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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離岸社團監(jiān)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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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2012年08月21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打擦邊球,走空白地帶,究竟是社團還是公司?
求解離岸社團監(jiān)管困境

    (上接第六版)

    案例三 中國擔保協(xié)會

    “在內地活動我們倒還希望得到監(jiān)管的”

    就在一年前,網絡上流傳著一份關于所謂“”有關情況的提示函,函件中指“中國擔保協(xié)會”系在境外以有限公司注冊的機構,未在國家民政部門依法登記,今后發(fā)現該協(xié)會舉辦任何活動與聯席會議都與辦公室無關。

    發(fā)函單位為融資性擔保業(yè)務監(jiān)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由銀監(jiān)會牽頭,聯合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共八部委組成。這么多單位為何聯名做如此聲明?“中國擔保協(xié)會”,這又是一個什么樣的協(xié)會呢?

    記者在中國擔保協(xié)會網站簡介上看到,中國擔保協(xié)會2009年7月8日在香港注冊(香港注冊登記,民政部門備案),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注冊成立的組織(注冊號:5201492800103106)。

    “擔保行業(yè)在我國發(fā)展史不長,最初國內沒有幾個單位在從事擔保業(yè)務,國家大多數部門對于擔保業(yè)也不熟悉,對于擔保業(yè)國家相關部委每個部委都只管自己一塊,沒有一個統(tǒng)一上層管理。根據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條例,在內地成立社團協(xié)會必須要有主管機關后才能在民政部注冊登記,因無主管機關,協(xié)會當時無法在內地注冊?!眳f(xié)會秘書長張信良說,“擔保業(yè)當時面臨無主管機關掛靠局面,不是說協(xié)會不愿意在內地注冊?!?/p>

    “協(xié)會當初雖然沒有在民政部門注冊,但在內地開展活動,我們還是找了相關部門進行報告的,協(xié)會根據屬地管理原則找到北京市民政局監(jiān)察大隊進行報告,他們接受協(xié)會報告材料,并告知相應法律風險,隨即我們就開始了活動。”張信良說?!八麄儧]有說批準也沒有說不批準,作為協(xié)會已經意識到風險?!?/p>

    據張信良介紹,該協(xié)會在中國內地主要是進行市場調研、擔保商業(yè)模式構造、行業(yè)管理辦法建議和培訓行業(yè)人才。中國擔保協(xié)會網頁顯示,協(xié)會已經舉辦多次“注冊擔保風險管理師”培訓,培訓完畢后將頒發(fā)人保部、工信部、教育部三部委均認可全國職業(yè)能力等級證書。

    北京市信用擔保協(xié)會秘書長李世其對《公益時報》記者表示:“現在擔保協(xié)會很多,魚目混珠,通過與國家相關機構合作方式進行開會、培訓、發(fā)證等,這就導致其具有很強欺騙性,亂發(fā)證、內容虛假,我們在業(yè)內是不承認的?!?/p>

    面對質疑,張信良表示:“我早已習慣,粗略算了一下,前后我們被舉報四五次,各相關部門來協(xié)會進行抽查、檢查、核實舉報材料,但沒有一件事是查實的,我們相關的手續(xù)、開展活動程序都很規(guī)范?!?/p>

    “作為一家離岸社團,在內地活動我們倒還希望得到監(jiān)管的?!睆埿帕颊f。

    ■ 專家采訪:本報記者 張雪弢

    觀點一

    賈西津:讓離岸社團有法可依

    相關法律解讀

    正在修訂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基金會管理條例》三個條例里面,有一項很重要的是希望把這些境外組織納入進來。

    按照國際慣例而言,注冊并不區(qū)分資質,國際組織的落地,應該都像國民待遇一樣不做區(qū)分,這樣就不存在所說的這種離岸社團。組織在當地活動,可以作為一個國際組織的分支,以各種形式,或者他的成員、他的辦公室,或者在本土再成立組織,這些形式在注冊上是很開放的,就不存在由于法律的限制不能注冊所以會以變通的形式開展活動。這樣出了任何問題,法律的責任權利會比較清晰——或者是個人行為,或者是組織行為。即使是國際組織的分支,責任主體也非常清楚的,出現問題可以去追究。

    我國現行法律上對社會組織主辦者、跟國際組織的關系等等都有很多相關的限制,這樣就可能出現一些法律空缺的地方,在法律界定范圍之外,屬于法律管不著的地方。出了問題到底怎么承擔責任反而沒有法律依據。所以在新的修訂條例里,我覺得其實就是實現國民化待遇。這樣是有利于監(jiān)管的,出了任何事情都是可以去追查的,只要責任清晰,剩下的只是執(zhí)法的問題。首先說有法可依,然后再說怎么執(zhí)法,這個是根本。

