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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罰沒流向公益領域,是否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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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2013年07月02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財政罰沒流向公益領域,是否可?。?/td>

    ■ 本報記者 張木蘭

    據德國《明鏡周刊》6月18日報道,德國西南部火葬場一名員工長年從骨灰中尋覓死者金牙據為己有,他收集的黃金總重已達1公斤。

    該火葬場管理人員稱,他們從一名員工家中發(fā)現了價值30000歐元(約合24.6萬元人民幣)的黃金,隨后立即將他開除。報道稱,德國法律沒有規(guī)定這些黃金應該歸誰所有,因此火葬場也不會將其歸還死者家屬,而是送到荷蘭的回收廠,并將取得的收益捐給慈善組織。

    事實上,在國外,這種將沒收的個人非法所得或者行政罰款等捐給慈善組織的做法并非個案。但在我國,各系統(tǒng)的行政罰款或物資罰沒流向公益領域的現象卻很少。那么,對于上述案例中的處理方式,究竟該持何種看法?我國法律又作何規(guī)定?將財政罰沒捐贈給公益組織的做法又是否可行?這些問題值得探討。

    觀點一

    泛海公益基金項目高級經理譚紅波:

    行政罰款捐給公益組織能增強公眾對執(zhí)法的信任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死者金牙都不歸火葬場員工所有。所以火葬場員工長年從骨灰中尋覓死者金牙并據為己有的行為肯定是不對甚至是違法的?;鹪釄龈鶕约合嚓P的規(guī)定對這名員工進行一定的處理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是合情合理的。個人認為,對于這樣的黃金,火葬場還是應該先征詢死者家屬的意見,再決定如何處理。得到家屬同意再送到回收廠并將收益捐給慈善組織,這樣處理就比較完美了。目前這種處理方式,如果沒有權威(法律或政府)授權還是欠妥當的。

    除個人非法所得外,談財政罰沒的流向流到公益領域我個人是同意的。就像國外有一些處罰方式是讓違規(guī)者做義工一樣的道理,這樣處理能增加公眾對執(zhí)法的信任、支持和理解。

    而針對我國各系統(tǒng)的行政罰款,據了解,比如交通罰款是用于所在地交通設施建設,城管的行政執(zhí)法罰款也應該用于城市管理和發(fā)展,但實際操作好像是亂七八糟的,都成了這些部門的小金庫。我國法律也沒有交通或城管罰沒收入捐贈給公益組織的相關規(guī)定,實際也沒有發(fā)生過這樣的事情,基本都是公益組織捐給交警或城管。

    觀點二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后褚鎣:

    罰沒物資可作為公益組織輔助收入來源

    在大陸法系,個人非法所得被視為是不當得利。不當得利存在兩種情況:一是不當得利有明確物權人的,那在被認定為不當得利后,就應該歸還給物權人;二是不當得利無明確物權人,或物權人拒絕接收的,那該不當得利就作為無主物處理。無主物一般歸國庫所有,也有國家認為先占者可以取得無主物的。

    如果把該案例套用在我國法律上,金牙分屬不同的亡者,原本是有具體的物權人(繼承人)的,但由于亡者太多,已經無法確定具體的物權人,所以即被視為無明確物權所有人來看待。我不知道德國的規(guī)定是如何的,但我知道,多數國家認為無明確物權人的物應歸國家所有。既然歸國家所有,國家就有處置該物的權力。

    而對于捐贈給慈善組織的問題,我國尚沒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可以捐給公益組織。

    對于各系統(tǒng)的行政罰款比如交警、城管等或者海關罰沒物資,其中罰款和物資罰沒的處置方式都是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罰款應直接交國庫。而罰沒物資一般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有價值的物資,繳納入庫后,由財政協同行政部門委托拍賣公司拍賣,拍賣所得納入國庫;二是無價值的或對環(huán)境、人身安全有害的物資,由指定部門負責銷毀;三是部分地方規(guī)定了符合規(guī)定的罰沒物資可以捐給公益組織。比如《銀川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罰沒物資管理與處置規(guī)定》,其中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對無害且具有使用價值和質量安全保證的罰沒物資,經批準,可依法捐贈,用于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受贈方接受捐贈后應向捐贈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憑證。由于規(guī)章制度制定的主體不一,相關規(guī)定也不一樣。

    我個人認為,罰沒物資流向公益領域有利于開拓公益領域的資金來源。但鑒于罰沒物資的不穩(wěn)定性,不建議公益組織將之視為固定的收入來源,而僅僅作為一項輔助的收入來源。

    另外,由于罰沒物資并非都是公益組織需要的,而且物資的分配也存在很多缺陷,所以,在真正實施該辦法前,還需要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

    觀點三

    澳門社會治理研究學會理事長婁勝華:

    用財政罰款做公益,可能違反公益的自愿本義

    顯然,火葬場員工的不當所得應該追繳。理論上,財物應該歸還死者家屬,然而,由于很難確認,而法律又沒有明確規(guī)定,所以,捐贈給慈善組織不失為一種較適當的處理方式。

    如果將范圍擴大到財政罰沒來探討,那么則應上繳國庫。如果以財政罰款做公益的話,可能違反了公益的自愿本義,應是不妥當的。

    但是,如果是經過法院審判的某些輕微違法行為的罰款,我認為可以選擇或者交慈善機構,或者交國庫。這種處理方式,印象中,歐美一些國家是有先例的。

    此外,對于無主款物,如失物,在保管一段時間后,無人認領,可交慈善組織。還有,銀行存款的死戶余額,又或無主之房產等,也可以經一定的法定程序后,交由公益組織接收。

    而在澳門,行政罰款及個人非法所得一般收歸政府財政所有,但是,澳門的法律規(guī)定:如果是社團或基金會關閉的話,其財產不能分掉,須交由另一個公益團體接收,而非收歸財政。如果是選舉中提名委員會的選舉結余款,必須交由慈善組織接收。印象中,澳門法律沒有直接規(guī)定,財政罰款可以交給慈善組織。

    (下轉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