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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困境兒童個人信息進行募捐、直播帶貨!18部門就該項工作聯(lián)合發(fā)文

  日前,民政部、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等18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困境兒童個人信息保護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加大檢查力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避免發(fā)生問題。

  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有關規(guī)定,依法加強困境兒童個人信息保護,維護困境兒童個人合法權益,取得明顯成效。同時,仍存在信息保護意識不強、專業(yè)性不足、規(guī)范性不夠等問題,不慎或者故意披露泄露困境兒童個人信息事件還時有發(fā)生。

  《辦法》提到,各有關部門通過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方式處理困境兒童個人信息,應當依法進行,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處理、誰負責”的原則,并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

  《辦法》明確了各部門相應職責。

  其中,網信部門要履行監(jiān)督管理責任,指導網絡運營者加強網絡信息篩查排查,發(fā)現(xiàn)披露泄露困境兒童個人信息的,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并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置。

  地方各級黨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服務機構等在案件偵查、調查取證、審查起訴、法律監(jiān)督、司法審判、法律援助、律師代理以及典型案例發(fā)布等工作中,應當依法做好涉案困境兒童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民政部門在組織實施社會救助、慈善幫扶、關愛服務時,要依法保護困境兒童個人信息。監(jiān)督指導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有關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等提高信息保護意識。

  教育部門監(jiān)督指導學校落實涉及學生隱私保護的各項規(guī)定,在獎勵、資助、愛心捐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困境兒童個人及其家庭有關信息,依法保護遭受性侵害、暴力傷害等兒童的個人信息。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關工委,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志愿者等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兒童關愛服務活動期間,需要處理困境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限于開展活動所必需的最小限度和范圍,并做好相應的保護工作。

  各級殘聯(lián)在工作中加強對困境兒童的個人信息保護,避免因殘疾情況等個人信息的泄露引發(fā)對困境兒童的不公平對待。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困境兒童標簽化,不得利用困境兒童個人信息博眼球、賺流量,不得利用困境兒童個人信息進行募捐、直播帶貨等。

  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因困境兒童通過其求助,需要公開有關信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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