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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NGO代表機構登記、備案指南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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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2016年12月06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境外NGO代表機構登記、備案指南發(fā)布

    ■ 本報記者 王勇

    11月底,公安部網站正式發(fā)布了《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實施提供了具體操作指南。

    《辦事指南》主要包括代表機構登記和開展臨時活動備案兩部分。

    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代表機構需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然后向擬設立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登記的文件材料。

    境外非政府組織未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與在中國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以下稱中方合作單位)合作進行,由中方合作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并備案。

    按什么程序申請登記?

    《辦事指南》規(guī)定,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

    境外非政府組織可以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保等領域和濟困、救災等方面依法開展有利于公益事業(yè)發(fā)展的活動。

    境外學校、醫(yī)院、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的研究機構或者學術組織與境內學校、醫(yī)院、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的研究機構或者學術組織開展交流合作,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登記設立代表機構必須符合以下五項條件:在境外合法成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有利于公益事業(yè)發(fā)展;在境外存續(xù)二年以上并實質性開展活動;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在申請程序方面,《辦事指南》規(guī)定,境外非政府組織需要先依照《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業(yè)務主管單位名錄(2017年)》,根據本組織業(yè)務范圍、活動地域和開展活動的需要,向相應單位提出擔任該組織設立代表機構業(yè)務主管單位的申請。

    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向擬設立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登記的文件材料。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準予登記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發(fā)給登記證書,并向社會公告。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業(yè)務范圍、活動地域、首席代表、業(yè)務主管單位。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刻制印章,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銀行賬戶,并將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印章式樣以及銀行賬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身份證明、名稱、地域

    如何確定?

    在申請登記時,境外非政府組織需要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及章程等,以及擬擔任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外國人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的身份證明等,需要按一定程序確認。

    外國人身份證明、在外國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組織證明文件、材料及其章程、在外國存續(xù)二年以上并實質性開展活動的證明材料等,應當經其本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但外國本國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和有關機構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香港居民的身份證明、在香港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組織的證明材料及其章程、在香港存續(xù)二年以上并實質性開展活動的證明材料等,應當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澳門居民的身份證明、在澳門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組織的證明材料及其章程、在澳門存續(xù)二年以上并實質性開展活動的證明材料等,應當經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政府公證部門或者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臺灣居民應當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證明其身份,在臺灣地區(qū)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組織的證明材料及其章程、在臺灣存續(xù)二年以上并實質性開展活動的證明材料等,應當經當地公證人公證。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依次由“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駐在地名稱”、“代表處(或辦事處、聯(lián)絡處等)”組成。

    “駐在地名稱”是指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駐在地的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

    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qū))的,應注明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qū))的名稱。具體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加括號的形式表明其原始登記地”、“駐在地名稱”、“代表處(或辦事處、聯(lián)絡處等)”。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應當確定在中國境內的活動地域,活動地域可以選擇在本省級行政區(qū)劃以內,也可以選擇在一個省級行政區(qū)劃以上,但選擇活動地域要與代表機構業(yè)務范圍和開展活動的實際情況相符。對一個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兩個以上代表機構的,每個代表機構確定的活動地域之間不得相互重疊交叉。

    年度活動計劃如何備案?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后,還需要對每年的活動計劃進行備案,并接受年度檢查。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包含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等內容的下一年度活動計劃報業(yè)務主管單位,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十日內填寫《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年度活動計劃備案表》(表七),并附下一年度活動計劃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特殊情況下需要調整活動計劃的,填寫《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年度活動計劃變更備案表》(表八),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業(yè)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出具意見后,填報《20**年度工作報告》,于3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年度報告應當包括經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開展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等內容,年度報告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統(tǒng)一的網站上向社會公開。

    臨時活動如何備案?

    境外非政府組織未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需要進行備案。臨時活動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實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重新備案。

    境外非政府組織未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與在中國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以下稱中方合作單位)合作進行。

    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臨時活動,中方合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并在開展臨時活動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在賑災、救援等緊急情況下,需要開展臨時活動的,備案時間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備案的臨時活動不符合《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及時通知中方合作單位停止臨時活動。

    中方合作單位應當在臨時活動結束后三十日內將活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書面報送登記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