    要兩面看

    目前法律空缺的狀況之下,離岸社團存在兩種情況。

    一種是某個組織確實是有社會需求和活動需求,他們沒有辦法找到合法的落地形式,只能通過各種變通比如在國外注冊再跟大陸合作開展活動,或者很多在香港注冊,然后到大陸開展活動。這其中的一些組織確實是做很好的事情,這種方式又被大家認為是在現行法律下可行的一個路徑。這類組織第一無法可依,第二具有一定社會合法性和合理性,大量的辦慈善的組織是被人們認可的,并不是說這種形式本身就應該受到禁止。

    另一種是,這樣背景下有些人為了其他目的——比如欺騙斂財等,他們有意回避法律,混在其中就很難被識別。這個時候怎么區(qū)分這里面哪些行為出了問題需要進行管理就很難,而且發(fā)現了又沒有管理權限。所以現在借用這個形式就會出現一些難以識別的現象,是一些借社會慈善名義為其他目的的組織。

    如果不再區(qū)分主辦的主體,在落地行為時就需要有一個本地的身份,如果這個途徑暢通的話,真正做慈善的組織是有一個合法和規(guī)范的身份的。開放的作用是,如果合法正規(guī)的途徑足以滿足慈善的社會需求,那么就可以對法外的路徑更加嚴格的監(jiān)管。

    現在是很多社會組織通過這種途徑活動是具有社會合法性的,所以不管項目方、社會方、還是學者,都不會把這個形式一棍子打死,這其實是個很好的創(chuàng)新。讓在現行法律下做慈善有了途徑,不能把這個形式否定掉。

    形式會存在

    市場會變小

    未來“離岸社團”這個形式會存在,但市場會變小。沒有市場這是最重要的,也是讓這些組織消失的緣由。

    類似的例子是野雞大學,為什么中國的野雞大學這么昌盛?可以說野雞大學是一種離岸社團,因為也是在境外注冊在國內開展活動。在英美有各種這樣的學校,為什么在本土卻沒有市場?沒有市場就沒有意義,如果沒有中國這個龐大市場供應的話,這種組織本身就萎縮了。為什么在中國有市場,關鍵是我們采取的是政府認證制資格,我們認為但凡叫大學的就應該是政府認定的,所以是個大學就有政府認定的合法性,我們就認為國外的也是這樣,是個大學我們就承認。其實在國外不是這樣的系統(tǒng),在國外培訓辦教育是開放的,但他們有資質的認定,在國外,他們是知道哪些學校是有政府頒發(fā)的資質認可,哪些沒有認可。這個資質本身是有意義的,而學校本身的名稱啊并沒有太多的含義,很開放。大家并不會隨便找個大學套套名銜,所以市場很小。

    由于我們的登記注冊實行政府許可制,恰恰給大家造成了一種誤解,是組織一定有政府認證,一定是合法的,反而沒有識別能力,一看到跟領導人合影就覺得很了不起。如果前提是讓各種結社行為開放,但做的是什么樣的事情,卻要來看他符不符合某種認證。比如政府頒發(fā)的學位認證、專業(yè)機構的資質認證等。有沒有認證標準是非常重要的,沒有認證標準不是他不能做這件事,只是大家不信任他。

    (賈西津,清華大學公管學院NGO研究所副所長)

    觀點二

    金錦萍:法律法規(guī)修訂刻不容緩

    針對《公益時報》記者此前采訪的“中國產品質量協(xié)會”、“世界華商會”、“中國擔保協(xié)會”三個案例,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談了自己的看法。

    三個案例反映的問題各不相同,凸顯了目前離岸社團存在的問題。

    導致離岸社團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因為當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方面存在的障礙,例如因找不到業(yè)務主管單位無法登記改而尋求境外登記境內活動的方式來解決組織合法性問題,或者為規(guī)避國內“中國”、“中華”、“全國”等國字頭非經特許不得在名稱中使用的規(guī)定,轉而在名稱管理寬松的境外登記;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當前法律法規(guī)對于離岸社團缺乏明確規(guī)定,更無有效監(jiān)管措施,因此不排除有人利用這一法律漏洞,在境外登記之后,迂回境內從事一些違法或者侵權的行為。

    主要表現形式有:一者,在境外登記時,“克隆”國內已經登記的社會組織的名稱、宗旨、業(yè)務范圍等基本信息,誤導公眾;二者,混淆組織性質,在境外登記時實為營利性組織,但是境內活動時避免提及這一點,使人誤認為是非營利組織;三者,混淆組織登記地信息,境內活動時,使用名稱時不表明境外登記地信息,使人誤認為是境內登記的組織。在這些信息混淆的情形下,從事吸收會員、收取會費、評獎評優(yōu)、行業(yè)標準認證等行為進行牟利。但是各級社會組織登記機關對此束手無策,因為現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對于境外社團的規(guī)定處于真空狀態(tài)。

    若要改善這一現象,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修訂完善已刻不容緩:改革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體制,使境內設立更為快捷便利;同時增加對境外社會團體境內活動相關行為規(guī)范的規(guī)定,將其納入監(jiān)管視野,消除當前離岸社團事實上享受“超國民待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