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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長、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NGO所 所長王名 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金錦萍 對慈善法的出臺,我們投入了前所未有的熱情。此前希望達到的三個要求:解決問題、有戰(zhàn)略高度、整體上為其他立法留有余地,基本上都實現了。并且有一定的超前性,對之后的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公益慈善還是慈善,這是一個大問題?,F在的行文中,有些地方用“慈善”用得比較勉強和尷尬,比如慈善信托、慈善服務,換成公益好一些,很多組織也會認為自己是公益組織,不是慈善組織。兩者當然是有區(qū)別的,慈善更強調動機,公益更強調受益。 財產安排是一個核心問題,但沒有太多涉及?!豆媸聵I(yè)捐贈法》中講的社會公共財產是更進步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受贈的財產及其增值為社會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彼翘厥獾氖鼙Wo財產。 監(jiān)督管理方面,能否用監(jiān)督和“問責”或者其他說法,而不是管理?!肮芾怼边€是一個傳統(tǒng)的觀念。 草案亮點頗多,回應了現實需要和公眾期待。它是慈善領域的基本法,涵蓋了組織法、行為法、促進法等內容,并且彌補了原來缺失的募捐、慈善服務等規(guī)定。在登記制度上有重大突破,慈善募捐方面,給了慈善組織一個公平獲得募捐資格的機會,只要是慈善組織滿足條件都可以獲得。 現在草案的慈善組織一章很簡約,沒有具體規(guī)定治理結構。那么應該在哪里規(guī)定呢?慈善組織的形態(tài)有很多種,要在一個大的法律體系中解決,還是在慈善法中增補? 慈善信托不再需要批準才能成立,而是備案制度,自然人也可以設立。但是備案制是否合適?據我了解,大陸法系的公益信托一般不采用備案制。 在慈善服務中,把志愿服務和慈善服務合二為一了,志愿服務是特殊的,主要是人力資源的供給,慈善服務是直接提供需求。單獨規(guī)定會更理想一些。 草案對于慈善財產沒有專門的規(guī)定,但這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投資保值、經營性活動等等,建議專章規(guī)定。 ■行業(yè) 聲音>>> 英國在1601年就推出了類似的慈善法。中國制定慈善法意義重大,其將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扶貧濟困的傳統(tǒng)美德以法律形式擴散到現代公益事業(yè),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雖然現在的法律文本內容比較詳細,解釋也很緊湊,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草案用詞不嚴謹,法律用語不足,不像法律,比如“根據需要可以……”,應避免類似提法。第二,相關名稱定義不嚴格,比如公募、私募定義問題。第三,草案規(guī)定志愿者的服務要簽定協(xié)議以及志愿者的嚴密性等,這是過去沒有的,這是好現象,但也存在責任不到位問題。比如第54條說信托文件未規(guī)定的按照國務院原有關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是什么,責任由誰規(guī)定,究竟是按會計法還是專門制定一個慈善組織的標準,這是責任不到位的問題。 第四,監(jiān)管的問題,應避免多頭監(jiān)管,因為多頭監(jiān)管會出現誰都監(jiān)管誰都不負責任的現象。草案提出社會監(jiān)管、輿論和媒體監(jiān)管,但要明確相關概念,以及政府在監(jiān)管中扮演什么角色。 第五,可操作性問題。不可能操作的盡量不要往里面放,放進去以后對未來法律的嚴肅性有很大影響。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副理事長黃浩明 中國扶貧基金會專職副會長 王行最 應促進慈善信托的發(fā)展,突出慈善服務。應對信息進行適當披露,一方面是針對政府的,一方面是針對公益組織的。 關于募捐資格,我們一直在探討慈善本身是個民間行為,政府公權力不應該介入的問題,應間接地把政府排除在外。不應該做行政性區(qū)域性的限制,而應該有市場傾向,而且對于網絡募捐也無法進行限定。實際上,設立這一限制還是老舊行政思想在作怪。只要有資格、有能力,遵守法律,就可以在全國募捐。因此這一點草案落后于現實。 另外一個問題是對受益人和慈善支出要不要規(guī)定。還有關于慈善組織走出去,不光是稅收的問題,相關法律都是空白。 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秘書長助理黃真平 全世界來看,社會工作都是在做慈善事業(yè),但《慈善法》草案只提了一句,志愿者卻無處不在。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可能是立法工作人員不了解社會工作,或者目前社會工作發(fā)展程度不足以引起重視。未來趨勢上來看,國家也會對社會工作立法,但在沒有社會工作領域法律的階段,如果在《慈善法》中能有一些鼓勵性規(guī)定,對行業(yè)發(fā)展和專業(yè)化會很有幫助。 在慈善信托的落地監(jiān)管上,還是應該結合現有行政部門情況進行規(guī)定,否則沒有監(jiān)管主體,容易互相推責。 聲音>>> ■法律界 青島大學法學院教授李芳 《慈善法》應當為公益慈善法,公益二字是用來界定慈善的,也就是說《慈善法》必須指向公益法。第一章總則部分有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慈善組織救助活動的范圍已經從弱勢救助擴展到教科文衛(wèi)體,但它的服務對象、受益人的是否指向公眾利益,這一點并不明確。這也導致后面各個章節(jié)出現了相互矛盾的規(guī)定。所以,《慈善法》目前最重要的任務就是解決定位問題,定位準確很多具體的問題、具體的矛盾都會迎刃而解。 《慈善法》應當賦予慈善組織五項權利:一、冠名權,以慈善法為依據,具有公益性才可以享有。二、公募權,慈善組織應該享有公募權,指向公眾利益才能擁有公募的權利。三、免稅權,因為是提供公共服務,所以應該享有免稅權,至少要賦予其申請免稅的權利,這一點法條并不明確。四、申請領取捐贈發(fā)票的權利,慈善組織有權向稅務部門申請領取正規(guī)的捐贈發(fā)票,不給的話可以申訴。五、政府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因為其自身的公益性質,公益性組織具有優(yōu)先接受購買服務的權利。 中國社科院法治所鄧麗 草案對關聯(lián)交易有所放開,立場是好的,但是不是放太開了?還需要斟酌尺度。 第八條和一百一十四條,共同構成慈善組織準入制度構建,是一種突破,但突破還不夠徹底。是否可以加入備案制度,納入更多組織?慈善服務體系理得不夠成熟,稍顯混亂。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馬劍銀 草案有進步但也有倒退,比如把募捐放在了捐贈前面,這是完全違反邏輯的——很顯然捐贈的范圍要比募捐廣,先有捐贈再有募捐。而且在某種意義上來說,這部法的行為意義也被削弱了。在關于政府部門的責任方面,整部法律只用一條(113條)介紹政府所有的法律責任。但實際上有很多責任是需要在法律責任中列舉的,而且應該把這一條放在最前面,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 內務室干部杜榕 應促進慈善信托的發(fā)展,突出慈善服務。應對信息進行適當披露,一方面是針對政府的,一方面是針對公益組織的。 關于募捐資格,我們一直在探討慈善本身是個民間行為,政府公權力不應該介入的問題,應間接地把政府排除在外。不應該做行政性區(qū)域性的限制,而應該有市場傾向,而且對于網絡募捐也無法進行限定。實際上,設立這一限制還是老舊行政思想在作怪。只要有資格、有能力,遵守法律,就可以在全國募捐。因此這一點草案落后于現實。 另外一個問題是對受益人和慈善支出要不要規(guī)定。還有關于慈善組織走出去,不光是稅收的問題,相關法律都是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