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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KE30陳菁:被刷屏后,看看行動派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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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nèi)容
2015年06月23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觀點一
TAKE30陳菁:被刷屏后,看看行動派怎么做

    “安珀報警”(AMBER Alert)的大眾緊急報警系統(tǒng),是專門為被綁架或被拐少年兒童設立的。該系統(tǒng)由執(zhí)法機構、廣播電視、無線通訊、網(wǎng)絡公司、交通運輸機構合作組成。當綁架兒童案發(fā)生后,該系統(tǒng)通過電視、廣播、手機、電子郵件、路邊電子告示牌等現(xiàn)代訊息傳播方法,告知整個社區(qū)綁架案的詳細信息,發(fā)動民眾協(xié)助提供破案線索,使民眾成為破案的眼睛和耳朵,目的是早日找回孩子。

    官方數(shù)據(jù)缺失

    立法升級困難

    這場關于支持還是反對的刷屏之戰(zhàn)始于“對拐賣兒童一律死刑”的量刑標準。

    如果你是一名參與者,那表示你對法律是信任并認可的,希望通過立法對拐賣的現(xiàn)狀進行干預。法律的意義在于嚴肅性、規(guī)范性和審慎性,如果沒有足夠的數(shù)據(jù)與證據(jù)作支撐就朝令夕改,何談信任與震懾?

    關于中國兒童拐賣的權威完整數(shù)據(jù)一直處于缺乏的狀態(tài),公安部在搭建全國性的失蹤人口信息系統(tǒng),但數(shù)據(jù)并未公開。中國官方的說法是每年1萬人左右,但是有第三方機構估計則有7萬人之多。而據(jù)中國之聲《央廣夜新聞》報道,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中國每年的失蹤兒童有20萬人左右,而找回的僅約0.1%。

    如果說媒體的數(shù)據(jù)不準確,那么公安部是否應當有責任與義務出面辟謠,以專業(yè)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說話,公布每年到底有多少兒童失蹤,找回了多少,主要分布在哪個年齡段,哪些省份情況比較嚴重,每年拐賣案件同比或環(huán)比上升或者下降了多少,每年打擊了多少拐賣分子。

    如果有這樣一份詳盡、公開的數(shù)字出臺,是否能讓站在不同角度的參與者更理性地看到影響量刑的關鍵點,為相關立法的修改或升級做出更好的背書呢?

    行動的可能:

    在官方發(fā)布充分的數(shù)據(jù)之前,我們能做些什么?

    在美國的失蹤兒童干預系統(tǒng)中,“安珀警戒”(AMBER Alert)和“亞當警報”(Code Adam)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而它們都是由失蹤兒童的父母以及相關非政府組織推動并影響立法的。

    英國、法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墨西哥、荷蘭、愛爾蘭、馬來西亞等國家也相繼建立類似的快速尋找走失兒童的社會機制。在歐盟甚至建立了兒童失蹤超越國界的應急響應系統(tǒng)。

    再來看看同為亞洲的近鄰,2000年,印度民間發(fā)動32萬捐款人建立了兒童失蹤的應急響應系統(tǒng)。韓國也已把游樂園、超市等大型公共場所納入“亞當警報”(Code Adam),并為此修改相關法律,在2013年上半年義務實行該制度。

    罪刑相適應V.S.矯枉過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規(guī)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可以看出,針對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刑法的這條規(guī)定有一個遞進的邏輯關系,也就是按照“罪刑相適應原則”去制定的,法條本身也已經(jīng)包含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那么爭議點在哪里呢?其實在于對“相適應”的不同理解。“罪刑相適應原則”主張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適應,支持死刑觀點的參與者則認為此罪行大于刑罰。

    “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的三大原則之一,是刑法的基因。如果明知可能引起輕罪的升級而出于震懾目的矯枉過正,還能算良法嗎?此外,全世界的發(fā)達國家都是慎用死刑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從何而來?如果不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的制度,良法將沒有立法的途徑。

    死刑是一種量刑的結果,也就是說,如果按照“有一次拐賣,就有一次死刑”的邏輯,那表示有一個孩子已經(jīng)遭受了這種侵害或遭遇不測。那有沒有可能把努力的時間點再推前呢?

    很多支持死刑的參與者都是家長,可以感受到并能理解其轉(zhuǎn)發(fā)背后強烈的情緒,很可能假設了一次人販子拐帶自己孩子的可怕過程,想象了許多不敢去想的可能,然后感到恐懼,感到憤恨,用一種類似“詛咒”的方式讓買方賣方都以死謝罪。

    一位家長群的家長說:“如果知道有死刑這樣的后果,多少會有人販子思考或者有人卻步?!钡?,判處死刑的罪名不在少數(shù),一些重罪的發(fā)案仍是屢禁不止。拐賣婦女、兒童罪也一樣,如果有死刑,但卻存在犯案后可以藏匿,逃脫刑罰的巨大空間存在,那么死刑的震懾對于犯案人來說,并不是一把懸在頭上的利劍,而可能是一塊掉下來也不一定會砸到他身上的隕石。更可怕的,是在那些覺得可以逃脫而不選擇卻步的人販子的另一面,是那些覺得有了死刑而徹底放下心頭大石的家長們,與其等待法律事后的調(diào)整,不如誘拐發(fā)生之前去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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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KE30,專注研究中國兒童侵害問題。呼吁家庭、學校、社會每月30分鐘和孩子聊聊有關安全的話題。希望推進一種教育方法:用環(huán)境來養(yǎng)成孩子的防侵害意識;用游戲提升孩子防侵害技能;用浸入式教學方法學習防侵害技巧。最終期待推動兒童防侵害共同意識的落地以及“亞當警報”“安珀警報”等保護兒童的社會應急反應機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