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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她們免受家庭暴力,從走出認知誤區(qū)開始……
多省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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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2019年12月03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多省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實施細則

    繼山東、湖北和湖南等省份之后,廣東省也制定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規(guī),有望解決實踐中遇到的一些新問題。專家指出,應對家暴定義進一步細化,把性暴力和經濟控制也納入家暴范疇。

    日前,《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提請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辦法》對上位法設定的預防教育、投訴處置、強制報告、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制度進行了補充、細化、延伸。

    家庭暴力近年來在中國成為最受關注的社會問題之一。央視新聞2019年初曾引述全國婦聯的統計數據稱,在中國,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丈夫毆打。全國2.7億個家庭中,30%的已婚婦女曾遭受家暴。國內每年有15.7萬婦女自殺,其中60%婦女自殺是因為家庭暴力。

    2016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下稱《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實施三年多以來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也存在一些問題。

    北京市東城區(qū)源眾家庭與社區(qū)發(fā)展服務中心主任李瑩對界面新聞表示,《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是我國反家暴工作法制化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反家庭暴力法》有很多亮點,如告誡書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強制報告制度等,但是有的內容還是不夠完善,可操作性還不夠強。

    最高法日前在答復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5971號建議時也表示,《反家庭暴力法》在實施過程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諸多問題和困難,包括家庭暴力認定難、舉證難、獲得賠償難、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難、爭取撫養(yǎng)權難等,需要在審判實踐中進一步統一標準,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共同形成反家庭暴力合力。

    實際上,近兩年來,我國多個省份相繼出臺《反家庭暴力法》實施細則和配套法規(guī)。《山東省反家庭暴力條例》是我國首部專門規(guī)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地方性法規(guī),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創(chuàng)設了首辦負責制、強制報案的義務,細化完善告誡書和人身保護令等有關程序。

    今年6月1日,《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施行,該條例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將反家庭暴力納入員工行為規(guī)范,強調反家庭暴力應實行社會共治,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警情納入110接處警平臺;7月1日,《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也正式實施,進一步明確了“精神家暴”行為的范圍,并提出遭受家庭暴力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李瑩分析,各個地區(qū)制定的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規(guī),都是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礎上進行完善,在表現形式、方式方法上進行細化,詳細程度不一樣。隨著機制的進一步完善,這些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規(guī)可望解決實踐中遇到的一些新問題。

    《反家庭暴力法》中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廣東省的《辦法》把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的外延進行了延伸,也是《辦法》中受到關注的焦點之一。

    《辦法》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地謾罵、恐嚇、侮辱、誹謗、散布隱私、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包括利用網絡等手段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一般情況下,家暴是發(fā)生在家庭內部的私密空間,現在廣東的《辦法》把家暴的范疇擴展到了網絡的虛擬世界,是考慮到在如今的信息化社會,網絡等手段有可能成為新的家暴形式?!崩瞵撜f。

    山東女子學院社會與法學院教授張雅維舉例表示,例如通過網絡散布家人隱私就是一種對人格權、隱私權的侵犯,可能會對個人造成精神傷害,甚至有可能會致人崩潰、自殺,廣東將網絡散布家人隱私納入家暴范疇,是遵循《反家庭暴力法》和《民法》的一種表現。

    《辦法》中的另一個亮點是在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和告誡書方面進行了完善?!掇k法》細化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擴大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體范圍、增加人身安全保護令措施、細化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協助執(zhí)行。

    與《反家庭暴力法》相比,廣東的《辦法》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措施上新增了兩條:禁止被申請人以侮辱、誹謗、散布隱私等方式侵害申請人的人格尊嚴,責令被申請人采取措施消除影響、恢復申請人名譽;責令被申請人遠離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或者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其他場所。

    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新亮對界面新聞表示,告誡書與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對施暴者最有威懾力的兩種方式,但現實生活中,告誡書與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簽發(fā)率普遍較低。人身安全保護令出來以后,可能會對施暴者進行一些制裁,實踐中公安機關在出具告誡書時與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時都會比較謹慎,有的地方認為沒有操作指引也不愿意出具。

    “《辦法》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措施上新規(guī)定‘禁止被申請人以侮辱、誹謗、散布隱私等方式侵害申請人的人格尊嚴’與精神暴力外延的延伸是相呼應的,現在全民隱私都處于可能被侵犯的境地,需要針對家暴中人格權和隱私權的侵害行為進行制裁。”張雅維說。

    李瑩建議,地方性法規(guī)中應進一步細化家暴的定義,《反家庭暴力法》只是規(guī)定了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兩種形式。而國際慣例規(guī)定的家暴包括了4種形式: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

    “在家暴案件當中,性暴力、經濟控制也是發(fā)生率非常高的,雖然廣東等地的地方性法規(guī)將家暴的定義進行了細化,把跟蹤、騷擾、利用網絡等手段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列入了家暴范疇,但整體上對性暴力、經濟控制這兩方面還未能有所突破?!崩瞵撜f。

    張雅維還建議,對于反復對多人實施家暴的人,心理學和社會學上的研究表明,這種施暴者的人格是有缺陷的,法律可以規(guī)定施暴者接受強制的反家暴干預、心理治療或心理咨詢,其產生的費用由施暴者承擔。

    對于外界的呼吁,界面新聞注意到,最高法日前在答復人大代表建議中已明確,將在家庭暴力的界定、舉證責任分配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并待條件時機成熟,適時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

    (據界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