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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試點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
慈善組織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被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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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2016年08月30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慈善組織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被設限

    8月25日,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公布了《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8月31日。

    征求意見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

    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則根據(jù)上年度凈資產的不同分別執(zhí)行不同的標準。

    公募慈善組織的70%、

    10%和13%

    《慈善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shù)額的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guī)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以外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原則制定。

    征求意見稿對此進行了細化。由于慈善組織可以采用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慈善組織可以申請公募資格,也可以不申請公募資格。因此征求意見稿按照組織形式的不同,以及是否具有公募資格進行了分類,不同的類別執(zhí)行不同的標準。

    具備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分為兩類,其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比例相同,但年度管理費用標準不同。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0%。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3%。

    非公募慈善組織

    按資產分檔執(zhí)行

    不具備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也分為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兩類,但其標準根據(jù)上年末凈資產有分為不同的檔次。

    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的標準分為四檔,總的趨勢是上年末凈資產越高,其支出比例越低,年度管理費用占比同樣也越低。

    第一檔,上年末凈資產高于60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6%;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2%。

    第二檔,上年末凈資產低于6000萬元高于8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6%;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3%。

    第三檔,上年末凈資產低于800萬元高于4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7%;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5%。

    第四檔,上年末凈資產低于4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8%;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20%。

    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標準同樣分為四檔,其趨勢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基金會類似。

    第一檔,上年末凈資產高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6%;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3%。

    第二檔,上年末凈資產低于1000萬元高于5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7%;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4%。

    第三檔,上年末凈資產低于500萬元高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8%;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5%。

    第四檔,上年末凈資產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8%且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5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20%。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還規(guī)定了慈善組織的年度管理費用低于20萬元人民幣的,不受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限制。這對于小型慈善組織無疑是一種福音,不用擔心因為資產少而沒有管理費用可用。

    計算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比例時,還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shù)代替上年總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shù)代替上年末凈資產。上年總收入為上年實際收入減去上年收入中時間限定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時間限定的凈資產。

    這就解決了當慈善組織年度收入出現(xiàn)巨大波動時難以按比例支出的問題。

    明確了活動支出和

    管理費用的內容

    在規(guī)定了年度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比例的同時,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內容,為慈善組織的會計核算指明了方向。

    慈善組織的業(yè)務活動成本包括慈善活動支出和其他業(yè)務活動成本。慈善活動支出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慈善活動,向受益人捐贈財產或提供無償服務時發(fā)生的下列費用:直接或委托其他組織資助給受益人的款物;為提供慈善服務和實施慈善項目發(fā)生的人員報酬以及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管理慈善項目發(fā)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審計、評估等費用。

    慈善組織的管理費用是指慈善組織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guī)定,為保證本組織正常運轉所發(fā)生的下列費用:理事會等決策機構的工作經費;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yè)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等。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見稿還提出慈善組織的某些費用如果屬于慈善活動、其他業(yè)務活動、管理活動等共同發(fā)生,且不能直接歸屬于某一類活動的,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分別計入慈善活動支出、其他業(yè)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

    幾種豁免情況

    為應對特殊情況,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幾種可以豁免的情況。

    由于登記或者認定為慈善組織未滿1年,尚未全面開展慈善活動的;慈善組織的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突發(fā)性增長的;慈善組織因未決訴訟、分立合并等產生的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突發(fā)性增長等情況,導致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慈善組織簽訂捐贈協(xié)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

    ■ 本報記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