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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會計制度解釋第1號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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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2019年11月12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民非會計制度解釋第1號征求意見

    ■ 本報記者 王勇

    11月初,財政部會計司發(fā)布《關于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解釋第1號(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征集關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解釋第1號(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1號》)的意見。

    據(jù)介紹,《解釋1號》是對《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以下簡稱《民非制度》)的補充和完善?!督忉?號》內容與《民非制度》不一致的,以《解釋1號》為準。

    《解釋1號》征求意見稿共包括14個問題,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內容:

    (一)《民非制度》未作規(guī)定亟待解決的問題,包括長期待攤費用、注冊資金、以前年度凈資產調整、出資設立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等4個問題。

    (二)對《民非制度》有關規(guī)定做進一步說明的問題,包括限定性凈資產、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等2個問題。

    (三)對《民非制度》相關規(guī)定進行完善的問題,包括實施范圍、長期股權投資和合并會計報表、收入退回、存款利息、涉稅業(yè)務、資產減值損失、現(xiàn)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等8個問題。

    征集意見的截止時間是2020年2月28日。

    研究制定《解釋1號》的三大原因

    關于《解釋第1號》的說明明確,研究制定《解釋1號》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與我國非營利組織領域相關法律法規(guī)相協(xié)調的需要。

    近年來,民間非營利組織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斷健全完善,比如2017年發(fā)布的《民法總則》首次從法律層面對非營利法人進行了統(tǒng)一界定,2016年發(fā)布的《慈善法》規(guī)范了慈善組織可以采取的組織形式,2015年發(fā)布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guī)定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執(zhí)行中國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2018年財政部、稅務總局發(fā)布的《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非營利組織需滿足的條件做了詳細規(guī)定等。

    因此,需要對《民非制度》關于制度實施范圍、注冊資金等方面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修改完善,以便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相協(xié)調。

    二是適應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業(yè)務快速發(fā)展的需要。

    近年來,我國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得到了長足的發(fā)展,2005年《民非制度》實施前我國社會組織數(shù)量不足29萬家,截至2018年底全國登記的社會組織81.7萬個,年均增長率近8%。

    相應的,非營利組織涉及的業(yè)務內容也越來越多,比如開展服務活動等業(yè)務模式越來越靈活多樣,接受捐贈的形式和種類不斷創(chuàng)新、對外投資的類型不斷豐富等。

    民間非營利組織持有長期股權投資、出資設立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涉及納稅義務、發(fā)生收入退回等事項不斷增多。

    因此,需要對有關業(yè)務的會計核算做進一步明確或補充,以提高《民非制度》的適用性。

    三是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信息需求不斷發(fā)展的需要。

    隨著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發(fā)展,其信息使用者不斷增加,對于其所提供資金安全和合規(guī)有效使用等信息披露的需求也不斷豐富和細化。

    特別是政府有關監(jiān)管部門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多具體規(guī)定,比如關聯(lián)方及其交易相關信息,在《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脫鉤后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民辦義務教育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法律法規(guī)中多有涉及,對于限定性凈資產、現(xiàn)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等信息也有一些具體要求。

    因此,需要對會計信息的披露作出更多規(guī)定,統(tǒng)一披露要求,以滿足各方面的信息需求。

    遵循三大原則

    在起草《解釋1號》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有限補充和完善的原則。

    《民非制度》在最初制定時充分考慮前瞻性要求,借鑒參考了國際慣例,引入了權責發(fā)生制會計核算基礎,確立了凈資產區(qū)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制度框架。從調研情況和各方面反饋看,《民非制度》的基本原則、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仍然具有適用性和合理性,僅是個別內容和方面出現(xiàn)了一些不協(xié)調和不適應。

    因此,決定采用制定解釋的方式對《民非制度》進行有限補充和完善,而不是進行全面系統(tǒng)修訂。

    二是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相協(xié)調的原則。

    《解釋1號》貫徹《民法總則》《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等法律精神,并充分考慮了與《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規(guī)制度的充分協(xié)調。

    三是著力解決實務需要的原則。

    《解釋1號》重點針對《民非制度》規(guī)定不明確或不再適用的事項,以及由于實務發(fā)展而產生的尚未規(guī)范的業(yè)務事項進行了解釋。同時,針對限定性凈資產等問題作出了進一步詳細的規(guī)定,以提高實務可操作性。

    新增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解釋1號》明確,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增設“1801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已經發(fā)生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fā)生的改良支出等。

    民間非營利組織發(fā)生長期待攤費用時,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時,借記“業(yè)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尚未攤銷完畢的長期待攤費用。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資產部分“無形資產”項目與“受托代理資產”項目之間增加“長期待攤費用”項目。本項目應當根據(jù)“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注冊資金可計入凈資產

    《解釋1號》明確,民間非營利組織設立時取得的注冊資金,其使用受到時間限制、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時直接計入限定性凈資產;其使用沒有受到時間限制、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時直接計入非限定性凈資產。

    民間非營利組織變更登記注冊資金,不涉及資金變動的,無需進行會計處理;涉及接受資金投入的,應當記入“捐贈收入”等科目。

    民間非營利組織設立時取得的注冊資金,應當在現(xiàn)金流量表“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xiàn)金”項目中填列。

    增加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解釋1號》明確,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增設“5701資產減值損失”一級科目,核算民間非營利組織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所形成的損失,不再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民間非營利組織對于因提取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減值準備而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相關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沖減或轉回資產減值準備,借記相關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期末,將“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本期發(fā)生額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業(yè)務活動表費用部分“籌資費用”項目與“其他費用”項目之間增加“資產減值損失”項目。本項目應當根據(jù)“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本期發(fā)生額分析填列。

    會計報表附注增加保值增值相關內容

    《解釋1號》明確,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增加披露與投資有關的下列信息:

    1.各項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的增減變動及期初、期末賬面余額。

    2.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對象及核算方法。

    3.當期發(fā)生的投資凈損益,其中重大的投資凈損益項目應當單獨披露。

    《解釋1號》明確,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增加披露關聯(lián)方關系及其交易的相關信息。

    1.關聯(lián)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lián)方。

    下列各方構成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關聯(lián)方:

    (1)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設立人。

    (2)該民間非營利組織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yè)。

    (3)該民間非營利組織設立的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

    (4)由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設立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yè)。

    (5)由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設立人設立的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

    (6)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民間非營利組織活動的人員。與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該組織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一般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負責人、理事、監(jiān)事、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等。

    (7)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yè)。

    (8)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設立的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

    此外,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與其主要捐贈人也構成關聯(lián)方。

    2.關聯(lián)方交易。關聯(lián)方交易,是指關聯(lián)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lián)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1)購買或銷售商品及其他資產。(2)提供或接受勞務。(3)擔保。(4)提供或接受捐贈。(5)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等)。(6)租賃。(7)代理。(8)許可協(xié)議。(9)代表民間非營利組織或由民間非營利組織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10)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3.關聯(lián)方披露。民間非營利組織與關聯(lián)方發(fā)生關聯(lián)方交易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關聯(lián)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應當包括:(1)交易的金額。(2)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條款和條件,以及有關提供或取得擔保的信息。(3)未結算應收項目的壞賬準備金額。(4)定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