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民政部印發(fā)《關于改變社會組織登記證書印制及征訂方式的通知》(民函〔2015〕227號),通知明確,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職能轉移的要求,深化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此前由民政部統(tǒng)一印制及征訂社會組織登記證書的方式,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改為以?。ㄗ灾螀^(qū)、直轄市)為單位自行統(tǒng)一印制征訂。 此次所涉及的社會組織登記證書共4種,分別為:《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正、副本)。 為適應當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變化,在基本保持登記證書內容、規(guī)格、技術要求、防偽標識不變的基礎上,對個別內容和版式做了調整,如:根據《國務院關于批轉發(fā)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5〕33號)要求,將原證書登記證號欄目內容改為“統(tǒng)一代碼(登記證號)”,登記證書(正、副本)中凡設有“代碼”欄目的相應予以刪除。通知同時提出,內蒙古、西藏、新疆3個使用少數(shù)民族文字原已自行印制證書的自治區(qū),可按照新印制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通知強調,社會組織登記證書是社會組織經民政部門許可設立的法定證明,各地要高度重視,嚴格遴選生產廠家,確保證書質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證書印制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據民政部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