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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王勇 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正式發(fā)布,明確了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作出的修訂。修訂后,社會團體登記可以跳過籌備申請直接申請登記了,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的設立、注銷也不再需要審批了。 登記: 跳過籌備申請直接申請登記 成立登記是社會團體正式步入社會組織領域的第一步。 按照未修訂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需要先由發(fā)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批準后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zhí)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決定》一步到位,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中的“由發(fā)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修改為“由發(fā)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同時規(guī)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fā)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發(fā)起人說明理由。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批準文件,申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fā)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也就是說可以直接申請登記啦! 更值得歡呼的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社會團體備案事項,除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業(yè)務主管單位依法出具的批準文件”這條規(guī)定也被刪除了。 雖然籌備不再需要申請,但籌備期間的監(jiān)管并沒有被忽略。 修訂后的第三十二條就規(guī)定: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xù)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分支機構: 設立、注銷不再需要審批 除了登記方面的改進,《決定》還對分支機構的設立、注銷進行了新的規(guī)定,總的來說就是不需要登記管理機關審批了。 2013年11月8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了民政部對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行政審批項目。 《決定》對此進行了響應。 “社會團體成立后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yè)務范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申請登記”的規(guī)定被刪除。 同時刪除的還有“社會團體撤銷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辦理注銷手續(xù)。社會團體注銷的,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這一規(guī)定。 處罰條例中“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也被修訂為“違反規(guī)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