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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保法》)修訂工作啟動以來,眾多機構、學者結合自身機構一線經(jīng)驗提交了意見和建議。在諸多建議中,有人提出“應依法信息公開,保障公眾參與和監(jiān)督野生動物保護的權利”,并提及以社會組織為主體的“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在野生動物保護領域是否適用?這類公益訴訟面臨哪些難點?又應該如何解決?針對上述問題,《公益時報》記者采訪了植根環(huán)保并在環(huán)境公共政策和公益訴訟方面有著豐富經(jīng)驗的自然之友總干事張伯駒。 《公益時報》: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而有哪些問題是現(xiàn)行的《野保法》和《決定》都沒有關注到的? 張伯駒:禁止與野生動物相關的獵捕、交易、運輸,是特別重要的,應該針對整個鏈條作出嚴格規(guī)定。《決定》提出的管控以食用為主,其他方面并未重點闡述,野生動物的利用除了食用外還有大量的商業(yè)化交易行為,有大量市場存在,比如利用動物皮毛制衣(皮草)、動物展演(如馬戲團)、商業(yè)藥用等,這些都是大量產(chǎn)生野生動物獵捕、交易和商業(yè)利用的方向,這次的《決定》和現(xiàn)有的《野保法》都沒有針對性的具體加強管控的措施。 當然,此次《決定》的針對性較強,主要針對“食用”和“疫情源頭”的問題釋放了一個積極信號,極大地縮小了野生動物的商業(yè)化利用和非法交易空間,同時《野保法》的修訂工作啟動。作為專項決定,可能沒有辦法覆蓋全面,但是以非食用為目的的“商業(yè)利用”應該是接下來《野保法》修改的焦點和重點之一,這也是需要多方論證、研究、博弈才能產(chǎn)生的一個結果。 《公益時報》:你在環(huán)境公益訴訟方面有著豐富的經(jīng)驗,有人提出在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可以以社會組織為主體發(fā)起公益訴訟,對此你怎么看? 張伯駒:在2015年新的《環(huán)境保護法》修訂后,其第58條規(guī)定“對污染環(huán)境、破壞生態(tài),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一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環(huán)境保護法》對于環(huán)境的定義包括了自然保護地、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社會組織可以就“野生動物保護”問題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同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和當時的環(huán)境保護部(現(xiàn)“生態(tài)環(huán)境部”)三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關于審理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保障了社會組織提起環(huán)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的權利。 最近5年,自然之友累計提起了46起環(huán)境公益訴訟案件,包含了環(huán)境健康、氣候變化、海洋問題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領域,其中關于生態(tài)、生物多樣性類的案件有十多起,大部分都是和野生動物棲息地、瀕危野生動物有直接關系的案件。 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已經(jīng)受到了《環(huán)境保護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保障。對于《野保法》來說,現(xiàn)在還缺少公益訴訟相關條款,我們認為應該有相關條款添加進去。公益訴訟屬于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的部分,是公眾參與的保障,尤其當“非直接和特定的利益相關方”的利益受到損害時,能使他們得到司法層面的救濟。野生動物沒有辦法成為主體,社會組織就應當依法作為訴訟主體發(fā)起保護性公益訴訟,因為野生動物和生態(tài)安全都是公共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 《野保法》中應該包含“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部分,并確立野生動物保護相關的民事和行政的公益訴訟制度,我們認為它應該在《野保法》中存在。 雖然之前我們提起過野生動物保護類的公益訴訟,但面對諸如食用野生動物、非法交易和利用野生動物等對于生物多樣性、人體健康、公共衛(wèi)生安全帶來隱患的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支持發(fā)起公益訴訟,如果《野保法》中給出明確規(guī)定,對于公益訴訟方面的支持力度將會有更清晰的法律保障。 