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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即將試點 社會組織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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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2016年04月12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慈善信托即將試點 社會組織如何應對

    從比爾·蓋茨、洛克菲勒家族,到中國的牛根生、馬蔚華、馬云,公益信托成為越來越多商界大佬們選擇慈善的模式。

    近日,民政部相關負責人在對《慈善法》進行解讀時表示:“今年,我們會有選擇地開展慈善信托的試點工作。明年,我們將制定出臺有關慈善信托的備案管理辦法,同時,關于慈善信托備案后享受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也要一并研究,盡快制定?!?/p>

    按照《慈善法》、《信托法》的規(guī)定,慈善組織既可以成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也可以成為受托人、監(jiān)察人,更可以成為受益人。

    而據信托業(yè)人士的估計,慈善信托的預期體量可能達到一至兩千億元,無疑將成為慈善組織自富豪企業(yè)捐贈、公眾捐贈之后又一大資金來源。

    離9月1日《慈善法》正式實施還有不到半年的時間,慈善信托的設立將會給慈善組織從籌資到項目執(zhí)行帶來哪些變化,怎樣的慈善組織才能在慈善信托大潮中贏得先機呢?

    誰將成為慈善信托委托人

    委托人是慈善信托財產的源頭,對于慈善組織來說,搞清資金的來源無疑是獲取資金的第一步。那么,誰將成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呢?

    《信托法》規(guī)定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此外,《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對委托人的資格和數量都設置了較高的門檻。

    也就是說,最有可能成為委托人的是富人、企業(yè)和較大的慈善組織。無論是其中的哪一個群體設立慈善信托,對慈善組織來說都意味著新的挑戰(zhàn)。

    慈善組織如果試水慈善信托,意味著多了一種慈善資產保值增值的金融手段。問題是,目前的機構設置、人員素養(yǎng)能夠玩得轉慈善信托嗎?

    富人、企業(yè)設立慈善信托其實早已開始。

    早在2005年,牛根生就捐出了自己的股份,后來在香港設立了公益信托。據老?;饡貢L雷永勝介紹,目前老?;饡刂?、管理和受益的40億元的慈善資產,年收益在10%至20%?;饡闹饕杖刖蛠碜再Y產管理公司打理獲得的投資收益。

    2014年4月,阿里巴巴集團創(chuàng)始人馬云、蔡崇信25日宣布,捐出阿里巴巴集團2%的期權,在新加坡成立個人公益信托基金,價值100多億元。

    如今,《慈善法》拉開了慈善信托的大門,會有越來越多的富人、企業(yè)開始在內地設立公益信托,這意味著慈善組織不再是他們進行慈善捐贈的唯一選擇。

    誰將成為慈善信托受益人

    慈善信托屬于公益信托,是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慈善信托產生的收益最終將用于慈善活動,問題是這些收益交給誰來操作慈善活動呢?

    一般來說有三種情況:委托人發(fā)起設立的慈善組織;受托人(以信托公司為主);其他慈善組織。當然無論誰來執(zhí)行都要尊重委托人設立公益信托的意愿。

    如前所述,牛根生設立的公益信托其收益就交給了其本人創(chuàng)立的老?;饡韴?zhí)行,目前老?;饡磕甑墓嬷С鼍瓦_到了2個多億。

    比爾·蓋茨同樣如此。2006年開始,蓋茨基金會就分成兩個獨立的實體,一個是比爾和梅琳達蓋茨基金會,一個是比爾和梅琳達信托。

    基金會有權向基金會信托索要任何其財產范圍內的資產進行公益活動,而基金會信托的存在價值,就是管理它的資產,并且把資產收益轉交給基金會,讓基金會達成它慈善的目標。而信托公司與基金會相互獨立,互不隸屬,只是擁有共同的理事。

    對于公益組織來說,爭取資金不需要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打交道,直接向相應的基金會爭取即可。

    第二種情況,由受托人執(zhí)行。如果慈善組織自身就是受托人,那么就可以直接用收益來進行慈善活動。如果信托公司是受托人,那么信托公司既可以自己去開發(fā)執(zhí)行公益項目,也可以尋找慈善組織來實施。

    信托公司在資金的管理、保值增值、信息透明度、運營成本等方面具有優(yōu)勢,而其他慈善組織則在公益項目和受助群體的開發(fā)、管理等方面有豐富經驗。

    考慮到術業(yè)有專攻,信托公司尋找慈善組織來實施的可能性比較大,哪些慈善組織會成為信托公司的合作伙伴呢?動作快的公益組織當然會贏得先機。

    第三種,直接由其他慈善組織實施。如果在設立信托計劃的時候,就已經確立了由哪家或哪幾家慈善組織來實施慈善活動,那么收益會直接給到這些慈善組織。對這些慈善組織來說,這意味著一筆長期、穩(wěn)定的資金,無疑是十分值得爭取的。

    七大問題誰來解

    慈善信托對慈善組織發(fā)展的促進,前景是誘人的,但目前仍然存在很多待解的問題。無論是作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還是慈善活動執(zhí)行方,都需要格外關注。

    首先,《慈善法》明確慈善信托在民政部門采取備案制,解決了主管機構模糊不清的問題,改變了《信托法》中設立公益信托事前審批的安排。問題是如何在民政部門備案還沒有實施細則。

    其次,慈善信托涉及專業(yè)的金融知識和技術,如何加強金融資本監(jiān)管、培育慈善信托發(fā)展還需要民政部與銀監(jiān)會等金融監(jiān)管機構的密切聯系和合作。慈善組織如果成為委托人或受托人,如何監(jiān)管以及出現問題時應該如何處理還沒有一個很好的模式。

    再次,對于慈善信托受托人和監(jiān)察人還缺乏統(tǒng)一的管理和規(guī)范,其資格條件、具體職責等內容還需要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以便增強可操作性。在信托合同失靈、監(jiān)察人缺位的情況下,要更好地維護委托人、受益人合法權益和保障慈善信托的公益性宗旨,需要進一步明確細化主管部門的監(jiān)管職責及其救濟手段。

    第四,《慈善法》規(guī)定“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將相關文件報民政部門備案的,不享受稅收優(yōu)惠”,但并沒有條款對慈善信托稅收優(yōu)惠作出說明。設立慈善信托可能涉及財產過戶登記、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等稅收問題。稅收優(yōu)惠政策究竟如何落地成為問題。

    第五,《慈善法》并未對慈善信托接受捐贈設立信托后如何出具票據作出規(guī)定,委托人面臨無法獲得稅收抵扣,甚至入賬困難等情況,這將為慈善信托結構設計帶來很大不便。

    第六,《慈善法》規(guī)定,信托公司與其他慈善組織均可以作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但二者各具優(yōu)點,在慈善信托大松綁帶來的新機遇下,二者之間的互補性、合作性要遠大于競爭性。二者如何合作還需要不斷探索。

    未來可以積極探索“慈善組織+信托公司”慈善信托模式,由慈善組織接受捐贈,作為委托人將財產委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進行專業(yè)化運作,促進資產保值增值,根據慈善組織的要求對特定慈善項目進行支持。

    第七,在進行慈善信托清算時,《慈善法》規(guī)定“信托文件未規(guī)定的,應當將剩余財產轉贈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慈善信托”。但轉贈的處理主體是誰尚未明確。 

    ■ 本報記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