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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在透明公益系列沙龍的第一期討論會上,新浪微博社會責任總監(jiān)貝曉超道出了自己的“煩惱”,他所負責的微公益平臺遇到了這樣的困惑,捐贈人在公開了自己的捐贈信息后,便被一些人或機構列為精準目標用戶,不停地被騷擾。 “在微博上我去找你太簡單了,會@你,給你評論,給你私信。這些人的名單來自于什么地方,就是你公開的,名單在那兒,他們已經找到了精準的用戶,如果不斷地@你,你很可能會覺得可以捐一點?!必悤猿f,即便目前法律規(guī)定捐贈人的信息是默認公開的,但微公益也因為自己平臺的特殊性,將捐贈人的信息默認為不公開,如果捐贈人選擇公開,再去公開。 公益組織要公開透明早已成為老生常談的話題,但事實上,公益機構在實現(xiàn)透明的過程中,披露的當然不止是捐贈人的信息,那么公益透明到底是不是有邊界的,到底要不要“全裸”,徹底公開是不是也會帶來煩惱呢? 對誰透明?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創(chuàng)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認為,在透明的問題上,人們早已達成了共識,是需要透明的,尤其是公益機構更要透明,問題是公益機構到底應該對誰透明呢? 首先要對內部透明,內部透明主要是理事會的透明,是指秘書處財務信息、項目信息、基本的信息需要對理事會透明。依據是機構自身組織的章程。當然對理事會的透明從來就不是社會關注的熱點。 第二方面是對外部的透明。包括對政府有信息的公開、披露,對捐贈人要有信息的公開,對公眾也要有信息的披露和公開。 對政府的公開主要是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一些基本部門的規(guī)章,公益慈善機構有責任每年要將年度報告送遞給相關的政府部門,要進行年檢,在法律上強制要求要對信息進行披露。 對捐贈人信息的披露方面,現(xiàn)在很多機構對大額的捐贈人信息的透明程度相對來說會更高一些,但是對一些小額捐贈人信息的披露程度相對來說會低一些。 對公眾的信息公開方面,根據相關的一些法律法規(guī),比如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明確要求基金會有很多的信息要對公眾,而不僅僅是對理事會、捐贈人公布,還要對公眾公布。 透明的邊界與成本 公眾對基金會透明度的期望比較高,郭美美事件出來之后,大家期待能夠獲知更多的相關的信息。鄧國勝認為,問題在于公眾的期待雖然很高,但是公益機構要滿足每一個小額捐贈人和普通老百姓透明的需求,會有一個差距,所以由此就引發(fā)到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公益組織的透明到底有沒有邊界,它的邊界到底在哪里,透明到什么程度才能叫做透明。 在鄧國勝看來,披露是有邊界的。 第一,披露是有成本的。要告訴你這些錢用到哪里去了,就要進行統(tǒng)計,還需要有人專門去調查去收集這些信息,這些都是成本。而且要在網上及時披露,還得開發(fā)一個信息披露的軟件,這些東西都是有成本的?!拔覀兤胀ǖ墓娤M璧腻X100%到受捐贈人手里,很多老百姓不理解基金會為何要提取管理費,你不讓它提取管理費,還要他進行全透明,沒有邊界的透明,你想想怎么可能?”鄧國勝說。 對此,壹基金的傳播總監(jiān)姚遙算了一筆賬,蘆山地震期間,壹基金在熱線方面安排了60余名工作人員,并設專人開設捐贈發(fā)票、核實索取發(fā)票的捐贈人信息,甚至投遞快遞將近兩萬余份等等,“如果沒有一些愛心企業(yè)支持,這些人力成本壹基金有些吃不消。”姚遙說。 姚遙表示,為了澄清“挪用風波”,基金會曾連續(xù)幾天動用大量人力查找已經封存的舊賬,原本的工作只能擱置。 第二,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也明確規(guī)定了公益機構需要尊重捐贈人的隱私?!坝幸恍┚栀浫瞬幌M麆e人知道自己捐了多少錢,我們要尊重捐贈人的隱私。還有,受益人也需要有他的隱私,有他的尊嚴,只有在他自愿的條件下才可以披露的,不是受益人的隱私是全透明的?!编噰鴦俦硎尽?nbsp; 最后,鄧國勝說了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在這個問題的探討上,不同學者的看法是不一樣的,而鄧國勝對此持支持態(tài)度。他認為,涉及到一些組織核心競爭力的信息,有時候也不宜對外披露。 “你想一些草根NGO要去向大的基金會要錢,誰項目好才能中標對不對?這是競爭嗎?當然是競爭。一個大的基金會,需要企業(yè)和公眾捐款,也有競爭。無論是草根機構,還是大的基金會他們同樣都存在競爭。所以競爭是現(xiàn)實,既然有競爭,就會有一些知識產權是需要保護的。也不是說我們所有的東西都全部透明,特別是審計到組織內部管理的機制或者是項目運作的一些機制,作為組織的一種核心競爭能力,如果他們不愿意,你不能強制性要求他們披露出來?!编噰鴦僬f了自己認為有些信息不宜披露的理由。 他認為,如果不保護知識產權的話就沒有創(chuàng)新的動力,沒有創(chuàng)新的源泉。對于核心的東西不能強制性要求機構無條件地透明,而是基于自愿的原則。 邊界在哪里? 既然實現(xiàn)透明是有邊界的,那么邊界到底在哪里? 鄧國勝認為第一個邊界就是需要披露信息的邊界,底線在于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披露。比如基金會信息披露辦法明確要求基金會什么東西需要披露就是必須披露的。第二個邊界就是不可以披露的邊界,底線就是尊重捐贈人、尊重受益人的隱私。 “披露是越多越好嗎?也不一定。披露是需要有成本的,披露得太多了,意味著用于披露成本太高,用于項目的成本就低了。更多人做披露之后,用于做項目的時間、精力就少了。時間總量在那里,我想更多的是考慮信息披露的成本,要在有限的成本里做到最有效的披露。另一方面我們要尊重公益機構工作的基本專業(yè)?!编噰鴦僬f。 另外,披露的主體對理事會可能就沒有什么秘密而言,政府要來檢查也沒有什么秘密而言,但是對捐贈人、對公眾信息的披露可能是不一樣的,對大額的捐贈人信息的披露程度會更高。比如甲企業(yè)給基金會捐了一個億,基金會要告知甲企業(yè)這一個億的錢做了什么,如果乙企業(yè)給基金會捐了兩千萬,但是乙企業(yè)這個兩千萬怎么做的就不需要對甲企業(yè)披露,這需要有一些基本的邊界。鄧國勝說:“對于小額的捐贈人和老百姓來說,國際慣例披露的信息是大而全的年度報告,不可能具體到你捐五塊錢到哪里去了?!?/p> (本報記者 張雪弢) 聲音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廉政與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信息公開并不是全部信息公開。但為了自證清白,很多公益機構選擇“裸披”,該披露的和不該披露的數(shù)據都公開。這直接導致了公益組織透明成本的增加。 ●中央財經大學基金會研究中心主任黃震:我國基金會信息公開制度存在法律規(guī)范的位階不高、框架結構較粗糙、內容較簡單等問題。 ●新浪微博社會責任總監(jiān)貝曉超:如果將微博上的捐贈人信息公開,就會很容易被求助者找到,捐贈人會不停地接收騷擾信息,隱私是我們考慮的首要因素,必須把隱私保護起來。為保護捐款者隱私,新成立的微公益平臺就選擇默認捐贈人信息不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