比如這次《決定》提出“禁止食用”野生動物,一旦進入《野保法》,未來如果有大量的野生動物被非法食用時,社會組織和檢察院就可以據(jù)此提起公益訴訟,讓保護更加直接和有力。 《公益時報》:在與野生動物保護相關的公益訴訟的過程中,通常會遇到哪些難點? 張伯駒:取證困難。 一部分是已經(jīng)受到破壞的野生動物棲息地、物種地,取證很難。被保護的瀕危野生動物大都處于相對偏遠的地區(qū),如果想要達到有效的、科學專業(yè)的取證,需要很多設備和專家團隊,需要連接各方資源,所以現(xiàn)場取證比較難。 在一些訴訟過程中,不僅需要現(xiàn)場取證,還需要證人、證言、專家意見等,有些專家可能因為個人顧慮,考慮到未來自己的科研項目是否會受到阻礙,引發(fā)不必要的壓力,或者牽扯到地方利益等,他們往往不太愿意為公益訴訟案件作證或者發(fā)表專家意見,甚至有些人本身就處于利益鏈條中,也可能去為被告作證,這也是在野生動物類公益訴訟中常遇到的難點。 另外,我國野生動物方面的研究處于不均衡的局面。 有些“明星物種”,如大熊貓、朱鹮等,在科研方面會有很多的資源,也會產(chǎn)生很多科研成果,如論文、數(shù)據(jù)、監(jiān)測數(shù)據(jù)等,這會為公益訴訟取證提供很大的便利。也有些物種處于極度瀕危狀態(tài),卻因為資源、人員投入少,使得我們在相關案件中找有關動物種群的科研文獻都很難。我們想找到相關物種前十年數(shù)量的升降趨勢,或是某片動物棲息地被破壞前后的記錄對比,很難找到連續(xù)的數(shù)據(jù),這說明我國在野生動物方面,為“明星物種”在科研上投入大,資源傾斜嚴重不均。 《公益時報》:如何能讓這一現(xiàn)狀有所改善? 張伯駒:野生動物類的公益訴訟和其他環(huán)境污染類的不太一樣,野生動物類的公益訴訟多屬于“防患于未然”,這條道路注定很難。 首先,公益組織不能僅憑理念,專業(yè)、能力才是“王道”。許多動物棲息地一旦被毀,賠款再多都是杯水車薪。“預防性”公益訴訟必須要證明的是,如果繼續(xù)發(fā)展下去,會對動物棲息地造成不可逆的永久性破壞,這需要公益組織本身能力的提升,能夠調動更多社會資源,協(xié)調更精良的裝備,才能進行取證。自然之友有上千名“月捐人”,每月對我們的定期定額捐贈是重要的社會資源支持,這不僅僅是捐款,還有很強的信任在其中。當我們遇到一些突發(fā)性的環(huán)境危機或者要立即采取保護行動時,月捐人的捐款和支持就是我們行動底氣的來源。 其次,加緊修訂《野生動物保護名錄》。比如,我國的中華穿山甲已經(jīng)成為非常瀕危的物種,它的數(shù)量可能已經(jīng)少于一些國家一級保護動物。這種情況,恰恰是因為該名錄從上世紀80年代末至今沒有進行一次更新、修改。令人欣慰的是,在這次的《決定》中專門提到更新名錄的計劃,如果名錄得到有效修訂更新,將會對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科研、資源的投入起到重要參考作用。 第三,均勻分配野生動物科研資源。從科研角度來講,不管是經(jīng)費還是人才培養(yǎng)的關注,更多地應該從生物多樣性和生態(tài)系統(tǒng)方向進行分配,而不是只針對“明星物種”,這也需要國家相關部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眾多高校和專業(yè)科研機構建立更多的視角和動力,使科研資源更均勻地、科學地分配。 第四,加強宣傳教育,提升公眾認知。如果只是在法律上進行規(guī)定,法律在未來的落實依然會困難重重,因為野生動物的食用、利用就存在我們的生活中,因此,對社會公眾和青少年進行和野生動物有關的環(huán)境教育也很重要。 《公益時報》:你所在的機構在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落地工作時,有沒有因為《野保法》的不完善造成一些阻礙?這些問題除了從立法端補足,還需要哪方面配合? 張伯駒:現(xiàn)行《野保法》有很大篇幅涉及到野生動物的“利用”,我們在保護過程中涉及到野生動物“食用”“交易”時無法深入開展工作,因為有人會打著“依法”的旗號,光明正大地進行捕捉、交易和商業(yè)利用。 2016年,自然之友親身參與到《野保法》的修訂,提出將“利用”為主體改為“保護”為主體的建議。但在參與全國人大關于修法的咨詢會的過程中,我們看到,現(xiàn)場堅持“利用”一方的人數(shù)遠多于堅持“保護”的一方,力量的不平衡導致開展推動立法工作的困難和阻礙。 另外,關于野生動物棲息地內容的缺失也為我們的工作造成很大的障礙。人類可以利用技術手段幫助瀕危動物進行人工繁育,圈養(yǎng)起來可能會存活,但失去了棲息地,野生動物對于未來整體生態(tài)安全和生物多樣性的貢獻會降低,就像一片森林和一個盆景園,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基于我國現(xiàn)有的《立法法》和公眾參與相關條例,任何法律和公共政策在正式推出之前都會有至少一次征求公眾意見的窗口期。所以,如果你是政府主管部門,可以去鼓勵更多的社會組織和熱心公益的公眾踴躍參與到這個過程中,因為這同樣也是立法者的需求;如果你是社會組織或者公眾,希望你可以做好準備,針對法律草案發(fā)出作為社會組織和公眾的聲音,提出這些意見或建議,這本身就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也是去實踐公民責任和踐行社會組織責任的重要體現(xiàn)。 ■ 本報記者 武勝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