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版面導航 | 標題導航
   第01版:頭版
   第02版:數(shù)字
   第03版:新聞
   第04版:新聞
   第05版:新聞
   第06版:新聞
   第07版:新聞
   第08版:封面報道
   第10版:新聞
   第11版:專題
   第12版:專題
   第13版:國際 人物
   第14版:國際 觀點
   第15版:國際 案例
   第16版:公益第一訪談
南京幼童餓死事件后的社會工作現(xiàn)狀反思
民政部將開展普惠型
兒童福利制度試點工作
要從可操作的角度建立兒童保護制度
律師申請信息公開
政府相關部門是否失職?

版面目錄

第01版
頭版

第02版
數(shù)字

第03版
新聞

第04版
新聞

第05版
新聞

第06版
新聞

第07版
新聞

第08版
封面報道

第10版
新聞

第11版
專題

第12版
專題

第13版
國際 人物

第14版
國際 觀點

第15版
國際 案例

第16版
公益第一訪談

新聞內容
2013年07月02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律師申請信息公開
政府相關部門是否失職?

    6月26日,來自北京、山東等地的5位關注婦女兒童權益領域的女律師,聯(lián)合向南京市江寧區(qū)民政局、街道辦、公安局、婦聯(lián)等四部門分別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上述部門是否及時依據(jù)《未成年人保護法》向法院申請撤銷女童母親樂某的監(jiān)護責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監(jiān)護人。6月28日,本報記者采訪了申請人之一,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宇,了解相關情況。

    《公益時報》:對于這種父母是吸毒人員的情況,政府部門應該針對其子女采取怎樣的措施?

    王宇:一般這種吸毒人員,政府部門已經(jīng)了解過他們的情況,是登記在冊的。可以通過居委會、通過鄰居等途徑對這個家庭做出評估,確定父母是否能夠履行監(jiān)護職責和義務,是否有損害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如果有這方面狀況,他們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孩子的監(jiān)護人。包括孩子的外公外婆、奶奶等親屬,有意愿、有能力照顧孩子的,也都可以申請變更。

    民政、街道辦、派出所、婦聯(lián)等部門了解情況后,都有義務來做這個工作,而且據(jù)報道來看,他們也做了相關工作,比如對這個家庭有一定的困難救助,派出所會定期去查看情況,他們了解情況,但是沒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和義務。

    《公益時報》:就這個案例來說,可以向哪些人追究責任?

    王宇:孩子的母親肯定是有責任的,但她本身是一個吸毒人員,并且對此情況,政府已經(jīng)進行了相關處罰。但政府機關既然已經(jīng)了解到了這個情況,就應該在變更監(jiān)護人之前,承擔起對孩子的監(jiān)護義務。

    我們現(xiàn)在向政府申請信息公開。想通過信息公開,了解在這個悲劇出現(xiàn)之前,政府部門是否盡到了自己的義務,如果沒有,我們可能會提起行政訴訟。這些部門應該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如果沒有答復,或者答復的內容我們認為存在違法的情況,會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公益時報》:從國內兒童權益相關的法律來看,是不是需要一部專門的兒童權益相關的法律?

    王宇:參照國際上的相關法律,我國的兒童保護法律法規(guī)還不是很具體,停留在總的原則方面的保護,很多泛泛的規(guī)定,而缺少深入具體詳細的規(guī)范,讓人覺得無從落實。這也使得相關部門雖然做了很多宣傳倡導,但似乎都停留在表面上,而缺少一些實質上的工作。相關法律,教育部門、民政、婦聯(lián)等相關職能部門都有職責、有義務保護婦女兒童的安全健康,但有相當部分職責沒有被具體履行。

    我國現(xiàn)在有《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是把婦女和兒童權益放在一起的。但從現(xiàn)在的很多案例來看,有大量的兒童權益受侵犯的案件發(fā)生,南京這個案件在全國來說并非個案。立法方面確實需要加強,應該專門針對兒童領域頒布一部法律,將一些內容規(guī)定得更具體一些,有可操作性,能夠便于實施。

    國外兒童相關的法律都比較接近聯(lián)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我認為我國也應該參照《兒童權利公約》,這里邊已經(jīng)規(guī)定得非常詳細。

    《公益時報》: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也有規(guī)定,“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jiān)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jīng)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jiān)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jiān)護人。”您是否參與過相關案例?

    王宇:法律上有相關規(guī)定,但沒有這方面的案例。這款法條流于形式,跟很多僵尸條款一樣,有法律,但從來沒有人按此執(zhí)行過。

    (王會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