騰訊應用人工智能和云等先進技術,通過多種方式積極參與并推進應對新冠肺炎的科技研發(fā);阿里巴巴開放數字化服務能力積極支持中小企渡難關,向多家家醫(yī)院免費開放了AI診斷技術;百度通過免費開放AI技術、幫助傳統(tǒng)企業(yè)線上化轉型、全方位營銷賦能等一系列措施,為中小企業(yè)提供新環(huán)境下的轉型助力;好未來、新東方等互聯網教育概述推出了免費直播課程,助力受疫情影響的孩子們“停課不停學”…… 這些措施體現了企業(yè)對社會責任的重視,為疫情防控、復工復產提供的重要的支持。但其價值究竟應該如何計算,企業(yè)自己認定的價值是否公允,是不是屬于捐贈都還需要進一步衡量。 按照《慈善法》的規(guī)定,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上述措施中的互聯網產品是否屬于《慈善法》規(guī)定的財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從產品形態(tài)來看,以免費直播課為例,實際上受益學生獲得的是互聯網教育公司提供的免費教學、培訓服務,從這一角度來看,互聯網教育公司提供的是志愿服務而不是捐贈。 從互聯網產品與受益者之間的關系來看,大多數情況下,受益者無償獲得的是互聯網產品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完整的財產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授予權和處分權,僅有使用權是否能意味著捐贈財產真正實現了從互聯網公司到受益者的轉移呢? 從價值確定來說,由于互聯網產品的無限可復制性,動輒以千萬以億計算的軟件、流量是否真的價值這么多?如何才能確定一個公允的價值,這些都有待進一步考量。 基于這一情況,動輒宣布XX公司捐贈XX億元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先買后捐是捐贈嗎? 似是而非的捐贈并不僅僅出現在互聯網領域。不管是國內還是國外,度曾經流行過“每購買一件商品則捐出一定資金(物資)”的模式。 十幾年前我國就出現了每買一瓶礦泉水就捐贈1分錢的模式,這種模式被一直延續(xù)至今。例如,娃哈哈承諾每賣一瓶營養(yǎng)快線,就向中國扶貧基金會“筑巢行動”捐贈一分錢;光大銀行信用卡聯合全國婦聯、中國婦女發(fā)展基金會推出“您消費一次我捐一分愛心”活動…… 除了捐錢還要“買一捐一”的捐物模式。TOMS鞋公司用“買一雙鞋,就讓一個沒有鞋的孩子得到一雙新鞋”的創(chuàng)意締造了買一捐一“BOGO模式”(buy one give one)。這一模式也引起了國內的效仿。 今年2月,三亞市政府就和與京東生聯合發(fā)起“買一捐一”公益行動,即每售出一件芒果,三亞市政府就免費為湖北疫區(qū)人民贈送同樣品種及同樣規(guī)格的芒果一件。 從法律關系上來說,這種買商品捐贈對應款物的行為中,涉及到消費者、銷售者、受益者三方。實際上消費者,只是購買了商品,并沒有進行捐贈,需要進行捐贈的是銷售者。 這就造成了一個問題——當消費者被這種宣傳所吸引而購買了商品之后,銷售者會不會按宣傳所說進行捐贈,會不會按時按量捐贈,這些消費者是沒有辦法監(jiān)督的。 2016年《慈善法》的通過實施解決了這一問題,《慈善法》明確規(guī)定:經營性活動,承諾將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應當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簽訂捐贈協(xié)議,活動結束后按照捐贈協(xié)議履行捐贈義務,并將捐贈情況向社會公開。 所以,關于這種模式是否真的是捐贈,最簡單的判斷標準是——發(fā)布的信息中是否明確捐給哪家機構和哪個具體的人群,時限是什么。 注意,是具體的機構或人群,捐給貧困孩子這種沒有明確指向的不是。 一種特殊的藥品捐贈 還有一種因為特殊原因造成的捐贈,主要發(fā)生在癌癥等惡性病或罕見病等領域。 藥品企業(yè)會和慈善組織共同實施患者援助項目。一般會由藥品企業(yè)將藥品捐贈給慈善組織,由慈善組織對貧困患者的申請進行審查,由注冊醫(yī)生對患者進行醫(yī)學檢查評估,相關慈善組織進行援助藥品發(fā)放,全程監(jiān)督項目實施。 藥品企業(yè)確實將藥品捐贈給慈善組織了,其捐贈行為是客觀存在的。比較特殊的地方在于患者獲得援助藥品的方式上——一般會要求患者自費使用藥品一定數量或期限。 引起爭議的地方在于,部分人認為這是必須的,藥品的特殊性使得必須保證受助患者首先是這一藥品發(fā)適用患者,所以得提前服藥;但部分人認為對于貧困患者來說,先要自費使用的附加條件對他們來說是沉重的負擔——這些藥往往單價達到數千上萬元。 在藥企沒有意愿大幅降價,市場競爭也不能導致大幅降價的情況下,這種患者援助項目對部分貧困患者無疑是有積極意義的。但從患者和捐贈的角度來說,這只能是一種階段性的措施,需要更加有效的方案進行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