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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工作”標志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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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2019年03月26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中國社會工作”標志啟用

    ■ 本報記者 王勇

    3月19日,民政部正式發(fā)布“中國社會工作”標志。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中國社會工作”標志啟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社會工作標志是社會工作形象的集中體現(xiàn),具有標示、識別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服務場所的重要作用。發(fā)布啟用統(tǒng)一標志,打造社會工作整體形象,是加強社會工作宣傳、優(yōu)化發(fā)展環(huán)境、推進品牌建設的重要舉措。

    推廣使用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標志,將有利于增強社會工作的認知度和接納度,擴大社會工作的社會影響力,爭取人民群眾的支持;有利于增強社會工作從業(yè)人員使命感與責任感,形成向心力和凝聚力,提升社會工作服務規(guī)范化與專業(yè)化水平。標志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各級民政部門應積極推動統(tǒng)一標志的使用。

    《“中國社會工作”標志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guī)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社會工作服務的群團組織、企事業(yè)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區(qū)服務機構、社會組織以及社會工作者,有權使用“中國社會工作”標志。

    圖形+中英文文字

    “中國社會工作”標志由上方圖形與下方“中國社會工作”中英文文字構成。上方圖形為紅心,內含中文書寫體“社工”。書寫體“社”字,既蘊含中文“社”字,也蘊含中文“工”字,兩字渾然一體,點明主題。圖形采用黨旗國旗的紅色,寓意著我國社會工作堅持走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特色社會工作發(fā)展之路?!吧绻ぁ睍鴮戵w采用白色,寓意廣大社工以高尚、純潔、正直的情操開展社會工作。

    中國社會工作標志形象生動,內涵豐富,具有鮮明中國特色,是我國社會工作形象的集中體現(xiàn),具有標示、識別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服務場所的重要作用。民政部推廣使用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標志,將有利于增強社會工作的認知度和接納度,擴大社會工作的社會影響力,爭取人民群眾的支持;有利于增強社會工作從業(yè)人員使命感與責任感,形成向心力和凝聚力,提升社會工作服務規(guī)范化與專業(yè)化水平。

    “中國社會工作”標志由民政部在全國范圍內公開征集、嚴格評選確定,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標志的發(fā)布,體現(xiàn)了黨和政府對廣大社會工作者的殷切關懷和無限希望,有助于進一步凝聚、激勵廣大社會工作者以更加昂揚奮進的精神狀態(tài)提供專業(yè)服務。

    開展社工服務和活動可使用

    《管理辦法》明確,“中國社會工作”標志所有權屬于民政部,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官方標志備案。未經民政部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與該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圖案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各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社會工作服務的群團組織、企事業(yè)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區(qū)服務機構、社會組織以及社會工作者,有權使用“中國社會工作”標志。

    各使用主體在組織開展社會工作服務和活動中,可使用“中國社會工作”標志。社會工作服務站點、服務中心應懸掛使用“中國社會工作”標志?!爸袊鐣ぷ鳌睒酥究膳c本地區(qū)、本單位社會工作標志同時使用,在同時使用時,應保證“中國社會工作”標志處于主體(或優(yōu)先)地位。

    “中國社會工作”標志樣式與應用規(guī)范由民政部統(tǒng)一規(guī)定。凡使用“中國社會工作”標志的應當符合標志的圖案組成、文字字體、構圖比例、顏色標準等規(guī)范要求,標志圖形和文字不得拆分單獨使用。

    “中國社會工作”標志可以應用于社會工作者胸牌、徽章、辦公桌標,以及與社會工作有關的專業(yè)服務、公益活動、會議、宣傳用品、證書證件、媒體資料和相關出版物等。

    “中國社會工作”標志使用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民政部負責全國范圍內“中國社會工作”標志的宣傳推廣并對標志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中國社會工作”標志管理。上級民政部門對下級民政部門的“中國社會工作”標志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

    各級民政部門和各使用主體應當定期、主動對標志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使用情形,應當責令糾正。

    有下列侵害“中國社會工作”標志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故意貶損、毀壞“中國社會工作”標志的;(二)未按規(guī)定擅自修改、傳播、制作“中國社會工作”標志的;(三)在與社會工作無關的活動、場所中擅自使用“中國社會工作”標志,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標志的;(四)使用“中國社會工作”標志進行營利性活動的;(五)其他侵犯“中國社會工作”標志專用權的情形。

    推進“全過程、多方位”使用

    《通知》要求,要采取以點帶面、梯次推進的方式,有計劃、有步驟地推動標志在社會工作領域的普遍使用。各地相關部門和提供社會工作服務的群團組織、企事業(yè)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區(qū)服務機構、社會組織以及社會工作者,可在組織開展社會工作服務和活動中積極使用標志。社會工作服務站點、服務中心以及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要主動懸掛使用標志。社會工作者要通過胸牌、徽章等佩戴使用標志。社會工作相關會議、辦公用品、宣傳材料、證書證件、媒體資料和出版物中可以使用標志。

    要結合標志“使用主體多、應用環(huán)境多、拓展轉化多”的實際需求,大膽創(chuàng)新,廣泛調動各使用主體和社會力量參與,激發(fā)社會工作領域對標志的理解與認同,發(fā)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從業(yè)人員聰明才智,策劃實施人民群眾歡迎、社會反響熱烈的社會工作活動。

    各地要樹立標志宣傳意識,整合多方資源,推動標志在社會工作推進中“全過程、多方位”使用。率先在各級政府支持或組織實施的社會工作站點、服務中心和項目中啟用,在各級政府組織的社會工作會議、培訓和活動中運用。鼓勵全國性和地方社會工作組織發(fā)揮聯(lián)系廣泛、服務社會的優(yōu)勢,面向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工作教師與在校學生使用。引導各類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站點自愿自主使用標志,逐步擴大標志啟用范圍。

    要堅持標志使用的公益性原則,各地要通過網絡、電視、報紙、雜志、“兩微”等主動公開標志應用下載渠道,對任何合法合規(guī)使用行為不增設“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