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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張木蘭 山東聊城15歲的少年閆森去世后,捐獻的器官救了包括姐姐在內的5個人,學校向全校發(fā)出倡議向其家庭捐款。然而,募捐得來的31萬只有6萬元給了家屬,剩下的25萬元學校卻以“捐款目的已達到”為由轉捐給了當地慈善總會。閆森的母親王萬榮告訴媒體,學校除了5月底發(fā)快遞告知他們剩余款項被轉捐,再無任何交代。 而學校捐贈善款的家長看到了這樣的報道后,也非常震驚,有家長表示:“本以為錢早就到了那個孩子家里了。” 這一切,讓本來很單向很確定的慈善路徑,變得復雜而不透明,也必然引來公眾的猜想與罵聲。 同樣可援引的另一個案例,是“最美女教師”張麗莉舍命救學生后被碾斷雙腿,“張麗莉見義勇為愛心基金”最終獲得捐款1572萬元。當地民政部門公開表示,待她身體條件允許后,這筆善款及賬目將交到她本人手中,由其自行決定管理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第二十二條也有明文規(guī)定: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事件回放: 復雜的“轉捐” 故事可以從2013年3月13日講起。這天傍晚,山東聊城的一個普通男孩閆森因腦血管畸形引起突發(fā)腦溢血被送往聊城市人民醫(yī)院。送到醫(yī)院時,已無自主呼吸。 醫(yī)院的兼職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找到閆森的父親閆玉房,告訴他孩子一旦去世,器官可以選擇捐贈出來,救治他的另外一個孩子——閆森得了尿毒癥的姐姐閆淑清以及其他病人。 3月14日,閆森去世。經協調員溝通,閆玉房夫婦將兒子的兩腎一肝和一雙眼角膜捐出,共幫助了5位病人。這是我國第700例器官捐贈案例,也是首例發(fā)生在旁系血親之間的器官捐獻。為此,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還專門召開了山東省人體器官捐獻新聞通報會。 閆玉房是原聊城酒廠的下崗工人,妻子無業(yè),家庭無穩(wěn)定收入來源。因此通報會上,閆淑清所在的治療醫(yī)院千佛山醫(yī)院向閆玉房夫婦捐贈了3萬元救助款,泌尿科的醫(yī)護人員也自發(fā)籌集了7700元來幫助這個家庭。 3月20日,閆森生前就讀的聊城文軒中學發(fā)出《愛心捐助倡議書》,號召全校師生積極行動起來:“向這個正在經歷著苦難的不幸而偉大的家庭伸出援手,以告慰逝者,溫暖生者”、“讓這個不幸而偉大的家庭在最困難的時候,感受到人間真情”。 倡議書公布后,閆森母親帶著當地記者到學校“領錢”,被學校勸回。 截止到3月26日,學校共募集善款311,674.04元。 三十一萬元的善款并沒有被立刻打到閆玉房的賬號,因為這天學校與閆玉房又簽署了一份《捐款協議書》,其中有兩條規(guī)定成為了此后雙方糾紛的關鍵點:一條是“所捐款項用于閆森同學尿毒癥姐姐閆淑清的醫(yī)院治療費用”,另外一條是“如捐款目的達到后,捐款還有剩余,則甲方(學校)全部轉移給紅十字會,以服務于社會”。 4月7日,聊城文軒中學在閆玉房的要求下設立了愛心賬戶。8號上午,向千佛山醫(yī)院帳號打款3萬元,用于閆淑清治療。 5月10日,閆淑清出院。 5月21日,聊城文軒中學的相關負責人到千佛山醫(yī)院調取了閆淑清的住院清單:從3月14日住院到5月10日出院,共花費85,736.8元,其中押金66700元,個人繳納19,036.8元。其中,個人繳納部分由閆家負責,押金部分的支付則由4月7日學校撥付的3萬元以及上文提到的醫(yī)院及醫(yī)護人員捐款構成。 隔天,閆玉房以醫(yī)院需求為理由,向學校提出匯款要求,學校再次匯款3萬元。因此,學校先后共支付6萬元。 5月28日,閆玉房收到聊城文軒中學告知書:被告知在分兩次向閆淑清支付6萬元治療費后,剩余251,674.04元善款將全部捐贈給聊城市慈善總會。告知書寫到:“閆淑清:鑒于你已出院,我們全體師生捐款的目的已達到,現商議決定終止對你的捐助,剩余善款全部捐贈給聊城慈善總會。特此告知。”告知書上附有35名家長委員會代表和師生代表的簽字。 隨后,閆森的母親找到聊城市慈善總會,要求其退還善款,對方表示:慈總接受捐款合乎規(guī)定,捐款一旦到賬則不能退還。 ■專家分析: “捐贈人意愿”及“合同” 是關鍵 該事件被山東當地媒體所廣泛報道,引發(fā)了強烈社會反響。批評的矛頭多指向聊城文軒中學,學校在5月30日就事件來龍去脈回應后表示不再接受采訪,并聲稱很多聲音讓其倍感痛心。當然,也有校方支持者存在。一位參與閆森器官移植的當地人士就表示:閆森母親在學校募捐尚未結束時就帶著當地記者到學校要錢,此后又多次到學校和教育局討說法,“搞得學校上不了課,社會影響很壞,正常教學秩序也亂了,把學校惹急了,才不愿意把錢給她”。 而事實上,除了感性分析外,這起在微博上被概括為“聊城15歲少年去世后捐獻器官救5人,學校為貧困家庭募捐31萬,給了家屬6萬后,將剩余25萬余元轉捐給當地慈善總會”的“惡性轉捐”事件,從社會募捐和公益?zhèn)惱淼慕嵌韧瑯泳哂休^大的探討空間。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后褚鎣強調:“捐贈人意愿”和“合同”是這起事件中的兩個關鍵詞。 褚鎣表示:按照學校最早發(fā)出的倡議書,捐款目的是幫助閆森家庭,這就代表了捐贈人意愿。不是捐給慈善總會,而是捐給這個家庭,最后錢落到慈總手里,就是違反了捐贈人意愿?!皩W校僅僅是代為管理善款的一方,沒有權利處理善款,它單方面將善款轉贈,違反了捐贈合同?!?/p> 他分析,學校在募款時說是為家庭募捐,屬于邀約;捐贈人捐款則屬于承諾,這樣的一個過程已經形成了口頭協議,也就是口頭合同。按照合同法來講,等于學校同每一個捐款人都形成了單體協議。“所以即便告知書上有35個代表的簽字也沒有意義,因為不能代表所有捐贈人捐贈意愿的改變?!?/p> 而針對學校與閆玉房簽署《捐款協議書》一事,褚鎣則認為學校并沒有該權利:它根本就不是簽署這份協議書的合法主體,學校不是基金會,捐贈人不是把錢捐給學校,學校只是代為管理。除非它受到委托人授權,就是所有捐贈人都同意,校方才能代表捐贈方跟家長簽這種東西。 “從內容上講,募捐倡議時說捐給家庭,結果又變成用于姐姐醫(yī)院治療,前后捐款目的就不一致,這個過程如果沒經過捐贈人同意的話,學校就屬于私下改變協議內容?!瘪益v補充道。 同時,對于學校將剩余善款轉捐給慈善總會的行為,中山大學公益慈善研究中心秘書長唐昊分析:撇開《捐款協議書》本身是否合法不談,其中規(guī)定捐款若有剩余,則甲方學校全部轉移給紅十字會,在紅會沒有接受的前提下,學校又擅自轉捐給慈善總會。這也違背了捐贈人意愿,屬于違約行為。 而就聊城市慈善總會的做法,唐昊則認為從法律角度上講,慈善總會接收這筆款項并無問題,但從公益?zhèn)惱斫嵌确治?,慈善總會則應該選擇將善款退還給閆森家長?!氨旧砉娼M織在接受捐款時,就有義務去核實善款來源,應該有相對完善的排查系統,不能什么錢都要。萬一是犯罪分子的贓款呢?萬一是洗錢呢?從慈善倫理上講都是行不通的?!?/p> 雖然如此,但唐昊仍建議閆玉書夫婦應要求學校補償善款,而不是向慈總要求退還,因為閆玉書夫婦不是捐贈主體,不是他們向慈總捐的錢,而且由于捐贈方不享有撤銷權,學校也無法要求慈總退還。“起訴的話,(閆家)狀告學校的勝算比較大,因為學校涉及到違約,慈總則很難講?!?/p> ■引申探討: 捐贈“有去無回”,如何保證“意愿”被尊重? 唐昊的分析不無道理。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捐贈,贈與人不享有撤銷權。也就是說,無論處于什么原因,捐贈都“有去無回”,捐贈人不得反悔。 此前不久,就有新聞報道稱,成都一家公司曾向成都市紅十字會捐款40萬元,用于制作電視公益節(jié)目。該節(jié)目原定60多期,播過一期即告停播。此后,該公司多次聯系紅十字會要求退款,至今無果。 眾所周知,在處理捐贈款物上,尊重捐贈人意愿必須放在首位,尤其是定向捐贈資金和物資。那么在“贈與人不享有撤銷權”和“尊重捐贈人意愿”間究竟該如何平衡?捐贈方和公益組織在此過程中究竟該注意哪些問題? 褚鎣表示為避免上述糾紛,最重要的程序就是撰寫合同。“尤其是大筆定向捐贈,捐贈人一定要把可能涉及到的內容都在合同上體現清楚,比如錢究竟用于什么項目、額度是多少、付款方式是怎樣、公益組織要以什么樣的頻率和方式告知項目進度、一旦出現意外情況該如何協商、項目達不到預期要承擔什么后果等等?!?/p> (下轉0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